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婚姻立法及嫁娶,忌嫁娶可以领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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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婚姻制度是怎样的?
宋代婚姻形态的几个特点.
从上面的叙述中,我们大概弄清了不平等是封建婚姻制度的共同本质之后.现
在所要探讨的问题是:封建婚姻制度发展到宋代,究竟呈现出了哪些与前代不尽相
同的新特色.
(一),禁止族际婚
我们知道,宋朝的江山是不完整的.宋从开国以来,就受北方民族的威胁,
与其并立的政权就有辽,金,西夏等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因而这样的社会背景反
映在宋代的婚姻制度上就是禁止汉族同其他民族通婚.也就是禁止族际婚.这也是
宋代民族矛盾突出的重要表现.
宋代禁止族际婚据《宋史·太宗本记》记载,宋太宗至道元年(公元995
年)八月的诏令为凭,这道诏令的内容是:"禁西北缘边诸州民与内属戎人昏娶".
值得注意的是,这道族际之间不得通婚的禁令不仅施行于西北沿边,而且在原则上
适用于东南沿海.在这方面,朝廷身体力行,断绝了自汉唐以来与少数民族首领"和
亲"的惯例.如庆历二年(公元1042年),辽屯兵幽蓟,声言南下,并派遣大臣出
使宋朝,在提出割地的同时,要求把宋公主嫁与辽兴宗之子.宋朝廷则宁肯增加岁
币,也绝不实行和亲,结果"罢结婚之仪".但在北方的辽朝和金朝则均无此禁.
辽开国初,辽太祖阿保机在如何对待族际通婚的问题上,便接受了谋臣韩绍芳的建
议,实行"许婚"政策.会同三年(公元940年),辽太宗又专门下诏:"契丹人接
汉官者从汉仪,听与汉人婚."后来,辽道宗为了对付境内各族人民的起义,才改
变了这一政策,在大安十年(公元1094年)规定:"禁边民与蕃部为婚".[6]可是,
这已经是辽朝末年的事情了.至于金朝,对于族际通婚,比辽朝放得更开.不仅从
未禁止,而且予以提倡.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金世宗为了防范在他统治下
的契丹人民的反抗,曾经采取措施.鼓励契丹族"与女直人相为婚姻"[7]明昌二年
(公元1191年)四月,尚书省为了缓和迁移到中原地区的女真屯田户与当地汉族人
民的矛盾,提出建议:"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
宁之计."金章宗当即批准这项建议,鼓励族际之间"递相婚姻".由以上可知,女
真族在金代是可以同汉族,又可以同契丹族通婚的.因而,在如何对待族际通婚的
问题,宋朝同辽金等朝所推行的政策差别十分明显.
我国自第一个朝代——夏建立以来,在婚姻问题上,都不曾明文限制过汉族与
少数民族不能通婚.在汉,唐两代还大力提倡.从而减少了许多民族矛盾.但在宋
朝,有了明文规定禁族际通婚,与其之前的所有朝代都不同.因此,我们可以说禁
止族际通婚是宋代社会特有的婚姻制度.
(二),禁止异辈婚
宋朝是一个十分重伦理的朝代.这反映在婚姻问题上,则表现在宋代社会严禁
婚姻乱伦,反对异辈婚.所谓反对异辈婚,是指宋代十分注重辈分.辈分不可混淆
这一观念在婚姻制度上得到充分体现.为了防止"尊卑混乱,人伦失序".颁布于
北宋初年的《宋刑统》,就严厉禁止异辈为婚,在《名例律》,《户婚律》,《杂律》
中反复申明此禁.后在宣和元年(公元1119年)八月,又将其中有关禁止异辈为婚
的条文予以重申,并对起其禁止范围作了某些扩大.
异辈不婚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普通人,即使士大夫和皇帝也不例外.宋代禁止异
辈婚,比唐代严格得多且卓见成效.我们知道,在唐代尽管禁止异辈通婚的法律比
前代严密得多.但是,唐代异辈婚的现象并不比魏晋南北朝时期少.那是因为,唐
朝的最高统治者便立法犯法,带头实行异辈婚.皇帝与后妃辈分不合的事情简直不
胜其举.如徐坚的"长姑为太宗充容,次姑为高宗婕妤."[9]徐氏两姐妹居然分别
嫁与太宗,高宗两父子.而高祖女常乐公主,肃宗女郜国公主,代宗女升平公主的
女儿分别做了中宗,肃宗,宪宗的皇后.则是姑奶奶把女儿嫁与侄孙子.这3位皇
后分别比中宗等3位皇帝高了一辈.而在民间,唐代异辈婚的事例也不少.如据《太
平广记》卷160《秀师言记》条记载,崔昭与李仁钧是表兄弟,但崔昭竟把自己的
亲生女儿嫁给李仁钧做妻子.又据当代史学大师陈考证.大诗人白居易的父母是舅
舅与亲甥女结为夫妻.
然而,在宋代异辈婚是绝对不行的.不但普通人不可以,即使士大夫,皇帝也
不行.因而,在宋代的官场斗争中,只要抓住对方这方面的把柄,即可将其置于尴
尬的境地.仅以欧阳修为例,他先后遭到过两次这样的攻击.一次是在庆历五年(公
元1045年)八月,欧阳修的政敌诬告他与其外甥女张氏有不正当关系.这还了得,
仁宗立即下令追查,后来尽管查明并无此事,但欧阳修任然被贬官.另一次是治平
四年(公元1067年)三月,神宗即位之初,欧阳修的政敌又诽谤他与其大儿媳妇
吴氏有苟且行为,建议朝廷将他"贬窜".这一次,欧阳修可不答应,他立即杜门
不出,躺倒不干,并接连上了三道奏疏,请求朝廷一定要把这件事弄个水落石出.
