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案蝴蝶效应:上市公司连夜发辞职公告,百余名董监高紧急辞职
康美案蝴蝶效应:上市公司连夜发辞职公告,百余名董监高紧急辞职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张宇轩 | 北京报道
导读
壹 | 根据证监会官网披露信息不完全统计,发布董监高成员辞职的上市公司至少有123家
贰 | 开山控股认为史某某的辞职“极易误导投资者”,为此对史某某进行挽留。但无奈对方态度坚决,执意辞职
叁 | 专家观点:内部监督力量要扮演起“吹哨人”的角色
11月12日,随着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美药业”)年报虚假陈述侵权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下称“康美案”)一审落下法槌,A股市场百亿财务造假大案浮出水面。
随着康美药业一众董监高成员被问责,其引发的蝴蝶效应随即开始。
本案中,康美药业一众董监高成员被罕见科以严罚,赔偿责任高达24.59亿元。除实控人马兴田夫妇外,参与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虚假披露信息的其他17名董监高成员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月17日,马兴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此外,公司其他12名责任人员因参与相关证券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后,从康美案宣判当日至11月21日,上市公司一度掀起董监高成员辞职“狂潮”。超百家上市公司宣布部分董监高成员辞职,其中不乏光明乳业、裕隆、木林森等名企。
记者根据证监会官网披露信息不完全统计,发布董监高成员辞职的上市公司至少有123家,分别是深市62家、沪市59家、北交所2家,三市共发布了141条标题中带有“辞职”关键词的公告,“个人原因”成为辞职原因一栏中的热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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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百家上市公司董监高成员辞职成潮
康美案宣判至今,大量上市企业董监高成员纷纷递交辞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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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不完全统计,11月12日至11月21日,9天之内至少有123家上市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董监高成员辞职内容的公告,涉及总人数达165人,其中,一日之内连发多份董监高辞职公告的公司比比皆是。
在上述123家上市公司中,董监高辞职人数3人以上(含3人)的公司有10家,其中许继电气、同大股份董监高辞职人数达到5人,方正证券董监高辞职人数达到4人。此外,有14家公司出现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辞职的情况。这14家公司与前述10家公司的交集有许继电气、合众思壮、同大股份、山东玻纤4家公司,即这4家公司在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辞职的情况下,同时出现3位以上董监高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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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关注的是,这波董监高辞职潮中,多数职位与康美案中涉案职位相关,且属上市公司内部监管系统中的重要职位。康美案中被判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的6人中,相关职位有董事长、副董事长、财务总监、董秘、监事等,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13人中,相关职位有独立董事、董事以及其他须在相关披露文件中签字确认真实性的高管。
在此番辞职潮中,董监高辞职职位占比最高的是董事(含独立董事),有86位上市公司董事宣布辞职,在辞职总数中占比41.75%,其中多数为独立董事;其次为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等高管,占比23.79%;监事、审计位列其后,分别占比15.05%、12.62%。同时,有14位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宣布辞职。
辞职潮中,离任者不惜与老东家撕破脸
在辞职理由中,多数董监高成员以“个人原因”为由提起辞职申请,且相当多的人在任期未满的情况下“紧急辞职”,甚至有公司连夜发布公告。部分公司因事出紧急,导致董事会、监事会相关职位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不得不要求辞职申请人继续工作,直到继任者接任后,辞职公告才正式生效。
尽管各家公司均在公告中表达了董监高成员辞职“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造成影响”,但戏剧性的一幕还是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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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深市创业板上市公司开山控股集团(开山股份,300257.SZ)发布声明,对此前(11月18日)辞职的独董史某某进行谴责。声明中称,“康美药业”事件一审判决公布后,(史某某)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交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报告后,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
开山控股集团称,史某某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仅5个月就提请辞职。在康美案宣判后,开山控股认为史某某的辞职“极易误导投资者”,为此对史某某进行挽留。但无奈对方态度坚决,拒绝了公司的挽留,执意辞职。
为此,开山控股特意声明,保证集团旗下成员公司不发生有意财务造假行为,如发生有意财务造假行为给投资者和独立董事造成损失的,公司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合作研究部主任刘英认为,虽然上市公司董监高成员更替并不罕见,但此次短期内大量董监高成员紧急辞职与康美案对涉事人员的严惩有一定关联。该案的判决结果起到了“杀一儆百”的警示效果,迫使上市公司内部监管系统中的相关责任人意识到肩负的职业责任和压力,有利于改变行业中以往将独董、监事等职位视为“花瓶”的刻板印象,使从业者正视其监管重任。
行业乱象:“独董不独亦不懂”“监事视而不监”“内审充当顾问”
或许,康美案不过是掀起上市公司内部监管乱象的冰山一角。
“独董既不独立又不‘懂事’。”一位行业人士如是告诉记者。据其所言,这种情况在上市公司中并不少见,独立董事名义上“独立”,实则并无实权,且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不了解。
一位不愿具名的百强上市公司高管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其所在的公司独立董事多为外聘的高校教授或行业协会负责人,年薪约为30万元,且各自都在公司外有本职工作,独立董事只是兼职。
“参与董事会、有投票权,但独董的投票无法左右董事会结果,类似聘请顾问,(与公司实控人)没什么特别大的利益关系。”说起履职情况,上述高管坦承:“独董不会经常在公司,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基本不了解。大多数时候,独董与实控人‘穿一条裤子’,走形式直接投赞成票。”
而对于决策风险,该高管告诉记者,“独董不知情的话,即便做出错误决定,也不是独董的‘锅’。错误决定导致的后果在被披露时,会被认为是市场波动或经营风险导致经营效果不佳,而不是决策失误或履职过错。”
“公司的外部监事形同虚设,‘视而不监’。”某公司行政人员向记者透露,“我说的‘视’是指视频,视频会议的意思。”
该人士告诉记者,他在现在的公司工作了将近三年,公司的监事部门没有专门的办公场地,一众监事多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兼任,在形式上还设置有外部监事,但外部监事多由公司领导亲属、朋友等身份的人担任,且不需要来公司上班。
该人士称:“公司规模比较小,我虽不在监事部门工作,但作为行政,两年多来有的外部监事我都没见过面,我怀疑有人从来没到公司上过班,只知道开会是通过视频连线,这样的监事又能起到什么作用?”
