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809162

因为北京户口,信达证券与员工对薄公堂!离职后公司索赔40万 法院判决来了

市场资讯2022-01-07 13:59:390

炒股就看锤子财富,权威,专业,及时,全面,助您挖掘潜力主题机会!

1月5日,北京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显示,信达证券为一公司员工办理了北京户口及落户手续,然而随后该员工即提出离职。对此,该员工遭老东家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户口违约金40万元,并曝出“变造公文”。在经历了一审、二审后,法院最终判决该员工赔偿公司12万元。

根据判决书,信达证券表示,冯某于2018年7月2日入职信达证券,担任研究开发中心设计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10500元。自入职至离职信达证券向冯某发放227762.74元,福利补贴7800元,交通补贴12600元。

2018年9月1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内容是信达证券为冯某办理北京户口,服务期自落户之日起计算5年,不足5年的,一律是40万不按年限进行折抵。2020年3月,信达证券为冯某办理了北京户口及落户手续。2020年4月,冯某即提出离职。

一审中,信达证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冯某支付信达证券户口违约金40万元;2、冯某向信达证券书面赔礼道歉;3、案件受理费由冯某负担。

对此,冯某辩称,对于补充协议的性质存有异议。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实际上是户口违约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法定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创设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因此双方关于户口违约金的条款约定无效。

此外,冯某称,自己在职期间取得的工资收入为20万元左右(实发),即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以造成损失为前提。信达证券应当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和损失的金额,且承担责任也应当考虑到其实际收入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在冯某离职后,2020年9月7日,信达证券对冯某作出《关于给予研究开发中心员工冯某处分的决定》,对冯某追加记过处分。

就冯某存在变造公文的情况,信达证券提交了西城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留存的介绍信照片和公司留存的介绍信存根。

前者记载:西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兹介绍我司员工冯某前来你处借用单位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及个人页,并办理户口和档案迁出。落款2020年4月15日,并盖有原告公司公章。后者记载:前往单位西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事由:借用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及个人页。

信达证券主张,冯某借用档案时只是说为了借阅档案,“并办理户口和档案迁出”是冯某自己书写的,没有向单位告知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市户口属于稀缺资源,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为劳动者提供北京市户口指标,协助其办理进京落户手续,虽然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可以解决员工的生活问题也可以吸引更多优秀的员工到本单位工作,特别是对于外省市选择到本市就业、生活的人员来说,无疑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一审法院称,从结果上看,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对用人单位的损失也是显而易见的,用人单位依此期望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五年的愿望落空,造成用人单位户籍指标的流失,再行招录接替员工、培养专业技能势必将导致用人单位再行投入一定的时间、人力、资金等成本。此外,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进京落户指标后离职,不利于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和人才队伍的稳定性。

同时,法院表示,冯某在对外出具的介绍信相关的材料上未经许可自行添加相关内容,对此,法院提出严厉批评,同时,也希望信达证券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管理。

一审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冯某向原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20000元;二、驳回原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冯某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冯某上诉表示,自己的离职行为受到公司诱导。自2019年8月开始所在部门更换新领导,与部门老员工矛盾激化,人员流失超过70%,与多位前员工的劳动纠纷未决。自己感受到不公待遇,于2020年4月3日和部门负责人沟通离职意向,表明了对于户口违约金的顾虑,得到回复为“可通过说情进行部分减免”方才决定离职。此后,离职推进过程中,公司从未与本人沟通过关于户口违约金问题,在正式提交离职申请第二天,公司便对本人停薪,随后索要40万违约金。若无“减免违约金”的诱导,冯某不会离职。

此外,冯某称,自己工资收入除去违约金已经无法满足在京正常居住、生活的开支。自己已在信达证券处服务近两年,并在离职时充分做好交接工作,信达证券索要高额违约金谋取不当利益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且信达证券的违约金说情即可减免,违约金赔付数额因人而异缺乏公平。

另一方面,信达证券表示不可能诱导冯某离职,2020年4月15日冯某向单位借出介绍信并自行添加户口办理档案迁出内容,办好后于4月20日提出离职,冯某是蓄意的行为。关于工资,本案工资数额在北京市应届毕业生中属于正常水平,且户口亦是作为稀缺资源,难以用金钱衡量。

二审法院表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冯某承诺工作年限、实际工作年限、离职原因及离职过程以及双方协议约定等情况,酌定其赔偿损失120 000元,处理妥当。据此,冯某上诉以信达证券主张的赔偿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以及信达证券并未举证证明损失等理由对一审法院判令其支付的赔偿金额提出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冯某另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上诉主张信达证券诱导其离职,但该结合该聊天内容,聊天对方并非代表信达证券意思与冯某就离职后的赔偿问题进行沟通,且亦未就赔偿金额作出承诺,冯某在订立涉案合同时即应对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所预期,现其完全基于其自己的意志选择提前离职,而以公司诱导其离职为由提出上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陈诗莹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