大臣吴充作为吴氏的父亲,欧阳修的亲家,也把这件事视为奇耻大辱,"上章乞朝
廷力与辨证虚实,明示天下,使门户不致枉受污辱."[10]结果很快查明,此事纯属
捏造,欧阳修的政敌因此被贬官.上述事实表明,在宋人看来,长辈与少辈关系暧
昧尚且是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更不用说异辈为婚了.因此,宋人是十分反对异辈婚
的,不只是朝廷限制,就连民间的舆论也不允许,在这一点上唐朝与宋朝是有很大
的区别的.
(三),废止收继婚
宋代社会重伦理,还有一点重要的表现是"废止收继婚".收继婚指的是儿子在
父亲死后娶后母为妾,弟弟在哥哥死后娶寡嫂为妻,哥哥在弟弟死后娶弟媳为妻.
当然,这是原始社会群婚习俗的残留,有着防止家庭财产不分散,劳力不外流的用
意.这种风俗风行于某些地区,与那些地方男多女少的人口构成,可以节省一笔嫁
娶费用等情况有关.然这一婚姻习俗早在先秦时期,就遭到了人们了指责,被轻蔑
的称为"蒸报",并采取了"叔嫂不通问"[11]一类的防范措施.到了汉代,法律明
文禁止收继婚,倘若违犯,便属于"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12]魏晋南
北朝时期,后赵的建立者石勒也曾经"不书禁国人不听报嫂".[13]可是在实际生活
中,收继婚未见其止.就汉代而论,燕王刘定国,江都王刘建,南利侯刘宝无不与
其父亲"争妻".当然,在中国历史上最负臭名的"蒸母"者,要算隋炀帝.当隋
文帝弥留之际,"姿貌无双"的宣华夫人陈氏"为太子所逼,夫人拒之得免."文帝
得知此事,气急败坏:"畜生何足付大事"!可是,他已病入膏肓,力不从心,文帝
死的当天晚上,陈氏即被"太子蒸焉".此后,"容仪婉嫕"的容华夫人蔡氏"亦为
炀帝所蒸".[14]
禁止收继婚的法令,待到了唐代已经相当严密.但是唐代社会的实际情况与法
律的有关规定相差很远.最高统治者实行收继婚的事例就不少.如唐太宗便收继了
其弟李元吉的妃子杨氏.而尽人皆知的武则天14岁时就做了唐太宗的才人.唐高
宗在其父死后,居然把武则天封为昭仪,最后武则天还坐了皇后的位置.可在宋代,
禁止收继婚的法律规定虽与唐代完全相同.但是,宋代谴责收继婚的社会舆论之强
烈,绝非唐代可比.北宋时,程颐就指斥唐朝的最高统治者"其妻则娶不正".抨
击唐太宗"其恶大",而"娶元吉之妻"即是重要证据之一,并由此发出浩叹:"唐
之有天下数百年,自是无纲纪".[15]
与前代情况不同,宋代最高统治者绝无收继婚后母,寡嫂之例.皇亲国戚并不
享有突破这一婚姻禁忌的特权.如仁宗时,洪州别架王蒙正"与其父婢霍私通",
尽管他是真宗刘后的哥哥刘美的亲家,而霍氏又并非他父亲的妻妾,仅仅是侍婢而
已.可是,朝廷发现此事,立即作为要案,进行严肃处理.不仅王蒙正本人被"除
名,配广南编管,永不录用",而且他的女儿和亲属也受到株连.又如,孝宋时,
徽宋郑后的侄子,保信军节度使郑藻"娶嫂".[16]这一奇闻一经传出,满朝大臣莫
不惊诧,纷纷上书弹劾.因此,在宋朝社会舆论与法令相结合,在社会上形成
一股禁止收继婚的强大约束力.而正是这样,宋代社会才会出现了"事继母孝","事
寡嫂谨"的美德.
上述种种不仅对当时的社会有影响,对后世的婚姻习俗也都产生了不忽视的影
响.在今天,汉族居住的地区,异辈婚早已成为历史,而收继婚也仅局部地存在于
某些边远地区,并被看成是"奇俗".我想,这些改变要从历史上找原因的话,大
多与宋朝的严格禁止有很到的关系吧!
(四),寡妇再嫁问题
在本文刚开头时,曾说过在封建社会男女地位十分不平等.反映在婚姻上,讲
的是单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有的只是"夫休妻"的制度.而女子不管在怎样的
情况下,都是不可再婚的.如若不然,就会被社会舆论谴责,认为不守妇道.而每
当提到宋代婚姻制度的又一大特色时.人们立即想到的便是:男子可以再娶,女子
不可再嫁.虽然男尊女卑,夫主妻从由来已久.从总体上说,整个中国封建时代已
无疑是封建礼教居于统治地位的时代.不过,礼教束缚毕竟有个由松而紧的发展过
程,贞节观念终究有着从宽到严的前后演变.问题在于,这一过程的转折点何在
人们通常把它确定在唐宋之际:认为唐代礼教束缚不严,宋人贞节观念颇重.而其
主要依据是:唐代妇女改嫁者甚多,宋代极少;唐代法律准许妇女再嫁,宋代不许;
唐代社会舆论并不谴责妇女再嫁,而宋代提倡死守贞节.但是否真的如此,值得更
进一步的推敲.
其实,关于宋代妇女再嫁的事例很多.如大诗人陆游的妻子唐婉,在和陆游离
婚后而改嫁.又如,北宋名臣范仲淹的母亲谢氏,王安石的儿媳庞氏,岳飞的前妻
刘氏等等.而这些都是有史料可查的.而人们之所以大都认为唐代的妇女改嫁较多,
宋代较少.都是从这样一些数据来看的,唐代共有公主210人,除幼年早死,出家
入道,情况不明的外,已婚公主130人.其中二嫁者27人,三嫁者3人,改嫁公
主共30人.占全部已婚公主的23%;而宋代共有公主88人,已婚公主41人,其
中改嫁者不过2人,仅占全部已婚公主的5%.并以次作为典型材料,作出唐代妇
女改嫁多而宋代少的结论 .但是,我们看到的并不是只是皇室,而是整个社会.