而在一些公司内,内部审计甚至徒有虚名。某公司财务人员告诉记者,之前他在一家小型民营企业工作,“那家公司唯一的内审是一名退休老会计返聘的,实际工作相当于财务顾问,教你怎么做账。”
而对于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该财务人员透露,“后来我在一家上市公司的分公司担任会计,公司的内审与小企业相比要好些,但依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审计,最大的作用是,给集团公司上报财务信息要经他们把关指导。”
“内审部门隶属于公司董事会,某种意义上讲,部门一把手就是‘董事长’,如果像康美那样进行系统性财务造假,内审基本上是充当‘狗头军师’一类的角色。”该财务人员称。
对于此等乱象,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昕栋告诫,从法律角度讲,上市公司如果出现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涉事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如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忠实勤勉义务,要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吴昕栋进一步解释,所谓忠实勤勉义务,是要求董监高成员认真参与集体决策和表达意见,积极履行监督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编者注:指忠实勤勉履职,在公司投资决策、披露信息上尽到合理审查、管理的责任),同时应加强投资者保护意识,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康美案中,董监高成员被科以严罚
这波辞职潮来临前,康美案结果落地。
11月12日,康美案宣判引发舆论一片哗然,该案不仅开创了我国司法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实施的先河,更以数百亿巨额财务造假、赔偿总额24.59亿元等多个“天价”标签成为公众关注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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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判,康美药业承担此案的赔偿责任,马兴田夫妇及17位董监高成员,连同负责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及负责人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康美药业一众董监高成员中,董事长马兴田、副董事长许冬瑾、董秘邱锡伟以及分管财务工作的3位高管因组织、实施或直接参与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等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马某耀、林某浩等13名董事、监事、高管等责任人,被判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合计比例为35%,约为8.6亿元。
此外,在该案的刑事判决信息部分,马兴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同时,许冬谨及其他11名责任人也因参与相关证券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康美案尘埃落定,案中对于涉案董监高的严厉判决一度引发热议。除了在财务造假中处于核心地位的马兴田夫妇及3名高管外,曾在虚假陈述的定期财务报告中签字的其余13名董监高也被追究法律责任,即便是按最低的赔偿比例5%来计算,当事人也有可能要承担最高1.23亿元赔偿责任。
北京郝俊波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称,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成员,甚至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如此严厉的法律制裁,这在国内尚属首例。虽然法院对董监高成员的判决看似不轻,但并无不合理之处。
郝俊波进一步解释,康美药业在连续三年内进行财务造假、虚假披露,并且涉案金额数以百亿计,如果公司董监高成员勤勉尽责,必然可以发现这其中存在的“猫腻”。从法律角度讲,董监高成员也有义务勤勉尽责,失职失察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
专家观点:监督力量要扮演起‘吹哨人’的角色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在履职同时,还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部门中兼任要职。
在这种现状之下,独立董事、监事、审计等监督力量从产生到执行,有可能受制于顶层管理者的意志。
这一点得到前述上市公司高管的确认:“从产生方式上,这些人(监督力量)本来就是实际控制人的‘好朋友’,若是‘刺儿头’,实际控制人压根不会让他们做董监高”。
对此,刘英表示,这类情况在国内的上市公司中并不少见,董事长多项权力“一肩挑”,很容易在公司内部决策层形成“一言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公司内部监督力量,导致决策权力失衡。
刘英认为,在公司制的前提之下,上市公司理应做到决策权力结构趋于合理,内部形成权力分而制衡的局面,促进经营管理层有效运作,降低经营风险。
“内部监督力量要扮演‘吹哨人’的角色。”刘英称,从董监高监督力量成员的遴选开始,就应该以专业性为重要考量标准,提高独董、监事等监督力量在公司内部的权力层级,保障其独立性。同时还应提升代表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占比,在决策表决中与大股东形成相对对等的表决话语权。
责任编辑: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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