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监管费用恢复征收,涉及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费标准与此前有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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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业监管费、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恢复征收。
据国家发改委1月7日消息,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证券期货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银保监会恢复征收银行业监管费、保险业监管费,证监会恢复征收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对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开市之日起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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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征收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费
据国家发改委1月7日消息,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证券期货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银保监会恢复征收银行业监管费、保险业监管费。
相关监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暂按照暂免征收政策出台前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证监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征收的证券业务监管费执行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同的征收标准。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相关收费标准进行全面评估,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暂免始于2017年7月。当年6月7日召开的国常会提出,持续推出减税降费措施,让企业轻装上阵,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我国竞争新优势的重要举措。会议确定,在当年已出台4批政策减税降费7180亿元的基础上,从当年7月1日起,推行4项新的举措,其中包括暂免征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采取四项新措施,预计每年可再减轻企业负担2830亿元,合计全年为企业减负超过1万亿元,其中降费占60%以上。
2017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暂免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
通知明确,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银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仍由中央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通知要求,银监会和保监会应当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以前年度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汇算清缴工作。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恢复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对北交所征收证券业务监管费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证监会恢复征收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对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开市之日起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
证监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征收的证券业务监管费执行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同的征收标准。
证监会监管费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按照发改委2018年下发的关于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如下:
(一)业务监管费标准。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交易额的0.02‰收取。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交易额的0.001‰收取。
(二)机构监管费标准。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
在2018年暂免征收前,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不超过5万元。
收费标准与暂免前一致
在收费标准方面,日前发布的通知指出,银行业、保险业的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的收费标准暂按照暂免征收政策出台前的收费标准执行。
证监会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征收的证券业务监管费执行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同的征收标准。
在2017年暂免相关监管费通知出台前,收费标准参照的是2014年发布规定。2014年,发改委、财政部曾发布关于重新核定银行业监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监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6号)的有关规定,公布了重新核定后的银行业监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
一、机构监管费。银监会向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以下简称“被监管单位”)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按被监管单位上年末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为: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
二、业务监管费。银监会向被监管单位收取的业务监管费,按上年末资产总额减去上年末实收资本后的一定比例分档累加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具体标准为: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在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
2013年的分档费率为:6万亿元(含6万亿元)以下部分为0.0043%,6万亿元以上至9万亿元(含9万亿元)部分为0.003%,9万亿元以上至12万亿元(含12万亿元)部分为0.002%,12万亿元以上至15万亿元(含15万亿元)部分为0.001%,15万亿以上部分免收。2014年和2015年的分档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
被监管单位的境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向所在地缴纳的监管费,可抵扣境内法人计缴的业务监管费,但抵扣总额不得超过该境外分支机构按上述标准计收的业务监管费数额。
该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由银保监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责编:罗晓霞
责任编辑:陈悠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