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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独董离职了吗?“独董逃亡”真成A股“举报信”?

市场资讯2021-11-22 16:46: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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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证券之星

随着康美药业案的宣判,A股史上最大的财务造假案终于尘埃落定。

康美药业原董事长马兴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在此之前,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ST康美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

在此案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证监会甚至连康美药业五名独立董事都要罚。江镇平、李定安、张弘各承担10%连带责任(折合每人2.459亿元);郭崇慧、张平各承担5%连带责任(折合1.2295亿元)。

独立董事只吃饭不做事?

康美药业的独立董事,最少的也要赔1个亿。但是,独立董事到底是什么?和普通董事有什么区别?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业务联系、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其设置目的在于防止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简单来说,独立董事就是证监会替中小股东安插进董事会的“内鬼”,其职责就是监督大股东,防止大股东操纵董事会,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有意思的是,这个“内鬼”的薪水是由上市公司来支付的,其任免权也在于公司的管理层,说白了就是在大股东手里。

就责任而言,独立董事的法定责任其实十分重大,在国外资本市场上,独董动辄就会被投资者追债讨债。但与国外独董完全相反,A股独立董事的责任实在太轻了,轻到几乎等于零。

由于制度异化、中小股东权益司法保障不足等,国内上市公司曝出的责任事件处罚结果大多过于温和,此前对独董最严厉的处罚也不过是罚款25万元,使得很多A股独立董事渐渐麻痹大意,变成了“对散户独立,对管理层懂事”。

只吃饭,不做事,只领钱,不质疑,躺着就能把钱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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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辞职潮或是“举报信”?

随着康美药业靴子落地,独董一职似乎成为了高危职业,人人唯恐避之不及,A股公司也上演了一波“独董逃亡”的大戏。据不完全统计,短短十天的时间里,就有超过20家公司的独董紧急辞职,近一个月,独董辞职的公司已超过30家。其中,金花股份(维权)、辽宁成大、华电能源、开元教育、大恒科技、金时科技、探路者等公司均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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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独董辞职的原因来看,有的是任期已满六年,按监管要求离职;有些是出于工作变动。但更多的独董表示是出于“个人原因”。有分析称,这一波离职潮是因为康美案件的震慑,因为一般独董都是年底或者出年报前辞职比较多。

事实上,想要成为独立董事,需要具备一定的身份地位、名望、专业素养,在某一行业拥有一定知名度和话语权等,还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因此,独董的专业能力也是相当过硬的,只要能力合格又真正尽职尽责,类似康美药业这样大规模的财务造假完全是可以识别的。

这也导致投资者们对于独董辞职的公司产生了质疑,有不少人都发出质疑声音:“如果一切规范,独立董事是不需要如此辞职的。辞职,一定有着太多不可见光的东西,才导致独立董事们内心十分恐惧,收益与风险不成正比,因此选择了跑路。”

网友们也跟风呐喊称,“这是独董们用脚写出的举报信!”。

但是,假设独董辞职的真实原因确是上市公司内部存在问题,独董要做的应该是积极履行自身职务责任,而非一味逃避处罚而“跑路”。由此可见,独董制度在A股市场上可以说是名存实亡,如何完善独董制度也该提上资本市场的议事日程了。

独董制度仍需不断完善

A股市场的独董制度始于2001年,至今已有20年历程。其初衷是推动公司规范运作、激励管理层持续提升公司绩效、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并实现上市公司董事会内部决策上的制衡,对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进行相应制约。

但发展至今,不少独立董事都沦为了公司的“花瓶”,成为了“没有感情的签字机器”。纵观全局,可能有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独董能力或职业素养不足。随着A股上市公司数量大幅增长,当前市场对独立董事的需求量在快速增长,供需不平之下,导致部分独董的能力或职业道德不配位。

第二,独董的定位发生了变化。由于是上市公司出资聘请,不少独董对于自己定位是“公司聘请的顾问”,而非“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者”,独董对自身定位出现了认知偏差,自然也难以维持独董制度的初衷。

第三,上市公司内部权力不平衡。当前,A股很多上市公司内部往往是一家独大,公司的实际情况只有董事长等若干核心高管知晓,独立董事被排除在管理层之外,对于公司运营状况不够了解,也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

目前,独立董事主要由上市公司自己聘请,这种做法尚无好的替代方案。但是,即便现有聘请方式不变,如果能做到“责、权、利”三者平衡,独董供需市场也有望发生良性变化。

对于有志于从事独立董事的教授、学者而言,必须增强财务、法律方面的能力,也必须明白独董所肩负的责任,切实履行自身义务,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康美案的落地,已经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为全体公司敲醒了警钟,上市公司也必须积极整改,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为独董提供匹配的待遇及权力,对公司的全体股东负责。

责任编辑:彭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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