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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婚配要求,天主教可不可以不做婚配

兴仁信息网2023-12-07 16:16:430

婚配圣事的目的

目的 婚配的首要目的是生育与教养子女,其次要目的是夫妇互助与按照道德规律的性欲的满足——确定意见(法,1013,第一节) 特性 婚配的本质特性是唯一性(一夫一妻)与不可分离性——确定意见(法,1013,第二节)

(二)不可解散性(indissolubility)

(1)内在的不可解散性(Inner indissolubility)

特伦多大公会议宣布,婚配的连系不应该因信奉异说,共同生活的困难,夫妇某一方面的恶意离去而解散(邓975);又宣布教会无误地教导我们,遵循福音与宗徒的训示,婚配的连系也不能因夫妇某一方面犯奸淫而解除(邓977)。这二个条文(婚姻条文之五与七条)直接针对新教人士,但第七条也针对希腊正教。因希腊正教根据玛,5:32;玛,19:9与若干希腊教父们的意见,认为在犯奸的情况下,婚姻可以解散。特伦多大公会议的定断只有关基督徒的婚姻。然而,按照天主建立婚配时所给予我们的命令,一切婚配,包括未领受洗礼者的婚姻(Matrimonium legitimum),都是内在地不可解散的。也就是说,不可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愿而解除(参考邓2234等)。

(2)在特殊情况下,外在的可解散性

基督徒已完成(即已完成夫妻行为)的婚配(Matrimonium ratum et consummatum)是基督与教会的不可分散的结合之完美肖像,不能由外在力量解散,即任何人间的权威不能使之拆散(法,1118),但基督徒尚未完成(即未完成夫妻行为)的婚配(Matrimonium ratumnon consummatum)是可以解散其婚约的。按照教会几世纪来的训示与习例,这样的婚配在夫妇之一宣发修会大愿(Vota solemnia)时,或经教宗因重大事故予以许可时,可予解散(邓976;法,1119)。

施行与领受婚配圣事的人 婚配的双方是圣事的施行者与领受者 婚配的双方彼此施行婚配圣事——确定意见

由于婚配圣事的本质只寓于婚约中(参见第三节),结婚的双方是圣事的施行者兼领受者。当双方彼此接受对方的许诺时,一方给另一方施行圣事。

司铎为教会的代表听到双方愿意的许诺并祝福他们,他只是婚配的证人及伴随礼仪的施行人。教会法律明定,在特殊情况下,没有司铎在场的婚配也是有效的(法,1098)。 有效性 为使婚配圣事之施行与领受成为有效,必须有下列各点:

(一)婚配双方必须是受了洗礼的人。

(二)至少要有作教会所作之事的隐含意向。

(三)没有使婚配无效的阻挡。

(四)遵守教会所明定的方式(在本堂神父与两位证人前;法,1094),除非教律指示了例外(法,1098,1099,第二条:两位非天主教徒的婚姻)。

天主、基督教的婚俗有何区别?

天主教的我不知道,我们《耶酥基督后期圣徒教会》,真正主耶酥的教会已经在建立了,不用奇怪你没听过这个名称,在中国现在还没有开放,让我们的传教士进去,现在,和都有了我们的大教堂。我们会去我们的大教堂,在那结婚就等于在神的国度里结婚,那才是永恒的婚姻!!

天主教是什么意思

http://baike.baidu.com/view/6994.html?wtp=tt

都在里面了。

神父可以结婚吗?

拉丁礼天主教的神父终身不可结婚,而东正教的白衣神父可以在晋铎前结婚,但主教只能在独身者中挑选。教徒们认为神父是教会内有神权的人,是他们灵魂上的父亲,可以代表天主“赦他们的罪”。

神父的职权是管理本堂所辖区教务,进行活动。有付“圣洗”、听“告解”、傅“终傅”、成“圣体”、祝福“婚配”之权,如受主教委托亦可“坚振”,但无授予“神品”之权。

起源

神父称谓起源于初代教会时期。当时诺斯替等异端肆虐,严重地干扰了基督徒的信仰生活,加上罗马帝国险恶的社会环境。教会要在严酷的环境下生存与发展,就需要有人挺身而出,带领信徒渡过难关。

于是有些德高望重、信仰坚固的人就成为教会的负责人,他们牧养信徒、管理教会,从而形成了专门从事事奉的主教、神父(都为司铎品)。这个制度被天主教、东正教等宗派继承,一直延续至今。

请问神父可以在婚礼酒店举行婚配仪式吗?

神父是天主教的,我不太清楚。

我只知道基督教的牧师是可以在酒店进行婚礼证道的。

婚配圣事的介绍

基督徒的婚配是一件圣事,在这圣事中,两位性别不同有结婚能力的信友,由彼此的同意并为生育教养子女而结合成不为第三者所分享的生活团体,并领受为完成婚姻的特殊义务所需要的恩宠。天主教、东正教、圣公会视婚姻为圣事∕奥迹∕圣礼,基督新教视婚姻为一般礼仪,不视之为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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