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时任国信证券、国海证券一客户经理被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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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证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黄鲁,男,1993年5月出生,时任国信证券绍兴东池路营业部、国海证券浙江分公司客户经理,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鲁在从业期间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黄鲁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黄鲁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8年3月20日至2020年10月21日,黄鲁任职国信证券绍兴东池路营业部,职位为客户经理,执业编号S09801****0032。
2021年5月24日至7月31日,黄鲁任职国海证券浙江分公司,职位为客户经理,执业编号S03501****0075。
二、黄鲁操作“黄某某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2020年1月13日,黄某某某在国信证券绍兴分公司开立证券资金账户330500****22,下挂上海普通证券账户A62****247和深圳普通证券账户027****539。“黄某某某”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国建设银行6217***********6017。
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10月21日、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黄鲁直接通过186****2000手机号码操作“黄某某某”普通证券账户,指导鲁某通过181****8554、151****5179和电脑下单等方式,累计委托下单581笔,累计买卖金额5,222,788.88元,累计亏损15,736.97元。“黄某某某”账户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黄鲁。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证券账户交易记录、资金明细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黄鲁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黄鲁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2年1月24日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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