就整个宋代社会而言,宋代妇女再嫁者不是极少,而是较多.当然,这样的结论并
不是无史料可寻的.这是有现存的洪迈所撰的《夷坚志》一书为例.这本书虽然取
材传闻,有似小说家言,未必事事有据,但从反映社会生活的广度上说,其价值未
必没有正史高.这本书中所载的妇女改嫁的事竟达61例之多,其中再嫁者55人,
三嫁者6人,而改嫁的时间可考者有41例.从这也说明,宋代妇女再嫁者并不少.
而关于唐代社会上妇女再嫁也有一本书《太平广记》,其性质与《夷坚志》相似,
这本书记载的唐代妇女再嫁的事例不过41例,比之宋朝要少了许多.
然在法律上,如果不允许妇女再嫁的话.何以宋代妇女再嫁者这么多.而且宋
皇室中公主也有改嫁.再我们来看一些宋代法律条文实行中的一些例子.如在仁宗
时,参知政事吴育的弟媳"有六子而寡",寡后多年未嫁.御使唐询抓住此事,大
做文章,竟向皇上控告吴育:"弟妇久寡,不使再嫁".[17]还有在绍兴初年,鼎州
士兵周的妻子向报告:"夫死无以自存",请求居丧"改嫁"."令行禁止","政
以猛闻"的知州程昌寓,不止"与之钱,使殓死者",并且"从其情,准许她提前
于服丧期间另嫁".[18]不只是这些例子,在宋代的法律,《宋刑统》中,禁止的只
是居丧改嫁,强迫改嫁,背夫改嫁以及嫁娶有夫之妇,但这些条文基本上抄自《唐
律疏议》.这些怎么能说唐代法律准许妇女再嫁,而宋代不许呢
再说在宋代社会的舆论上,宋代的社会舆论是否真的谴责妇女再嫁.我们也可
举例说明.在宋代所谓"节妇"当中不乏再嫁的妇女."节妇"是封建时代的道德
楷模,改嫁妇女在宋代不会因其改变而被另眼相看.只要他们做出了某种符合封建
道德规范的行为.仍然完全有资格推崇为"节妇".如当时著名的"淮阴二节妇",
便是两位再嫁妇女.一位是张生的妻子卓氏,她在绍兴末年被金军头目俘获之后,
"即与之配".不久金军溃败,卓氏趁机拔刀斩其后夫,再寻访前夫,破镜重圆.
另一姓氏无可考,只知她夫死改嫁,"居三年,生二子"后方知后夫竟是杀害前夫
的凶手.于是马上"走投保正,擒盗处官".这两位妇女,不但未被谴责,还受到
人们的称赞,赞许"此二女相望于百年间".[19]其次,在宋代业已改嫁的母亲仍然
是儿子尽孝的对象.相反,如果事之不恭,倒要遭社会舆论的非难.如在乾道年间,
孝宗还为一再嫁妇女亲自举行葬礼.试想,如果社会舆论果真普遍谴责妇女再嫁的
话.又何以有以上的事,又何以,宋代妇女再嫁不是我们想的那么难,而是较容易.
因此,不管是从宋代的法律上,还是宋代社会的舆论上,都并非人们常说的宋
代妇女再嫁是受法律限制,舆论谴责的.但是,说宋人贞节观念颇重者也并非纯属
虚构.那是因为在宋代出了一大批的理学家.他们提出了许多不利于妇女的观点.
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程颐的那句名言:"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20]可是,
就我们所知,理学似乎并不是宋朝的官方哲学和主要统治思想.众所周知,宋
代学派林立,各有各的思想,是互不相让的.理学只是其中的一个派别,它的思想
并未能在宋代独霸社会.而对我国明,清时期的制度较了解的人都知道.理学的那
些说法似乎在明,清时期更为流行.而宋只不过是其兴起的时期.
(五),榜下择婿
宋代是个文人辈出的时代.宋朝的开国皇帝赵匡胤从来就认为,只有习武之人
才能威胁到赵家天下,而习文之人再厉害也不可能推翻一个政权.因此,他大量重
用文人.不但文官用文人担任,就连武官也用文人担任.这样可以说宋朝是文人的
天下,是读书人得志的黄金时代,这也是为何宋代社会文人辈出的原因.而宋代婚
姻的"榜下择婿"就与这些文人有关.
以上说过,宋朝是个重文轻武的时代.朝廷大量使用文人做官.文人的地位可
以说是空前提高.文人做官的途径,便是通过科举考试.宋代的科举制度比前代更
为完善.因此,文人只要通过了科考便可平步青云.而宋代所谓的"贤才","良婿",
通常指的就是考上科举的进士,只要中了进士,那就是"一日成名天下知"[21]了.
宋代是婚姻不问阀阅的时代,再加上朝廷所实行的政策.使得当时的达官显贵,富
室豪商在选择女婿时"一不问家世","二不问人品","三不问婚否".只要是考中
了进士就是他们选择的对象.这种现象的出现使得考中进士的人十分抢手.有时,
有的大家族由于晚了,而未能招得进士为婿,后悔不已.因此,后来每逢到科举考
试揭晓的那天,官僚地主家庭一大早便纷纷出动"择婿车",到"金明池上路",争
相选择新科进士做女婿,一日之间"中东床者十之九".[22]在宋代史籍中,不乏这
类记载,如真宗时,范令孙"登甲科,人以公辅器之".宰相王旦立即"妻以息女
";[23]仁宗时,翰林学士胥偃初会到欧阳修,便"一见奇之",认为"子当有名与
天下",待欧阳修"登弟,及以女妻之";[24]神宗时,蔡卞"登科"宰相王安石马
上"妻以女".[25]凡此种种,举不胜举.
