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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72个账户交易白糖1801期货合约大赚1.18亿 广西嘉和投资等共计被罚没逾3亿元

市场资讯2022-01-13 14:0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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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网站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阮浩、广西嘉和投资有限公司操纵白糖1801期货合约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没收阮浩、嘉和投资违法所得1.16亿元,其中阮浩承担7359.2万元,嘉和投资承担4273.88万元;对阮浩处以1.47亿元的罚款,对嘉和投资处以4273.88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嘉和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钟山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根据企查查资料显示,广西嘉和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04-08,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所属行业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经营范围包含:股权投资(公开及非公开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除外,涉及基金协会备案的项目须以协会备案项目为准);投资咨询服务(除国家专项规定外)、企业管理咨询、财务顾问(除国家专项规定外);房屋租赁;园林绿化工程贰级;园林植物保护、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除国家专项规定外);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咨询服务;营销策划;销售食品(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广西嘉和投资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阮浩、嘉和投资、钟山)

〔2021〕117号

当事人:阮浩,男,1971年7月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广西嘉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投资),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

钟山,男,1966年6月出生,时任嘉和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阮浩、嘉和投资操纵白糖1801期货合约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嘉和投资、钟山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已于2021年6月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阮浩、嘉和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阮浩、嘉和投资实际控制账户组交易白糖1801期货合约

(一)阮浩、嘉和投资合谋控制39个账户

阮浩、嘉和投资合谋控制南某玲、黄某琴、刘某荣、蒙某金、南宁市迪佳食品经营部、南宁市郡城广食品经营部、北海市海城区深德贸易商行、北海市海城区两河流域贸易商行、南宁市鼎郡食品经营部、王某琪、吴某1、谭某林、杨某、潘某、王某梅、陈某科、黄某波、覃某、覃某愉、庞某云、曹某强、梁某、蒋某乐、吴某2、李某锦、陆某艺、廖某、宋某云、韦某勇、南宁市明诺英食品经营部、南宁市宏乐达食品经营部、江州区家家欢食品批发部、江州区德胜食品商行、南宁市沁心上食品经营部、南宁市家味乐食品经营部、南宁市雨林海食品经营部、冯某辉、文某璎、南宁市沁心菲食品经营部等39个期货账户交易白糖1801期货合约。

经查明,2017年10月底至11月初期间,阮浩拟与嘉和投资、广西利惠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惠富)在白糖1801期货合约上开展合作。11月23日,阮浩以其实际控制的利惠富与嘉和投资签署《合作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月15日,合计投资白糖数量不超过80万吨,合作金额暂定10亿元,其中利惠富作为劣后级出资1.095亿元,嘉和投资承担剩余资金等事宜。2018年1月23日,陈某、阮浩分别代表嘉和投资、利惠富就白糖1801期货合约的交易数据签字确认。1月25日,嘉和投资与利惠富签署了《白糖1801合约投资结算协议书》,就交易结果进行了确认。

阮浩委托嘉和投资主要在白糖1801期货合约建多仓,并作为利惠富的指定授权代表对嘉和投资的交易结果进行确认。钟山时任嘉和投资董事长,自2016年开始全面负责嘉和投资各项工作,嘉和投资的交易指令由钟山决策并下达。

(二)嘉和投资单独控制8个账户

嘉和投资单独控制嘉和投资、杨某锋、林某耀、王某明、谭某、南宁市仲全商务咨询服务部、嘉和控股股权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嘉投)、南宁市广洋糖业有限公司等8个期货账户参与操纵白糖1801期货合约。

(三)阮浩单独控制25个账户

阮浩单独控制利惠富2个账户、广西天人泰投资有限公司2个账户、广西宝鸿持盈贸易有限公司5个账户、广西投资集团恒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7个账户、张某思3个账户、阮某锋2个账户、上海广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广西信安联-招商证券-安赢瀚源稳定成长1号私募分级投资基金账户、黄某婷账户、施某羽账户等合计25个期货账户参与操纵白糖1801期货合约。

二、阮浩、嘉和投资操纵白糖1801期货合约具体情况

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月12日,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买卖白糖1801期货合约,对倒交易白糖1801期货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具体情况如下:

(一)涉案账户组通过连续交易违规建立持仓优势

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月12日,涉案账户组连续交易白糖1801合约,买仓量最高升至167,089手(11月21日),买仓占比最高升至65.15%(12月15日),期间买仓占比超过40%的有38个交易日,占期间总交易日数的55.07%,持仓优势明显。

