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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内幕信息 安控科技实际控制人被处以50万元罚款

市场资讯2022-01-27 17:46: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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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证监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当事人:俞凌,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联慧路101号A座2068号。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俞凌内幕交易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俞凌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俞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6月24日,安控科技实际控制人俞凌安排安控科技财务总监张某前往四川宜宾叙州区投资局对接合作事项。6月28日,俞凌、张某与叙州区工作人员召开会议,双方商谈合作意向。

2020年7月16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向安控科技发函,希望与安控科技正式建立战略投资合作关系,引进安控科技上市主体迁址宜宾市叙州区,协调国资公司或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入股安控科技,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安控科技融资方面提供支持等。

2020年7月28日至30日,宜宾市叙州区政府有关部门、宜宾市叙州区创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益产业)到安控科技考察会谈。其中创益产业为宜宾市叙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完全控股的国有独资公司。

2020年8月10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入场尽职调查。

2020年8月13日至14日,中介机构尽调结束。

2020年8月17日,安控科技实际控制人俞凌、总经理张某、副董事长李某福、财务总监张某、副总经理李某华讨论合作方案,提出了创益产业向安控科技、俞凌各注资1.5亿资金,用于化解债务危机的方案。

2020年8月26日至28日,安控科技财务总监张某、副总经理李某华前往创益产业就合作框架协议进行沟通。

2020年9月1日至3日,安控科技与四川宜宾叙州区政府、创益产业对合作框架协议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2020年9月5日,安控科技、俞凌与创益产业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2020年9月7日,安控科技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合作框架协议》。

2020年9月8日,安控科技发布《关于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为:引进上市公司并迁址,创益产业向安控科技支付1.5亿元意向金,安控科技收到意向金10日内启动公司迁址工作;俞凌提供股票质押,创益产业向俞凌支付1.5亿元,期限3年;安控科技完成迁址后创益产业为安控科技解决有息负债问题提供必要支持;创益产业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增发及其他方式参与安控科技的股权收购,如参与股权收购后创益产业仍未达到安控科技实际控制人标准,俞凌以表决权委托方式使创益产业获得公司控制权;协议还约定了产业投资、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我局认为,安控科技2020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7月16日,公开时间为2020年9月8日。

二、俞凌泄露“安控科技”内幕信息

俞凌当时持有“安控科技”股票160,226,175股,占安控科技总股本的16.74%,是安控科技实际控制人,参与了安控科技与四川宜宾叙州区政府、创益产业就《合作框架协议》商谈、形成、签订的整个过程,为本案内幕信息所涉事项主导人、决策人。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俞凌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俞凌和罗惠忠是战友关系,并且罗惠忠为俞凌股权质权人。2020年8月18日,俞凌主动与罗惠忠电话联系并谈及安控科技与叙州区政府合作的信息,由此导致罗惠忠获知该内幕信息。俞凌和王彩海是朋友关系,2020年7月22日,两人有过电话联系,因俞凌向王彩海说起了安控科技和宜宾合作的事情,王彩海由此获取了内幕信息。罗惠忠、王彩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安控科技”股票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公司公告、会议记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俞凌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俞凌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2年1月21日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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