榜下择婿既然风靡一时,达官显贵之间势必为此展开激烈争夺.如洪皓"登政
和五年弟",正红得发紫的王黼,朱腼二人"皆欲婚之".但洪皓"力辞",[26]一概
予以拒绝.这时,软的不行,有的达官显贵便来硬的.据《宋史·冯京传》记载,
外戚张尧佐在仁宗时就对状元冯京采取过极其粗鲁的行为.另据《皇朝名臣言行录》
卷三《太师徽制傅忠肃公(察)》记载,徽宗时还发生过蔡京强逼进士傅察为婿是
事.这两件事虽然冯京和傅察最后总算是推脱了.可这样择婿,哪里的择,分明是
抢,是捉.由此,南宋人朱域干脆把榜下择婿,叫做"榜下捉婿".
宋代榜下择婿之风的盛行,无疑是直接地被当时的制度所决定的.与其时
中上层社会的心理状态,也关系极大.如果说魏晋南北朝时期在严格的门阀下,
形成了"崇尚阀阅"的社会心理.婚姻"重其门第"即是"尚姓"的表现.那么两
宋时代在典型的官僚下,便形成了"崇尚官爵"的社会心理,而榜下择婿即是
"尚官"的反映.宋代也确实是个"尚官"的时代,宋人把宋代社会称为"官人世
界"[27]可谓一语道破.
(六),婚嫁失时
宋代出现了结婚年龄增大的趋势.从某种角度上说,榜下择婿之风的盛行,多
多少少对其有些影响.由于宋朝对读书人的优待,使读书人都把考中科举作为自己
的目标.读书人都讲"先立业,后成家".因为只有考中了进士,便什么都有了.
即如宋真宗写的这首诗一样:"富家不用卖良田,书中自有千钟粟;安房不用架高
梁,书中自有黄金屋;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自有颜如玉;出门莫恨无随人,书中
车马多如簇;男儿欲遂平生志,六经勤向窗前读."这就造成了许多男子"壮年未
娶".
据陈师道《后山诗话》记载,有个杭州举子中弟时年逾古稀,以致友人风趣地
祝贺道:"应是穷通子有时,人生七十古来稀.如今始觉为儒贵,不著荷衣便著诽."
而像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又如,在宋高宗时,有个叫陈修的"年七十三"才登科,
"尚未娶",实在是个"老大难".他本人束手无策,只能"凄然出涕".宋高宗乃
"出内人施氏嫁之,年三十",以致好事者大开其玩笑:新人若问郎年几 五十年
前二十三.[28]司马光在讲到婚龄时,曾经指出:"男不过三十,女不过二十耳,
过此则为失时矣."[29]可见,男性读书人假若坚持"榜下娶妻",难免造成婚姻"失
时","壮年未娶".
男子婚嫁失时是由于"先立业,后成家"的原故.而女子婚嫁失时,大多是因
为婚嫁之费猛增的原因.在"风俗奢靡,日甚一日"[30]的宋代,婚嫁之费项目繁
多.光大摆酒宴一次,花费就十分惊人.榜下择婿之风,使进士"娶妻论财".如
淳熙年间,太学生黄左之登第后,做了汝阳王生的女婿,便"得奁具五百万",顿
时"花穷薄为富豪".[31]可见,在宋代要得一"佳婿",要付出多么大的代价.
在当时就连神宗的弟弟杨王赵颢"有女数人,婚嫁及期,私用不足",[32]不得不
不向神宗伸手,预借俸料钱.因此,"有生一女而种杉万根者,待女长则鬻杉以嫁
资".[33]如不早种杉作准备,事到临头不是债台高筑,便是嫁女失时.
总之,宋代社会婚姻制度的现象.还是由当时的决定的.宋代社会的婚姻
制度可以说是多种多样的.这些制度不只影响了当时的社会,也对后面的社会造成
了一些影响.我们通常说到宋朝,对于这个朝代的认识,大多也只鉴于宋词,而并
非对这个时期的其他方面有更深的认识.其实说来,宋代社会的魅力不只限于宋词
上,也不只是在婚姻制度上.
宋代婚姻立法和嫁娶有哪些特点?
