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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未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违规行为 超华科技被责令改正

市场资讯2022-01-25 17:13: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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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7号

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维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违规行为。赵某因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健锋发生借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梁健锋返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支付违约金和原告律师费合计30730.28万元,请求判决你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你公司发出传票,通知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2021年11月16日,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2021年半年报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实公开说明你公司是否为梁健锋向赵某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月19日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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