2017年10月9日至11月7日期间,涉案账户组在白糖1801合约买方向持续增仓,买仓占比不断提升。11月7日,涉案账户组持有该合约买仓141,636手(其中投机仓122,004手),投机仓超过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持仓限额(25,000手)约3.9倍,买仓占比升至40.16%,形成持仓优势。

2017年11月8日至12月29日期间,涉案账户组连续交易白糖1801合约,有15个交易日买入开仓成交占合约买入开仓成交的比例超过15%,买仓占比基本维持在40%以上。其中,11月8日至12月11日,涉案账户组买仓量持续超过14万手,日均买仓占比为49.64%。11月21日,涉案账户组买仓量达到最大,为167,089手(其中投机仓147,192手),投机仓超过持仓限额(25,000手)约4.9倍,买仓占比为48.19%。12月15日,涉案账户组买仓占比达到最大,为65.15%,当日买仓量为81,589手(其中投机仓71,589),投机仓超过持仓限额(5,000手)约13.3倍,持仓优势明显。

此后,白糖1801合约进入交割月,涉案账户组陆续减仓。2018年1月12日,涉案账户组全部平仓。

(二)涉案账户组通过对倒交易维持持仓优势

涉案账户组在连续交易扩大持仓优势的同时,为了维持持仓优势,还存在频繁自买自卖进行倒仓、分仓的行为。2017年10月9日至12月29日,涉案账户组共有38个交易日存在账户间的倒仓行为,占期间总交易日数的63.33%,累计倒仓成交47,805手(单边,下同)。其中,12月26日,账户组倒仓成交3,580手,占当日收盘账户组买仓量达9.89%;12月29日,账户组倒仓成交2,862手,占当日收盘账户组买仓量达14.63%。2017年12月以后,交易所强制认定了涉案账户组内部分客户的实控关系。涉案主体为继续维持持仓优势,在将被认定账户的持仓予以平仓的同时,仍使用其他未被认定的实控账户继续违规增仓。

(三)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对倒交易建立并保持持仓优势,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7年8月)规定的“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本案即2017年12月16日)开始,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最大单边持仓手数从25,000手降低到5,000手。经查明,涉案账户组持仓占比从2017年10月9日至12月15日逐步提高,并对交易合约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从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1月15日(合约最后交易日),受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影响,以及交易所对涉案账户组采取日常监管措施的情况下,白糖期货1801合约价格逐步下跌,但涉案账户组仍然高比例违规持仓,其持仓量大幅高于交易所单边持仓最大限额。

2017年10月之后,涉案账户组在白糖1801合约买方向持续增仓。其中,11月9日至11月28日,涉案账户组买仓量持续超过16万手。与此相比,历史上白糖期货单合约最大交割量为3.5万手(白糖1701合约),近五年(2013年至2018年初1801合约摘牌)白糖仓单及有效预报合计最大量为9.2万张(2017年4月份)。而操纵期间,交易所白糖仓单及有效预报合计最大量仅为58,386张(2018年1月5日);2018年1月15日(合约最后交易日)白糖仓单及有效预报合计仅为58,206张,实际注册白糖仓单52,594张。而涉案账户组买仓量最大时已达167,089手,其中投机仓147,192手,是实际可交割仓单的约2.8倍。

在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月12日的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买持仓量远超过白糖期货可供交割量,而涉案账户组维持其持仓优势直至交割月,合约空头因无法准备足量货物进行交割,因此大量空头客户提前平仓,致使白糖1801期货合约价格异常波动。

(四)涉案账户组相关交易影响白糖1801合约价格及运行情况

涉案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交易白糖1801合约,影响了合约价格变化趋势,操纵了合约交易价格。2017年10月9日至12月11日,涉案账户组在白糖1801合约持仓占比不断上升。受此影响,白糖1801合约结算价由6,063元/吨上涨至6,529元/吨,上涨466元/吨,涨幅7.69%。同期,白糖现货价格上涨1.86%,期现涨幅偏差达5.83%;可比远月白糖1805合约和1809合约分别上涨4.74%和4.47%,涨幅偏差分别达2.95%和3.22%。2018年1月份,白糖1801合约进入交割月,2018年1月15日,白糖1801合约结算价为6,058元/吨,较2017年12月11日下跌7.21%,与10月9日价格基本持平。