宋代婚姻的立法,大体沿袭唐制,但对婚姻的缔结方面,规定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不加禁止。
宋律还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与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免但仍要分离。其州县佐以上官员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如果其订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的,并不在禁限之内。
对女方不许悔婚的情况有例外,即订婚后,男家无故三年不娶,女方在告之官府,并退还聘财的前提条件下,可以主动解除婚约。
两宋关于婚姻离异的规定,完全承袭唐律规定,以传统的"七出"、"三不去"、"义绝"为条件。关于"七出"、"三不去"、"义绝"的含义,与以前的朝代没有区别,只是关于无子的条件,作了进一步界定。
依据法律规定,在宋代已婚妇女在49岁之前,是不能被夫家以无子条件赶出家门的。关于"三不去"的例外,是妻若有恶疾及与人通奸,体现了宋律维护宗祀继承的真正用意。
"七出"是法律赋予丈夫单方面所享有的休妻的特权,"义绝"是法律规定的对男女双方实行强制离婚的条件。在婚姻的解除问题上,妇女始终处于被动地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两宋商品经济的繁荣,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到冲击。表现在婚姻制度上,宋代妇女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法定离婚权。
首先,夫出外三年不归,其妻可以离婚。其次,丈夫令妻为娼或雇妻与人者,其妻可以离婚。因为丈夫逼妻子为娼属丧尽天良之行径,不仅有违社会道德,而且也破坏家庭和睦,因而,法律赋予这样处境的妇女以主动离婚权。
为稳定社会秩序起见,历代官府皆禁止出卖妻子人身,但民间还是有人典雇妻子与人者,对这样的违法行为,宋代官府在进行依法制裁的同时,也赋予被典雇妇女以主动离婚权。
两宋法令还规定,丈夫犯罪被处以流放或被处以其他刑罚而移乡编管,其妻可以离婚。宋代已婚妇女的法定离婚权的规定,为前代法律所没有的。
宋代婚礼依然承接上代,以"六礼"为主要内容,但是具体婚嫁程序有了更改,特别是庶民嫁娶,礼仪、礼俗更为具体繁杂,当时嫁娶步骤共有11项之多,并分别带有一定的时代特色。
庶民嫁娶,首先是由媒人传帖,帖子实际就是记有人名、出生年月日的一张单子。开始是媒人凭双方的草帖子传话,男女双方拿到对方的草帖子后,就卜卦问吉,如果男女不相克,得到吉卦,待媒人双方传言后,两家同意,然后各自再起"细帖"议婚。
细帖又称为定帖。男家定帖要写明男家三代官品职位,名讳,议亲者是家中第几位儿子,官职如何,出生年月日时,父母是否都在世,由何人主婚,是否入赘,如果入赘,还要把带来的金银田土写清,并将家中产业、宅舍、房廊、山园都列具在帖子上。
女方回定帖,也要写清以上内容。议亲者是家中第几位女儿,出生年月日时,并列具房奁、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以及随嫁田土、屋业、山园等。细帖写好后,由媒人向两家通报,择日传帖。
双方家长都满意就可以定了。首先是双方都以"色彩衬盘"安放定帖,送给对方。其次是相亲。男家选择吉日,备好酒席,敬请女家。一般是在园圃酒楼、湖面船舫内,两亲家相见。
如果双方中意,男家则用金钗插于女子冠髻中,当时称为"插钗"。如果不同意,男家则给女家赠送缎二匹,称作压惊。
相亲确定后,即要下定礼。定礼物一般是用络盛酒瓶,装成大花8朵,并用生色罗绢或8枚银胜,又用花红缴酒担上,名为"缴担红"。有钱人家送礼更多,有珠翠首饰、金器、销金裙、褙、缎匹、茶饼、两只羊、金瓶酒4尊或8尊等。
男家礼书共两封,名为"双缄"。用红绿销金书袋盛礼书,或用罗帛贴上画有五男二女的绿盏,盛放礼书。定礼一共10盒或8盒,用彩色单子盖上送到女家,女家接下定礼盒"于宅堂中备香烛酒果,告盟三界",然后由女家夫妻双全者开盒。女家就于当天准备回定礼。
北宋时期,一般人家用淡水二瓶,活鱼三五个,筷子一双,都放在元酒瓶内,称为"回鱼"。
南宋时期,有钱人家排场大,回礼也重。女方回礼物品有紫罗及颜色缎匹、珠翠、皂罗巾段、金玉、帕、七宝巾环箧、帕、鞋袜,女工等。有的还把男方送来的八饼茶、八瓶酒等取一半回送,羊也送回一只,用两只酒器放清水,水中放四条金鱼,以一双筷子,两根葱放在酒器内。
如果是大富人家,会用金银打造筷子,用彩帛做成生葱挂在鱼水酒器之外,作为答礼。送完定礼后,遇到节日,男方仍然给女家送礼。
宋代婚礼,除送定礼外,照旧要送聘礼。当媒人定好下聘的日子后,男方轻则以鹅酒,重则以羊酒下聘。
富贵之家一般用三金,即金钏、金镯、金帔坠。如果没有金器,也要以银镀代替。没有钱的人家,也要送帛送银,送鹅酒、茶饼等。
