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还是故意设障?扬州一项目即将中标企业却被告知不符合要求
原标题:21说案丨疏忽还是故意设障?扬州一项目即将中标企业却被告知不符合要求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近日,某建筑装饰公司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爆料称,其所在的公司在江苏省扬州市“中国淮扬菜博物馆体验区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投标的过程中,经过了资格审查,并且在极有可能“中标”的情况下,却被告知因为缺少“经扬州市建管处备案”的企业信用管理手册,而被认定为不符合要求。
据悉,这一工程的发标方为扬州物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控股”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分公司。发标方工作人员表示,这一工程实际是扬州市的市属国有企业扬子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扬子江集团)在负责。
扬子江集团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电话采访时否认这是有招标企业和发标方串通进行恶意竞争,只是表示“资格预审是由专家委员会来评审的,我们单位并未参与”。
“有歧义”还是条件变更?
爆料人称,该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积极准备材料,并且已经通过了评标委员会的资格预审。不过后续代理机构发给投标人的《施工招标网上答疑》却强调,要求“投标文件的材料中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增加: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具备经扬州市建管处备案的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企业资格、资质核验书或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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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却显示,此前的招标文件要求为“具备经扬州市建管处发放的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企业资格、资质核验书或江苏省省外建筑 施工企业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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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个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中,也有将此处的表述为“备案”。
到底是 “发放”还是“备案”,这有何不同?
爆料人认为,这句话有歧义,通过字面意思理解,中间用的连接词是“或”,也就是这三个文件只要“三选一”就可以了。事实也是,只提交了其一就能过了资格预审。因为该公司有了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表,所以没有再去做扬州市建管处的备案。
而在后续的投标过程中,却出现了微妙的变化。
据了解,投标人提供资格预审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11点,而爆料人提供的短信和提交信息也显示,早在10月26日,该公司询问三个材料的提交情况时,显示询问的通道已经提前关闭。
直到11月18日,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前述《施工招标网上答疑》中又强调要提供扬州市建管处“备案”的材料。
爆料人疑惑,“既然资格预审时这些材料已经提交了,为何还要重复提交?如果是新增的要求,是否构成变更招投标要求,应该重新招投标?”
为此,代理机构给出的解释是,资格预审时发现有些单位信用手册不是太完善,但是资格预审公示已经结束了,评标的时候再核实一下。并且也表示,“主要是针对有些企业的单项备案的问题,评委没有看就放过去了。”
漏洞还是刻意为之?
为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致电招标方物资控股公司,该公司则表示,这一项目的实际招标方是扬州市的市属国有企业扬子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扬子江集团)。在扬子江集团官网也显示,物资控股公司为扬子江集团的三家代管企业之一。
扬子江集团有关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称,因为接到竞争对手的举报,称有的企业不具备扬州市单项备案的资料,所以才进行了核查。因为根据扬州市建管处的要求,在扬州市建管处备案是前提条件。“前提是经扬州市建管处备案的,然后才是或……或……”。也就是这三个文件可以“三选一”,但任何一个都需要经过扬州市建管处备案。
而且,该人士还表示,“这个备案很简单,也就五分钟可以做完的”。如果,没有这个备案,则很遗憾,不符合要求。
而爆料的企业则认为,如果不是网络询问通道提前关闭,该公司要得知这是必须的程序, 完全也来得及去做备案。
既然当地备案为前提,为何之前资格预审能够通过?扬子江集团负责人称,“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招标代理无权决定,被投诉后,招标办重新召集评委论证,最后结论是不符合要求。”
至于为何会发现这一漏洞,爆料人提供的一段与代理招标机构负责人录音显示,代理机构的人士称,“甲方看了(材料)以后,甲方和建管处有个关系比较好的单位,资格审查通过名单甲方知道,他们去建管处查了一下,发现没有备案信息。”
通过了资格预审,有“中标”可能却被告知不符合要求,这是否构成缔约过失。前述负责人称,“两三个小时看上千页的材料,疏忽了很正常。”
爆料人还认为,扬州市建管处要求在参与当地招投标的企业必须在当地备案,有省级的备案都不行,或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因为《条例》中明确要求,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律师称或涉嫌违规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善忠律师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招标过程有两处可能涉嫌违法。一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中有必须“扬州市建管处发放(后可能改为‘备案’)的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企业资格、资质核验书或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表”,意味着未经扬州市建管处发放或备案相应材料的企业无法投标,属于为投标人设定资格,若设定的资格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或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其二是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未顺延提交资质预审申请文件时间。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
在报道中,资格预审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11点,但11月18日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前述《施工招标网上答疑》中又强调要提供扬州市建管处“备案”的材料,将原来的“发放”改为了“备案”,在预审资格到期后又修改预审文件,未给投标人留足时间,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王善忠律师建议,针对招标中的出现的违法行为,投标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作者:李玉敏 编辑:卢先兵)
责任编辑: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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