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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代客炒股大亏后,这位券商员工又弄了个“山寨”网站骗客户……

上海证券报2022-01-06 21:2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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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代客炒股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但时不时还能曝出“新花样”。

近期,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则法律文书显示,一名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炒股不仅让客户的资金从10万元亏到了4万多元,还设计了“山寨”网站骗客户申购某公司的原始股,最后把自己“成功”送进了监狱。

代客炒股血亏继而诈骗

2021年12月27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来自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1年8月15日刑事拘留。

先来回溯下案情:

2014年,客户谢某某到找万某某开立证券账户,并陆续向该账户转了十万元,而后交给万某某操作炒股,双方未约定盈亏分担。从2014年到2018年,万某某通过炒股将谢某某的十万元亏损到四万余元。

代客炒股亏了一大半,万某某又心生一计。

万某某对谢某某表示,可将证券账户余额转给自己,用于申购**发展开发公司的原始股,称该公司股票即将上市,可以赚取不少钱,即便不上市也可以收取很高的利息。

谢某某于2018年9月7日、9月12日分五笔共转了五万元给万某某。2018年12月13日,万某某将收取的五万元转入自己证券账户用于炒股,并未申购**发展开发公司的原始股。

离奇的是,为了骗取谢某某的信任,万某某竟然自己设计了虚假网站及份额申点回点凭证,让谢某某以为其五万元已申购原始股份。

一直蒙在鼓里的谢某某,等了三年也没等来这家公司上市。2021年8月,谢某某发现网站无法再打开,也未能与万某某取得有效联系,于是报案。

经查,**发展开发公司未成立,也未计划上市。案发后,万某某的家属退赔给被害人谢某某6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所有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从一定程度上说,万某某堪称“人才”:他既能自建网站让客户信以为真,还能伪造份额申点回点凭证,看来应该精通网站编程技术和图片后期处理技术。然而,他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却没有守住底线。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这是证券行业内的一条铁律,他却知法犯法。

由于该法律文书没有公布万某某所在营业部的名称,目前无法判定万某某属于哪家券商。

警惕“原始股”骗局

代客炒股是证券行业的一大顽疾。尽管证券业明令禁止营业部员工代客炒股、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但还是常有营业部因员工代客炒股而领到证监局罚单。监管对这类行为的处罚也日趋严格。

新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原始股投资”诈骗也层出不穷,不法分子以投资原始股“一夜暴富净赚几十倍”骗倒了不少人。

2021年12月底,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一则关于警惕销售“原始股”骗局的风险提示公告,该公告摘自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中银国际证券称,发现不法分子向投资者销售“山东舜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谓“原始股”,并谎称中银证券是其保荐机构。此举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中银证券请被卷入骗局的投资者立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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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表示,正规的企业募集资金时,一定会对原公司进行评估,同时向新股东出具允许其入股的决议。新股东一旦入股,公司章程中必须出现新股东的名字。企业与个人参与“原始股”集资活动,需警惕合同诈骗、非法集资陷阱。

责任编辑:彭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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