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盗版玩偶、恶意抢注商标 这样蹭“冰墩墩”热度涉嫌违法
来源:北京商报
随着北京冬奥会的开幕,“冰墩墩”“雪容融”成了最抢手的“顶流”,而一些未经允许的商业行为涉嫌侵权,已经遭到查处。在2月14日2022北京新闻中心召开的专场新闻发布会上,便通报了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同一天,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也通报称,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已驳回一批商标注册申请。奥林匹克标志同时受到《特殊标志保护条例》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双重保护,保护范围和力度较大,实现“人手一墩”也要注意产权保护。
{image=1}
侵权的界限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汤兆志14日介绍,近期,北京快侦、快诉、快判了一起制售盗版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犯罪嫌疑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成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
打擦边球“蹭热度”的商业行为不止一例,近日,重庆市就立案查处了当地首例销售定制吉祥物“冰墩墩”蛋糕的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案件,经调查,当事人已经以248元单价,售卖出两个“冰墩墩”蛋糕,获利136元。无独有偶,江苏南通一家企业也因未经授权生产销售“冰墩墩”T恤被查处,执法人员在厂房里发现了印有“冰墩墩”图案的T恤样品50件、“冰墩墩”花型模板20张,以及用于生产的设备3台,总货值2250元。
奥运会吉祥物属于奥林匹克标志,除了享有著作、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以外,还受到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特别保护。未经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而使用这些标志。
如何界定哪些使用行为涉嫌侵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肖志远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是否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是判断是否侵犯吉祥物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标准,未经许可自制并售卖吉祥物造型的蛋糕或者含有吉祥物造型的服装,均属于侵犯奥运标志的行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左慧玲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是否出于商业目的并不是判断是否侵权的必要条件。目前,“冰墩墩”等吉祥物形象已经为世界所熟知,公众均有接触可能性,如果未经许可使用“冰墩墩”等作品,又不属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就很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呢?左慧玲介绍,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在十三种所列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其中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但应当指明作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商标注册无效
除了制售产品,更有人恶意抢注商标,谋取不当利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称,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等规定,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 “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事实上,自2019年以来,就有少数企业、自然人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运动健儿姓名等冬奥热词进行恶意抢注,委托代理机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那么,在吉祥物之外,运动员姓名为何也成为了商标保护的对象呢?
肖志远解释称,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且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姓名权和肖像权等就属于在先权利的范畴。谷爱凌的姓名随着冰雪运动比赛以及相关媒体的报道,为公众广为知悉,其本人是公众人物,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合理避让“谷爱凌”商标,未经谷爱凌本人同意对其姓名“谷爱凌”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有商标恶意注册的嫌疑,相关商标申请应被驳回。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洪江律师补充道,“冬奥会其他运动员如果因其社会关注度较高而成为公众人物的,也不得抢注,比如17岁中国小将苏翊鸣收获了中国体育代表团冬奥会历史上的首枚单板滑雪奖牌,对其姓名进行恶意抢注也涉嫌侵权。”
据了解,去年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国家知识产权局14日还表示,将不断强化对包括冬奥吉祥物、运动健儿姓名在内的奥运热词进行严格保护,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商标图谋不当利益的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罩
“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既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也同时受到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保护,既穿着晶莹透明的‘冰糖外壳’,也戴着严密无形的‘知识产权保护罩’。”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张志成14日这样说道。
据了解,奥林匹克标志同时受到《特殊标志保护条例》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双重保护。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受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包括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格言、徽记;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运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等。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公告总计63项奥林匹克标志。
身披多重铠甲,奥林匹克标志是否有了更多“光环”护体呢?李洪江向北京商报记者解释称,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其保护范围一般要强于注册商标在核准注册的商品上的保护力度。
李洪江举例称,“比如某一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在‘衣服’品类,如果他人在其他类别诸如冰箱等使用类似的标志,其保护范围并不涉及;但是奥林匹克标志不同,其一旦被核准登记,将获得在45个品类的特别保护。也就是说,任何人不得将其使用在衣服、冰箱、方便面等全品类商品和服务中。”
同样,针对侵权行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处罚措施。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特殊标志保护条例》,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不得以商业或非商业目的进行隐性营销。
李洪江表示,“‘隐性营销’是比较典型的商业使用行为,而又由于其比较隐蔽很难做出判断,经常被忽略,但是却能产生较大的损害。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商报记者 杨月涵 吕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