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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监管费征收重启

中国经营报2022-01-15 05:39:430

来源: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 郭婧婷 北京报道

自2017年7月31日暂免保险业监管费后,时隔三年半,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宣布恢复征收保险业监管费,起始日期定为2021年1月1日。

按照相关规定,监管收费标准将按照暂免征收政策出台前的收费标准执行,业内人士根据相应的收费标准测算,2021年,涉及228家险企、31家保险资管公司、超2500家保险中介机构将补交约26亿元监管费。

业务监管费率曾持续下降多年

近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证券期货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自2021年1月1日起,银保监会恢复征收银行业监管费、保险业监管费,证监会恢复征收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对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开市之日起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将按照暂免征收政策出台前的收费标准执行。

据了解,保险业监管费用征收对象,不仅包括财险、寿险、再保险公司,还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管、保险中介,以及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等。据此,征收对象至少涉及228家险企、31家保险资管公司、超2500家保险中介机构。

监管费由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两部分构成,其中业务监管费占比最高。业务监管费按照自留保费的不同比例收取。机构监管费,是根据不同保险公司的类型,按照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一定比例收取。

记者梳理保险业监管费征收历程发现,保险业务监管费从1999年1月1日起征收,在2017年发文暂免,过去近20年间,监管费历经多次调整,从最初的2‰一直降至如今的0.4‰。

1991年,为加强保险市场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监管部门必要的经费开支,原保监会发布《关于收取保险监管费的请示》(保监发〔1999〕14号),期限为3年,规定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保险中介机构按当年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

到了2002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监管费率标准未变。

2006年,业务监管费率首次下调,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降为1.8‰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降为1.9‰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1.1‰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险业务由按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1.0‰收取。

2008年,业务监管费率进一步下调,破1个千分点。2012年下调幅度加大,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按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1.4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0.65‰收取。

2016年的业务监管费下调幅度最大,对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收取业务监管费率降至0.4‰。

保险全行业约需补26亿元

据悉,在2017年暂免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之前,保险业采用的是2016年版原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述《通知》成为2021年保险业监管费征收依据。

机构监管费方面,机构监管费的缴费基数为上年末注册资本金(新设机构为当年注册资本金)。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保险公司是按照注册资本金(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营运资金)的0.4‰收取。其中,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过200万元。保险资管公司则按照注册资本金的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保险中介是按照注册资本金的0.4‰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则按照每年每家2万元收取。

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是,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6‰收取;对意外伤害保险、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对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4‰收取。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年度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4‰收取。

业务监管费的缴费基数为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度相关财务报表数据。

根据业内人士测算,恢复征收保险业监管费后,2021年度保险业监管费约26亿元左右,其中,机构监管费3.6亿元左右(基于2020年末的数据测算),业务监管费22.6亿元以上(基于2021年11月末的数据测算),不出意外,监管费用被纳入保险机构2021年成本计提中。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设置了多个免征条款,对政策性保险公司免收保险机构监管费,对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对农村保险互助社免收保险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对开业不满(含)3年(以开业时间的自然年份计算)的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减半收取保险机构监管费。

征收监管费有助监管提质增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保险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监管费由监管部门代收并上交财政,支出由监管部门按财政部批准的计划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银保监会是保险业监管费执收单位,设立财政汇缴专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的保险业监管费缴入银保监会财政汇缴专户;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的保险业监管费缴入所属地银保监局财政汇缴专户。

受访人士认为,监管费的征收是基于对监管成本的补偿,过去两年是保险业监管大年,监管成本自然随之走高。

至于此次恢复保险业监管费,对保险公司有什么影响呢?“对大型保险公司没有影响,相对而言,对年盈利在百万元左右的小公司会有一定影响,可能会由盈变亏。”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丁少群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在丁少群看来,现在恢复征收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监管部门的监管频率增加、监管力度加大,带来监管成本上升。此外,恢复征收保险监管费,也有利于增加保险监管投入,进一步增强保险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质效,推动保险业逐步走向高质量发展。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初,2017年为减轻企业负担保监会发布通知暂停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当时确定的暂停征收期限就是到2020年底,因此2021年恢复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并不是临时的政策调整,而是执行落实此前政策的结果,各家机构应该对此是有预期的。

“当然,对金融机构征收业务监管费是国际通行做法,收取的费用专门用于相关金融机构与业务的监管,有利于提升监管工作效率与有效性。”李文中认为。

责任编辑: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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