仕宦人家送礼更多,送销金大袖黄罗、销金裙缎、红长裙或红素罗大袖缎,还有珠翠团冠、四时冠花、珠翠排环等首饰,以及上细杂色彩缎、疋帛,另加花茶、果物、团圆饼、羊酒等物,此外还有银铤,称为下财礼。也用两个信封装上聘书,做成礼书形状。
女家受聘后,也要用礼物答谢,一般用绿紫罗匹、彩色缎匹、金玉文房玩具、珠翠、女工等作答。另外,还要送媒人"媒箱",箱中装有缎匹、杯盘、钱物等,并用花红礼盒赠送。男家送完聘礼后,逢年过节就不必再送礼给女方了,只等择日成亲。
男家选好吉日,告诉女家,女家答应,男家便可来迎亲。迎亲前一天,女家派人先到男家,铺房挂帐幔,放置房奁,珠宝首饰等物。新房布置好后,让最亲信的妇人或嫁女侍从看守新房,不让外人进入房中,只有等到新人来后才开放新房。
男家按规定日子和时刻,让人捧着花瓶、花烛、香球、纱罗、洗漱妆盒、烛台、裙箱、衣匣、百结青凉伞、交椅,并雇请乐队护送花轿,一路吹打,前往女家迎娶新妇。
女家用酒礼款待接亲的人,并散发红银、利市钱给大家,然后乐队奏乐"催妆",阴阳先生报时辰,催促新娘登车,并有专人念催妆诗词。
女子登车后,抬担子和抬轿子的人,并不马上起步等求发利市钱完毕后才起步。
此时乐队奏乐,一路鼓吹,将新人迎到男家。新娘花轿到了男家门口,乐师、歌伎、茶酒等迎亲的人互念诗词,拦门求利市钱。阴阳先生手执装满谷豆、钱、彩果等物的斗盒,望门而撒,儿童争相拾捡,叫做"撒谷豆"。撒谷豆意在镇压青阳煞这种恶神。
新人下车,一人手捧镜子在前导行,两个亲信女子左右扶持新人前行。新人不得踏地,只能踏在青锦褥或青毡、青布条、花席上行走。新人要跨马鞍,并从秤上走过。
进入中门到一室,当中悬帐,新妇进去坐下,名为"坐虚帐",或者径直进入房中,坐在床上,称为"坐富贵"。
女家亲戚及送女客人吃完三盏酒后即要退回,意为男家备酒四盏,款待送亲女客,客人吃完三盏而回,又称为|走送"。
新房门前挂彩缎一幅,先将下面剪成碎条状,身穿绿袍、花幞头官服的新郎进门后,众人将碎条争抢而去,叫做"利市缴门红"。
新郎在床前将新妇请出,两家各出彩缎,绾成同心结,称为"牵巾"。男将彩缎挂于笏板上,女则搭于手,男倒走出门,以便两人面可相向。
一对新人并立堂前,然后由男方双全女亲,用秤杆或别的东西挑开新娘的盖头,此时方露新娘面容。男女两人便向众亲行礼。然后女倒行,执同心结牵新郎回房,再坐床。
坐时,女向左、男向右,此时,便有妇女用钱、彩缎、果子撒帐,然后用红绿彩结把两个酒杯连结起来,男女双方各饮一杯,名为"交杯酒"。饮完后,把酒杯一仰一覆放在床下,取大吉利之意,同时,把男左女右少量头发"结发",又名"合髻"。
男此时用手取下女头上的花,女则解下男的一个纽扣。然后新人又到中堂行参谢礼,亲朋都要庆贺,新人又共同参拜公婆尊长,此后,众亲人才入席用礼筵。
次日五更,用一桌子装置镜台,把镜子放在上面,新妇望堂展拜,名为"新妇拜堂"。然后拜尊长亲戚,并以彩缎、巧作、鞋袜等呈现,名为"赏贺"。尊长则要答贺。
婚后三日,女家将冠花、彩缎、鹅蛋,并用金银缸儿装盛油蜜顿,另加茶饼、鹅羊、果物等物一起送到男家,称为"送三朝"。
新郎新娘在三日或七日、九日到女家行拜门礼,女亲家广设华筵,款待新婿,名为"会郎",并要送给女婿一定礼物。"会郎"结束,女家请乐队鼓吹送婿回家。
女家在九天内,还要"洗头"。到一月女家还要送弥月礼盒,婿家开筵款谢亲家及亲眷,称为"贺满月会亲"。
以上种种,足见宋朝庶民嫁娶礼俗之繁琐,名堂花样多多,反映了当时的婚礼嫁娶习俗。
宋朝对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定了什么法律?
宋朝对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也在民事法律中作了规定?
婚姻法规注重妻子的离婚权利,如规定丈夫出外3年不归,6年不通信息,准予妻子改嫁或离婚;丈夫因犯罪而离乡服刑,妻子可以提出离婚;被夫同居亲强奸,或虽未成,妻子也可提出离婚;丈夫令妻为娼者,妻子也可提出离婚等?另外,法律还扩大强制离婚的范围,如法律规定,将妻子雇与他人为妻妾者,婚姻关系应解除?
继承法规中较有特色的是关于养子继承权的规定?立继子与命继子由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不同,意味着其对父母生前所尽的赡养义务不同,在遗产的继承上便有所不同?
立继子等同于亲子,但继子如果未尽过赡养义务,就只承担祭祀任务,也只能继承遗
对于命继子,宋朝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死后没有儿子的,其寡妇或宗族有权为死者设定一名“嗣子”来继承家产?
在有寡妇的情况下,嗣子可以得到和儿子一样的继承地位?但如果死者的配偶也已不在世,这位嗣子是由宗族设定的,那么这种所谓的“命继子”的继承地位要比正常的儿子或嗣子差很多?
宋代法律规定,命继子在和未嫁的在室女一起继承遗产时,只能得到遗产的四分之一;命继子在和归宗女共同继承时,先依户绝法,归宗女得遗产总额的一半均分,命继子得总额的三分之一,余下部分的二分之一加给命继子,二分之一没官;如果命继子是和出嫁女共同继承,出嫁女和命继子均分遗产总额的三分之二,余下三分之一没官?
我国的宋朝时期,女性的婚姻观是怎样的?