(五)涉案账户组盈亏情况

经交易所测算,在操纵期间,阮浩与嘉和投资39个合谋控制账户亏损186,541,068元,嘉和投资单独控制8个账户盈利136,009,361元,阮浩单独控制25个账户盈利166,862,508元。涉案账户组操纵白糖1801期货合约合计盈利116,330,80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IP地址、MAC地址、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有关合同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阮浩、嘉和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钟山作为嘉和投资时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对嘉和投资操纵行为起组织、决策作用,是嘉和投资涉案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嘉和投资提出:

第一,广西嘉和不存在与阮浩合谋操纵白糖1801合约的行为及主观故意。广西嘉和与阮浩的合作不是一种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方式,而是资本市场流行的融资模式,广西嘉和提供39个账户是为追讨被侵权巨额货款和化解违约风险被迫提供的席位和融资。第二,涉案72个账户不存在实际控制关联关系。39个账户应认定为阮浩实际控制,8个账户组由深嘉投陈某控制,25个账户与嘉和投资无关。39个账户交易决策均由阮浩作出,嘉和投资仅提供席位及融资;8个账户由陈某团队独立决策、独立交易并独立承担交易风险;嘉和投资对阮浩名下的25个账户毫不知情,其账户来源、资金来源、交易决策及交易行为均与嘉和投资无关。第三,涉案72个账户交易行为未对白糖1801期货合约价格及运行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操纵期货市场。涉案期间白糖期现货间存在价差关系,白糖1801期货合约价格在涉案期间从严重背离现货价格到逐步靠近现货价格,其合约期间涨幅高于现货是符合市场规律的。第四,违法所得计算有误。8个账户存在长期、独立参与白糖交易的事实,本案违法所得计算未将8个账户在涉案期间前建仓并在涉案期间平仓的数据去除,导致认定的违法所得畸高。据此,申请我会免予处罚。

当事人钟山同意嘉和投资上述申辩意见,并提出:第一,其不存在控制任何账户的行为,仅作为嘉和投资董事长,系嘉和投资为利惠富提供融资事项的决策者;第二,39个账户由阮浩控制,交易决策均由阮浩作出,其对39个账户并无交易决策权;第三,其对阮浩试图操纵期货市场不知情,不存在与阮浩合谋操纵的意图。据此,申请我会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阮浩、嘉和投资存在共同合谋操纵白糖1801期货合约的主观故意。根据阮浩与嘉和投资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阮浩负责投资决策、提供部分账户和资金,嘉和投资提供账户和大部分资金,组织员工实施操盘行为,双方共担风险,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亏损、分享收益,具有合谋操纵的共同故意。因此,阮浩和嘉和投资主观上存在互相配合、彼此作用,并利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买卖白糖1801期货合约的共同故意。

第二,阮浩、嘉和投资存在共同操纵白糖1801期货合约的客观行为,涉案72个账户应当整体认定。8个账户由嘉和投资实际控制,39个账户由嘉和投资与阮浩共同控制,25个账户由阮浩单独控制,上述72个账户在嘉和投资与阮浩合谋操纵的故意之下交易白糖期货1801合约,应当整体认定。一是8个账户由嘉和投资实际控制,而非深嘉投或陈某控制。二是8个账户与39个账户的主要资金来源存在一致性。上述8个账户的资金与阮浩、嘉和投资共同控制的39个账户的资金主要来源相同。三是阮浩实际控制25个账户。阮浩及相关账户名义持有人均认同阮浩是上述账户实际控制人,25个账户均由阮浩下达交易指令。25个期货账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阮浩及其控制的公司。阮浩、嘉和投资客观上存在利用上述72个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买卖白糖1801期货合约的行为,构成共同操纵,依法应当对涉案72个账户整体认定。

第三,涉案72个账户交易行为构成操纵期货市场价格的行为。2017年10月9日至12月11日,涉案账户组连续交易白糖1801合约,形成明显持仓优势,涉案违法行为导致白糖1801合约价格异常波动明显。

第四,违法所得计算准确。如前所述,阮浩及嘉和投资在双方合谋交易白糖期货合约的共同故意之下,实际控制72个账户交易白糖1801期货合约。我会根据72个账户在涉案期间的交易情况整体计算违法所得并无不当,相关计算准确无误。

第五,当事人钟山依法应当对嘉和投资违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钟山知悉并组织决策了嘉和投资与阮浩、利惠富合作事项,作为嘉和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嘉和投资涉案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阮浩、广西嘉和投资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16,330,801元,其中阮浩承担73,591,974元,广西嘉和投资有限公司承担42,738,827元;并对阮浩处以147,183,948元的罚款,对广西嘉和投资有限公司处以42,738,827元的罚款;

二、对钟山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姓名或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责任编辑:李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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