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社论:独立董事“扩权”之后更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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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规则征求意见稿”是为独立董事们“扩权”,增强其独立性和权威性,那独立董事们就要更加尽责、担责。
日前,证监会就起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称“规则征求意见稿”)。这份规则征求意见稿是以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为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上位法以及独立董事方面面临的新情况加以统一编排和改写而成的。
近日因为康美案中独立董事们没有真正履行职责,被法院一审判令承担巨额连带赔偿责任,以至于现在有人质疑独立董事是否还有继续存在的必要。独立董事“不独立”、“花瓶式独立董事”、“只拿钱不做事”,甚至“助纣为虐”,也成为了一些人给独立董事贴上的标签。
数据表明,目前A股上市公司共有独立董事超过1.3万名,数量比20年前增长了约18倍,其中大部分独立董事是尽职履责的,也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从“规则征求意见稿”看,接下来的任务是完善这一制度,真正发挥好独立董事的作用。
从“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独立董事其实是被“扩权”了。“指导意见”中一些比较模糊的地带在“规则征求意见稿”得到了明确。
比如,“指导意见”中虽然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赋予独立董事特别职权,但未明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是否必须经过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而“规则征求意见稿”中说: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经过超半数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们也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在全体独立董事一致通过后,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这其实是在独立董事和公司内部董事尤其是公司大股东之间形成一种监督制衡体制,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是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
既然“规则征求意见稿”是为独立董事们“扩权”,增强其独立性和权威性,那独立董事们就要更加尽责、担责。“规则征求意见稿”第29条称,“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这是为独立董事在“避险”方面提供了建议,还缺少对独立董事责任担当方面的强调。虽然说,独立董事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并不是《规则》可以确定的,但适当提醒一下还是必要的。
对于独立董事来说,不尽责就要担责。康美案中的独立董事们为何一审被判令承担巨额连带赔偿责任?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充分履职尽责,甚至根本不履职,客观上放纵了公司的违法行为。监督制约是设立独立董事的重要功能,是要求他们及时发现公司经营的危险信号,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发出自己的声音,明确提出警告,甚至可以行使“否决权”。康美案被处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5名独立董事中,大部分是大学教授、副教授,还有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他们有着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公司造假等行为心知肚明,只是不作为、不想作为而已。
下一步,“规则征求意见稿”要求,独立董事必须在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等方面发表独立意见,模棱两可肯定是不行的;并且重申,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总之,独立董事存在的意义就是要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履行职责的表现包括在上市公司重要事项上提供专业意见,尤其是对公司违规、违法方面提供警醒甚至否决,否则就是失职,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现在,很多独立董事并未切实履行其应有的职责,这也是独立董事为人们诟病原因所在。今后,要建立独立董事的问责机制。这一点,在即将制订的《规则》中应该加以强调,责权利的充分匹配才是独立董事存在基础。
责任编辑:冯体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