在历史课本上我们就学到过,宋朝时“程朱理学”盛行,要求当时的人们“存天理,灭人欲”,宣传和维护封建伦理道德,推行三纲五常。很多人认为在宋朝时,因为理学的束缚女性地位会进一步降低,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
因为宋朝法律的规定,宋代女性不仅在婚姻中享有很多自由,能够选择离婚和改嫁,在家庭中也和男性一样拥有财产的管理权,并且还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能够学习文化知识,因此宋代涌现出不少杰出的女词人。
崇文抑武,宋代文化繁荣、法律完善
宋朝女性地位并不如同大多数人认为的一样低下,相反,宋朝女性的地位较之前朝甚至有所提升。这与当时宋朝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是分不开的。宋朝的经济之繁荣不用多着笔墨,人尽皆知。宋代打破了“市”和“坊”的界限,有晓市和夜市,城市里到处可见商店,甚至还出现了二十四小时营业的商店。经济的发展给女性地位的提高提供了现实可能。
此外,宋朝统治者的治国之策是崇文抑武,宋太祖为子孙立下规矩,“不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者”,朝廷官员的选拔实行科举制,“学而优则仕”,所以文人在宋代有着极高的地位。文化教育的发展让各种流派的思想在宋朝汇集,形成了一个文化多元、信仰多样的宽松社会氛围。而为人们熟知的理学,在宋朝虽然兴起,却并没有成为宋朝的主流思想,其观点也并不为世人所认同,社会影响实际有限。
文化教育的发展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宋朝从最高统治者皇帝代士大夫都认为,读书不分性别,女性也应该多读经史典籍,提升素质和修养。所以宋代的女性获得了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这极大的提高了女性的文化素质,同时促进了女性自我认知的提升。宋朝出现了一批在诗词绘画等领域杰出的女性,且博古通今的知识女性在社会的各个阶层都有出现。一个国家女性受教育程度的高低,直接反映了女性在这个国家的社会地位。
宋代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为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提供了保障。宋朝建立后,其法律形式和内容基本沿用唐律。唐代法律是我国古代法典的集大成者,所以宋代建立之初,法律体系就已经比较健全了。宋太宗以后,宋朝法律根据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立法活动频繁,法律形式的性质和功能也在发生变化。
宋朝法律的完善对于女性的影响就是增加了关于女性的嫁妆权、离婚权、寡母对子女的监督权、女性的财产继承权等内容。宋朝从法律上对女性的各项权利予以认可和保护,提高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且在司法实践中,各级官员必须通晓律例,在审判涉及女性的诉讼中,法官们根据法律和事实情况,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持家、理财,宋代女性在家庭中地位超然
我国古代女性的活动主要与家庭有关,因此,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其在整个社会中地位的直观反映。宋代法律规定,女性在家庭中具有“母权”。母权是相对于父权而言的,在中国古代的很多社会,一家之母都没有掌管家中事务的权力,一般由家中男性家长行使父权,如果家长过世,则由成年儿子或者旁系男性亲属代为管理家庭,家中大权一般不会落到母亲手上。
在宋朝则大大不同。百善孝为先,孝道被认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不孝之人会被认为是“十恶不赦”的大罪之人。宋代继承了传统的孝道,在《宋刑统》中详细规定了不孝行为要遭受的惩罚,则对孝行做出褒奖。宋代孝道比较突出的一点是,无论是亲母还是继母,都是子孙尽孝的对象。宋朝女子离婚或者改嫁之后,子女一般都归男方抚养,但律法规定,无论子女归属如何,生养之情都不会改变。
因此,无论是生母还是继母,在家庭中都拥有管教权,也就是进行对后辈以及仆从的教育、命令、监督和惩罚。在《宋刑统》中明确规定:“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从此条可知母亲是有管教子女的权力。母亲的子女的管教,既包括道德人品,读书学习,也包括光宗耀祖,忠君爱国。司马光在《家范》里说“慈母败子,爱而不教,使沦为不肖,陷于大恶”,可见宋朝人认为母亲的管教对于子女的成才有很大作用。
宋朝女性地位的提升还体现在女性在家中拥有财产管理权。对于家庭财产,我国古代一直奉行的是“子妇无私产,无私蓄,无私器”,即女性和家中子女不能存私房钱,家中一切财产由家长全权负责。但是,宋朝因妻子对随嫁妆奁享有很大的支配权,她们可以以此资助夫家;同时宋朝女性善于经营家务,对家庭财产有管理权,掌握家庭的经济命脉。
宋朝婚姻盛行厚嫁,女儿出嫁,娘家陪送丰厚的嫁妆,其中包括金银首饰、绸缎衣裳、田地房屋等等珍贵物品。根据《宋刑统》规定,妻子的嫁妆并不属于夫家,而是登记在女子自己名下,可以由妻子自由支配。这就决定了女性在夫家拥有一定地位,因为如果夫家对嫁过来的女子不好,她完全可以携带大量财产再嫁。
不仅拥有财产支配权,宋代女性还拥有家庭管理经营权。北宋著名的散文家苏洵,他的妻子程氏本是富家之女,嫁给家境一般的苏洵之后,苏洵先是游山玩水,后又发奋苦读,不理家事,家庭经营全靠程氏。程氏治家有方、经营有道,通过做生意赚了钱,让苏家成为了富裕家庭。而苏洵也因此能够专心致志学习,终成一方大儒。后来两个儿子苏轼苏辙也成才做官,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程氏的经营有方,让丈夫儿子都能全心全意读书治学。
宋代施行以文治国,社会各阶层的文人只要通过科举考试就可以在朝中任职,因此宋朝的学风气息浓厚,且去教育发展繁荣,各地的官学、私学众多。深受这种宽松教育环境的影响,宋代女性的受教育权有很大的提升和改善。
