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行“踩雷”采矿权
原标题:贵州银行“踩雷”采矿权 来源:中国经营网
记者 慈玉鹏 张荣旺 北京报道
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因为采矿权处置,贵州银行金沙支行、黔西南州兴仁县振兴煤矿(以下简称“振兴煤矿”)产生纠纷落定。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始于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矿业”)向贵州银行金沙支行贷款8000万元,该贷款逾期后,贵州银行执行连云矿业旗下采矿权期间,振兴煤矿提出异议,表示上述采矿权实控人为振兴煤矿,连云矿业仅是挂名,贵州银行方面无权处置。
历经多次审判,贵州银行执行该采矿权最终遇阻。贵州银行方面告诉记者,该笔债权贵州银行已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处置。
采矿权之争
记者注意到,贵州银行金沙支行陷入一起执行异议中,核心是采矿权的执行。目前二审已落定。
贵州银行方面告诉记者:“原遵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支行(现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于2013年向金沙县禹谟镇黄水坝煤矿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共计8000万元,贷款到期日均为2016年3月5日。以上贷款担保方式为金沙县禹谟镇黄水坝煤矿30万吨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5200002012011120122761)作抵押;连云矿业(企业性质为江苏金海投资有限公司法人独资公司)、彭涛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记者独家了解到,金沙县禹谟镇黄水坝煤矿2014年响应贵州省煤炭兼并重组政策,兼并重组至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更名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禹谟镇黄水坝煤矿,更名前为陈四军名下个人独资企业,更名后为连云矿业旗下分公司。
贵州银行告诉记者:“贷款发放后,因连云矿业金沙县禹谟镇黄水坝煤矿2013年11月2日发生瓦斯突出事故,被政府责令停产至今,无任何经营收入,贵州银行贷款利息由连云矿业偿还至2014年12月20日,之后因为煤矿及连云矿业不予履行,贵州银行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依法对连云矿业名下煤矿采矿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记者了解到,经贵州银行金沙支行申请,法院依法对连云矿业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了连云矿业名下案涉采矿权(涉及兴仁县潘家庄镇振兴煤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5200002009071120032517)。一审法院判决连云矿业等归还贵州银行金沙支行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和罚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审法院立案执行,向连云矿业发出执行通知书。
在一审法院执行期间,振兴煤矿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连云矿业名下案涉采矿权的查封,并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采矿权系在贵州煤矿兼并重组期间,因兼并重组依法从振兴煤矿名下变更登记到连云矿业名下,连云矿业经行政审批已依法取得该采矿权,系依法登记的采矿权人,获得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设立采矿权,依法需由法定的行政机关经行政审批许可方能取得,并颁发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为采矿权人。振兴煤矿并非行政审批确认的采矿权人,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为案涉采矿权的实际权利人,于法无据。
一审法院认定,振兴煤矿按政策将其煤矿兼并重组到连云矿业公司名下后,双方之间对该煤矿进行的内部权利义务约定,并不能改变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的采矿权归属,根据物权法关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规定,该内部约定依法不能对抗连云矿业公司的外部债权人合法债权,最终驳回振兴煤矿的诉讼请求。
“名重组、实挂名”
振兴煤矿并未放弃,提出了上诉,形势发生逆转。二审法院认定,2012年12月30日,振兴煤矿与连云矿业签订《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与黔西南兴仁县振兴煤矿合作协议》,协议第一条转让股权范围:振兴煤矿将其所持有的煤矿51%股权转让给连云矿业,其中,含采矿权、经营管理权、土地使用权及现有依附煤矿的一切资产。
实际上,另有玄机。振兴煤矿与连云矿业亦签订《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与黔西南兴仁县振兴煤矿合作补充协议》约定,合作协议中约定的51%股权转让为名义转让,双方均不主张对此股权实质性转让。
此后,振兴煤矿及其投资人扬州市矿务局与连云矿业及其投资人连云港市煤炭工业公司签订《关于黔西南州兴仁县振兴煤矿与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置换的协议》,连云矿业持有振兴煤矿改制后公司的51%股权和振兴煤矿投资人持有连云矿业对等价值的股权均为名义持有,双方均不主张对此股权实质持有。
2015年11月25日,振兴煤矿与连云矿业签订《关于兴仁县潘家庄镇振兴煤矿权益与收益归属的确认书》,确认案涉采矿权所属煤矿的矿产品、收益和权益,从双方2013年兼并重组开始均归属于振兴煤矿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振兴煤矿对连云矿业不承担支付或给付义务。
2017年6月,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法制办出具《关于连云矿业与振兴煤矿、旭东煤矿合作有关情况说明》,承认案涉采矿权属于振兴煤矿所有。
二审法院认定,从股权转让和采矿权转让系列合同的意思表示来看,无论是案涉采矿权的直接交易主体振兴煤矿和连云矿业,还是振兴煤矿的投资人扬州矿务局、连云矿业的投资人连云港市煤炭工业公司,均明确案涉企业股权转让和采矿权转让存在虚伪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表示,虚伪意思是为重组转让采矿权,真实意思是形式上的重组,实质保留采矿权,即“名重组、实挂名”。
同时,二审法院认定,案涉采矿权被查封,系依据另案贵州银行金沙支行诉连云矿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但在该案金融借款合同中,并未在案涉采矿权上设立担保物权。同时,本案系普通的金钱债权纠纷引发的保全查封转执行查封债权,亦不存在建筑工程优先权和居住权等优先权利的情形。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振兴煤矿享有的实际权利能够排除强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6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破终2号民事裁定,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连云矿业的破产清算申请。
记者从贵州银行方面获悉,案涉贷款逾期后,该行起诉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除了连云矿业旗下分公司黔西南州振兴煤矿,另有旭东煤矿亦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组织听证后驳回其异议申请,两家煤矿对裁定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两家煤矿不服一审判决,再次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两家煤矿上诉请求得到支持。
贵州银行方面告诉记者,案涉债权贵州银行已于2019年7月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处置。
经了解,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兼具明显行政色彩与民事权利特征。专注金融领域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庆波表示:“从行业来看,采矿权挂名,银行前期调查确实较难识别,抽屉协议很难发现。把控风险最佳的方式还是提前质押,及时到相应地质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某东北地区银行业人士表示:“如果到了执行阶段发现采矿权代持,不能处置的风险会很大,采矿权必须及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去登记,确认产权所有人,采矿首先要具备探矿权,然后才能拥有采矿权,具备采矿权后,就可到银行质押登记。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不能仅做公证,公证处出具相关手续,仅是对抵押行为进行公证,并非对抵押效用进行保证。”
另一位国有银行人士告诉记者:“采矿权代持很难识别,在贷款调查前期需要做充分的工作,才有可能确认,难度较大;比如股权代持,工商登记部门实际也不清楚,银行去识别更是难上加难,而目前,市场上类似股权代持的情况较为普遍,银行还是需要将风控提前。”
责任编辑:王茂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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