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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评论:再提银证混业 这次能否成行?

第一财经2020-06-30 14:40:250

原标题:再提银证混业,这次能否成行?

“老问题,新背景。”清华大学法学教授汤欣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自2008年以来,对于银行类金融控股公司就有相当多讨论。不过这一次,是在新背景下的“旧案重提”,比以往要更具现实性。

对于券商牌照,银行业期待已久,“全能银行”的提法也曾一度盛行。2015年初,证监会曾表示,“正在研究银行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券商牌照的情况”,但也明确称,“尚在研究中,没有时间表”。

此番传闻之后,证监会时隔五年再次回应银行申请券商牌照一事称,“发展高质量投资银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发展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推进和扩大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关于如何推进,有多种路径选择,现尚在讨论中”。

依然没有明确路径,没有明确时间,依然是在讨论中。但这并不妨碍业界展开猜想,国泰君安研报猜测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将率先试点;中信建投研报提出银行混业经营有三种模式;中信证券研报开始探讨应对混业经营的监管模式转变。

汤欣认为,在金融混业方面,无论是法律还是监管,近年来都取得了明显发展,市场也更加成熟,混业改革的条件较以往有所改善。但是,混业会提升各种错配带来的风险,这对于银行、券商还有监管层,都会带来较高的技术挑战。

不同路径待打通

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框架下,商业银行通过控股券商、设立海外证券业务子公司等方式,实际上已有不少实践案例。但银行直接持有券商牌照,仍面临明确的规则障碍。

一位法学专家对记者表示,从法律角度来看,打破商业银行申请券商牌照的规则限制,有三种可能路径。

一种较为简单的可能是,先由国务院等权威机构发文,开出政策绿灯,待待未来时机成熟时再进行修法;二是直接启动修法,包括《商业银行法》等。

现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修改第四十三条,那需要考虑加入准入门槛的规定,即银行控股证券公司或者银行经营证券业务需要经过审批,需要设定较为严格的行政许可。”该专家认为,修改时需要明确,商业银行可以从事证券业务,而且商业银行可以参股或者控股的方式投资券商,且标的不一定只局限于证券公司。

放开展业,必须辅之以相应监管机制。“银行控股的监管权属于银保监会,但是下设的金融子公司,应该明确界定是哪个部门监管。”该专家称。

实际上,在政策开绿灯和修法两条路径之外,上述专家认为还可能有第三条路径,即由国务院直接制订和发布《银行控股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或者《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附属规定,对商业银行申请证券公司牌照做出具体规定。

中信建投分析师赵然团队提出,抛开法律因素,在现有全能型银行的混业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形式之外,需要政策上实现突破的是第三种模式——银行控股公司模式。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可以以市场化的行为来申请券商牌照。包括一是可以由商业银行自主申请券商牌照,依靠自身打造一家全新的券商,类似于银行理财子公司,商业银行成立自己的证券子公司;二是商业银行投资参股或控股证券公司。

老问题,新背景

2005年《证券法》进行了一次重大修改。

其中第六条,在原有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之后,增加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

汤欣认为,末句的除外条款,可以看出,在2005年的时候,法律制定者就预见了混业经营和监管的可能性。

“当时考虑到混业经营出现的庞氏骗局、利益输送等问题,确实在10年前、甚至5年前风险都很大,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银行控股公司可能存在’内忧外患’。”汤欣介绍到,内部问题包括关联交易、利害矛盾,控股集团下设的金融持牌的公司之间存在的冲突关系。

外部来看,如果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银行控股公司管控不得法,则有可能会损害债权人以及消费者的利益。另外,在经营当中还可能会冲击到既有监管秩序,形成监管套利的问题。而且,金融控股集团的财务风险,甚至可能引发宏观风险。

不过,时过境迁,汤欣认为无论监管还是法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都有明显改善。

“在法律上,目前已经形成了方方面面基本的制度建设。比如《证券法》和各种金融法规、政策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反欺诈规定、关联交易的规定以及利益冲突的规定都有更好的规制,对于监管协调也有更加成熟的制度。”汤欣认为,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当下市场更加成熟,也更加有底气。

但是风险控制依然不容忽视。赵然团队就提出,分业的优势在于,单一业务的合作会以相对市场化的形式落地,实现风险的传导。而形成混业后,由于众多业务交织,容易发生期限和风险的错配,导致风险无法释放形成资产端不确定的黑箱。不过,如果金融科技手段能穿透黑箱,精准把握风险,那么混业的风险亦可被控制。

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背景是科技监管方面的发展。比如,证监会新设科技监管局,采购大量科技支持系统,用于提升科技监管效能。

赵然团队认为,站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随着技术进步,混业和分业的边界可以突破牌照本身,深入牌照背后各个子业务层面,通过金融科技的技术手段实现业务层面的风险监控与隔离。

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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