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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皇氏集团连续两次受监管处罚 因影视投资、关联交易等信批作假及会计核算错误

中国网2021-11-24 09:59:111

原标题:因影视投资、关联交易等信批作假及会计核算错误 广西皇氏集团连续两次受监管处罚

中国网财经11月24日讯(记者王嘉浩)11月23日晚间,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329.SZ)发布公告称,因信披中业绩、关联方资金往来等五方面存在问题,以及会计核算存在三方面问题,收到广西监管局出具的两封《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经广西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皇氏集团在信息披露和会计核算两部分中存在问题。

在信息披露方面,皇氏集团因披露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结果的数据与实际投票情况不一致。而涉及未如实披露股东大会涉及议案投票情况。

因2021年4月15日,披露的业绩快报显示,其预计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6,396.17万元,同比增长31.54%。但4月30日,又披露年报并修正业绩快报,2020年实现归母净利润-13,619.86万元,同比下降380.10%。该公司未保持必要的审慎,导致2020年业绩快报披露的业绩数据与2020年年报披露的业绩数据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而涉及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

因在2018年及2019年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披露孙公司御嘉(霍尔果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参与投资《万魂镜之诛魔记》系列电影。但无法提供该影视合作项目的合同原件,亦无法提供证明该合同真实存在的其他证据。御嘉霍尔果斯根据上述合同于2018 年1月向青春年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其中2,400万元没有业务依据。而涉及对外影视合作项目及金额披露不实。

因2019年11月,该公司子公司皇氏集团华南乳品有限公司以购买白糖的名义向广西骐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预付账款。上述款项中,有1,029.42万元以收到股权转让款的名义回到该公司。该公司其他应收账款的回款中有1,029.42万来自公司自身资金,导致2019 年年报披露的收回股权转让款情况及其他应收账款余额不准确。涉及其他应收款收回及期末余额披露不准确。

因2018年1月,其孙公司御嘉霍尔果斯有2,000万元往来款项经第三方转至其时任董事、副总裁宗剑个人账户。2018年7月,其子公司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有920万元往来款项经第三方转至其董事、副总裁杨洪军的个人账户。上述资金划转造成上市公司资源转移至关联方,构成关联交易。涉及未如实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息。

广西监管局认为,皇氏集团上述信披中存在的问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

在会计核算方面,皇氏集团因子公司筑望科技主要业务资料缺失,部分成本结算单和业务合同不全;会计核算中部分发票与成本、预付账款等无法勾稽;记账管理不规范,部分记账凭证无审核人员、未载明后附单据数量,部分付款凭证后未附任何审批或发票等原始单据。涉及会计基础薄弱,财务管理不规范。

因2017年至2020年期间,筑望科技向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采购短信资源,当期结转成本与运营商开具发票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其未能提供合理说明。涉及成本核算依据不足。

因2017年至2018年期间,筑望科技存在以偿还垫付运营商短信采购费用名义向筑望科技董事长、总经理葛炳校个人转款,其后将上述支付款项确认为对运营商的预付账款的情况。2019年及2020年末筑望科技确认对浙江移动的预付账款账面余额与浙江移动反馈余额不一致。其未能提供能够证明上述垫付行为涉及的支付凭证及经运营商确认的三方代付协议等证明材料。涉及预付款项会计处理依据不足。

广西监管局认为,上述会计核算问题影响皇氏集团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广西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要求其高度重视整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切实整改,相关整改情况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应全面梳理应披露未披露事项,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履行补充审议(如有)及信息披露义务;应加强大额往来款项管理,及时清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收回有关资金;应根据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对筑望科技涉及年度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往来款项等进行重新核算,重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筑望科技2017-2019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应改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加强子公司管控,夯实财务会计基础,提升会计核算及规范运作水平。

另外,广西监管局认为,皇氏集团董事长黄嘉棣,董事、副总裁杨洪军,董事会秘书王婉芳,财务总监孙红霞,时任董事会秘书何海晏,时任董事、副总裁宗剑,筑望科技董事长、总经理葛炳校,是上述相应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广西监管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表示其应认真汲取教训,配合公司做好各项整改工作,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广西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对此,皇氏集团表示高度重视,将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将按要求近期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同时公司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在内部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宣贯学习,增强全体董监高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水平,完善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管控机制,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资料显示,皇氏集团主营业务为乳业和信息业务。

责任编辑: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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