自古以来女性受教育的内容一般是与妇德相关的女子的德言容功,如汉代班昭的《女戒》,唐代的《女则》《女论语》等。但宋代的女性拥有的受教育权范围要广很多,不仅包括妇容妇德,还比较重视文化教育。因为宋代人认为家庭的兴衰与妇女的德贤有很大关系,因此十分重视女性的教育。
宋代女性接受的教育基本上都是家庭内部教育,主要由父母从幼儿时期口授言传《诗》《书》《礼》等经典。此外宋代私学发达,一些女子可以进入私学求学。在接受了基础教育之后,宋代女子会在文史、诗词、琴棋书画等各方面有所侧重,进行深造。
婚姻不幸,改嫁不难,宋代女性享有婚姻自主权
改嫁主要可以分为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在宋代之前,女子连离婚都成问题,更别说离婚再嫁了。而一般丈夫因故亡去,历朝历代也都要求妇女守寡,甚至还为守寡的女子树立贞节牌坊。在宋代,女性在改嫁方面享有很大的自由,这主要是由于当时士大夫贞节观变化导致的。贞节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贞节观。汉代是礼教形成的重要时期,以法令奖励贞节,以刘向的《列女传》和班昭的《女诫》来教育女性,强调男尊女卑,将顺从当成妇德。
而在宋朝,“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说法流传后世,让人们普遍认为宋朝贞节观念甚为严厉,但事实上,宋朝士大夫们对于守贞之事还真不提倡。宋代士大夫一般不极力主张妇女守贞,他们对于女性再嫁也没有非议,甚至持支持态度。宋仁宗嘉佑四年,汝南郡赵允就上疏认为“宗妇少丧夫,然无子不许改嫁,非人情,请除其例,使有所归”,此为士大夫主动请求准许寡妇改嫁。还有的士大夫因未及时帮助寡妇改嫁而被政敌攻击,如宋仁宗时参知政事吴育就因弟媳久寡没有改嫁而被诬告。
另外,一些士大夫还争娶改嫁之妇,这在一定程度说明他们对妇女贞节观要求不严格。陆游和唐婉的故事便是其中一例。陆游和唐婉两人本是一对恩爱夫妻,因陆母不喜欢唐婉而被迫离婚,唐婉离婚后改嫁南宋宗室赵士诚,后来沈园相见,双方还一起饮酒。可见士大夫对于女性再嫁没有表示反对,且还愿意娶改嫁女,这都表明了宋代士大夫的贞节观淡薄。
结语
宋朝的女性被不是和人们想象中一样被程朱理学限制在后院之中,相反,她们不仅肩负着相夫教子的家庭重任,对于子女有管教权,对于家庭有经营管理权,还普遍接受文化教育,在文学艺术科技各方面都有杰出表现。
而宋朝女性与其他朝代相比,最大的变化应是女性财产权的扩大,女性的财产权不仅限于家庭经营中的财产,还有继承夫家父家的财产,是女性地位提升的重要表现。
初七有什么讲究
正月初七,称“人日”,忌讳动针线,不用刑法,不罚孩子等 。
俗言多变,物随人意,各地风俗不同,但是无非是讨个口彩,图个吉利。东方朔占书岁后八日,一日鸡、二日犬、三日猪、四日羊、五日牛、六日马、七日人、八日谷。是说天地先生鸡、次狗、次猪、次羊、次牛、次马、始生人”。为此又有“正月一日不杀鸡、二日不杀狗、三日不杀猪、四日不杀羊、五日不杀牛、六日不杀马、七日不用刑”之说……
结婚选日子每月的最后一天有啥说法吗?
当然有讲究了
下面我就来告诉你有哪些讲究
最实际的讲究
1、要考虑双方家庭的实际。选择“吉日”,需兼顾双方老人和亲朋好友都有时间参加。
2、要考虑双方工作、学习的实际。如果一方正在业余时间读书,应避开紧张的复习考试日期。
3、要考虑双方的身体状况,结婚日期要避开女方的月经期,女方不能羞于启齿。
4、将婚期和节假日统一,新人们有更多的时间安排在婚礼上,但是假期结婚的新人比较多,酒店预订和车队等都需要提前预定。
5、费用考虑,一年中六月,八月,九月,十月是举行婚礼的高峰期,所以这些时期举行婚礼很可能价格会比较高。但是,假设如果你在一月,三月或十二月举行婚礼的话,可能花费会相对少一些。
传统的讲究
避开与属相犯冲的月份或日子:所谓犯冲,即子鼠与午马相冲、丑牛与未羊相冲、寅虎与申猴相冲、卯兔与酉鸡相冲、辰龙与戌狗相冲、巳蛇与亥猪相冲,共六组相冲,即属鼠的应避开午马月或日,依次类推。
开三七九日:吉日最好避免在农历的三月、七月和九月,因这三个月份分别适逢“清明”、“盂兰”和“重公”,均为传统的“鬼节”,不宜办喜事。而在月初圆的“中秋节”月份,即农历八月是最适合办婚礼的月份。
避开三娘煞:相传月老不为三娘牵红线,使她不能出嫁。基于报复心理,三娘喜与月老作对,专门破坏新人之喜事,故每月的三娘煞之日,即初三、初七、十三、十八、廿二及廿七,不宜结婚。
盲年是否可选?盲年指整年没有“立春”的日子,通常“双春” 的下一年就是“盲年”。不过“盲年”亦有吉日,所以基本上盲年结婚也无不可。
选择结婚吉日总体的原则是:日子要比月份重要,月份要比年份重要。盲年亦有吉日,所以,不必太在意所谓的盲年之说,而无谓的把婚期拖后或者提前一两年。不管选择什么日子,都需要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到预算和结婚高峰期,尽量选择那些大家都满意的日子才是上好之选。
双春:指在年头及年尾有两个“立春”之年。由于春有一年之始及开枝散叶的象征意义,所以被认为特别宜嫁娶。如年、 2023年、2023年是“双春年”。
闰月:指该年在农历中有闰月,即共有十三个月份。由于“闰”有滋润、丰收之意,所以象征夫妻有爱情滋润,恩爱和睦。如 2012 闰四月、 闰九月、2023 闰六月、2023 闰四月。
双春兼闰月:“双春”和“闰月”都是宜嫁娶的年份,一年中既有“双春”,又有“闰月”,自然喜上加喜了!如壬辰(2012)年甲午()年。
真正婚嫁日:如果你决定将注册与结婚仪式的日期分开,最好这两天都是择日行事。如要取舍的话,便应以进行迎亲及摆酒的传统礼仪当日为准,选在吉日举行,因为中国传统始终视这天为真正婚嫁日。
良辰吉日计法:有些人认为还应该有更严格的良辰吉时计算方法,即用男、女双方的出生日期时间推算出最吉利的婚嫁时日。不过这种做法相当繁琐,更多人宁愿去看黄历选日子。
避开父母生辰:在传统习惯中,父母生辰不应与结婚吉日相同,其实只是指父母生日的正日不宜嫁娶,在该月份内结婚是可以的。
相信有了这些 你可以很好的了解结婚吉日有什么讲究 选到好日子了 wed114结婚吉日祝你幸福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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