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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及时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等 宜华健康被责令改正

市场资讯2022-01-14 18:05: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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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4号

关于对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违规为控股股东借款提供担保,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3月2日,你公司向杜某出具《担保书》,为你公司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与杜某签订的金额为1.5亿元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金额占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6.2%。你公司为控股股东借款提供担保,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且公司未对这一违规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经查,你公司对宜华集团与杜某的上述借款担保事项涉及重大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民初444号)显示,2020年12月30日,北京一中院对相关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宜华集团向杜某偿还借款本金8510.3449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你公司对宜华集团承担的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不服北京一中院民事判决,宜华集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终223号)显示,北京高院于2021年3月2日对该案予以立案,于2021年5月27日、8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你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2021年12月27日,北京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公司被法院判决应承担相关担保借款连带赔偿责任的金额超过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5.45%,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直至2022年1月7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月10日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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