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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倍泰健康审计项目执业中存七大问题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2名CPA收警示函

市场资讯2022-01-14 18:0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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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1〕178号

关于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杨新春、熊永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新春、熊永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你们执业的深圳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或公司)2014年年度、2015年年度、2016年1-7月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以下简称两年一期审计项目),以及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以下简称2016年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你们在上述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在两年一期审计项目及2016年审计项目中未执行了解内部控制的审计程序,未对倍泰健康ERP系统执行充分、恰当的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内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在两年一期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情况:(1)执行销售业务内控测试审计程序的日期晚于审计报告出具日期;(2)未对销售业务内控有效性作出汇总评价;(3)在《销售业务内控关键点检测测试表1——销售合同的签订》中实际抽取样本与样本选取列表记载不符;(4)对“销售发货”和“收款”控制点进行抽样核查时,部分样本未获取发货凭证、银行入账单。二是在2016年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情况:(1)在对“销售发货”控制点进行核查时,未对明显滞后于正常业务流程的送货单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分析其与收入确认凭证、发票、回款银行单等审计证据矛盾的原因;(2)穿行测试中未记载、设计针对暂估事项的测试程序;(3)未对入库单时间与记账凭证时间存在差异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未对异常事项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一是在两年一期审计项目及2016年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情况:(1)未关注到倍泰健康2016年1-7月份和2016年全年营业收入较2015年同期大幅增长;(2)未对健康一体机2016年7月份平均毛利率、2016年销售给部分客户的平均毛利率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二是在2016年审计项目中未关注部分客户回款情况,未对合同相关信息与实际回款情况存在差异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的规定。

四、未按审计计划走访客户。在两年一期审计项目中对部分客户的走访时间晚于审计报告出具日期。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五、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在两年一期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情况:(1)未核实部分被询证对象地址的真实性,未在底稿注明发函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原因。(2)未对部分未回函客户实施替代测试。二是在2016年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情况:(1)审计底稿中未留存应收账款的发函快递单。(2)未核实被询证对象北京瑰柏地址的真实性,未在底稿注明发函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原因。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六、存货计价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在2016年审计项目执行存货计价测试时存在以下情况:一是在9142种原材料和1059种库存商品中仅选取8个样本进行测试,样本选取比例过低。二是未对样本中各月单价明显波动的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在2016年审计项目工作底稿中缺失以下资料:银行函证和应收账款等其他往来函证的发函快递单、采购业务内部控制测试“签订合同”控制点抽取的采购合同。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杨新春、熊永忠作为倍泰健康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7月及2016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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