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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配制度的特点,狼的婚配制度

兴仁信息网2023-12-01 00:08:010

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主要特征

一、一夫一妻多妾制,中国古代也是实行一夫一妻制,但与现代社会是不一样的是男人可以娶多房妾室,这个大家都不陌生了,古装电视剧大家都看过

二、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长期实行夫权统治。"男主外,女主内"已婚妇女被禁锢在家庭里,相夫教子,成了变相的家庭奴仆。即使是现代社会,男女不平等问题仍然存在。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古代以及封建社会讲究子女的婚姻由父母做主,两人甚至两个家庭的桥梁就是所谓的媒人了。古代子女对自己的婚姻是没有自主权的,两个甚至在结婚之前都没见过面。另外这种制度也导致了老夫少妻,以及后来的童养媳都是此制度的陋习

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1.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制度的共性。

2.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具有上层建筑的共性。

3.作为一定社会利益体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4.作为上层建筑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的集中表现。

动物界“婚配制度”是怎样的?

在动物社会学与行为生态学中,真正的禽兽们多姿多彩的啪啪行为被划分入四大“婚配制度”(mating system)。其实就是很简单的排列组合,按羞羞指数排序:

·单配制(monogamy),相当于一夫一妻;

·一雄多雌制(polygyny),相当于种马后宫;

·一雌多雄制(polyandry),相当于女王众宠;

·多雌多雄制(polygynandry),相当于群奸群宿。

后三者统称混交制(polygamy)。

然而,单配制,就是鸳鸯于飞?混交制,就是狂蜂浪蝶吗?

对不起,你单纯了。

小三是烧不尽的,绿帽是吹又生的,离离海天筵,一岁几枯荣。闲着也是闲着,不妨来捉个奸。

鉴于一雄多雌制涉及弑婴,一雌多雄制涉及杀夫,多雌多雄制过于惊世骇俗(鲱鱼大肆群交的浅水区常呈乳白色),还有乱伦,都不能播,我们就只在人类目前也流行的单配制里,肃清一下文明空气吧。

鸳鸳相报何时了?

按照早年间的定义,一夫一妻当然是说,即使不能与子偕老,起码在一个或多个交配季内,一头雄禽兽与且仅与一头雌禽兽啪啪。

东方文化中的楷模当仁不让,首推鸳鸯。它们阴阳双修的形象,深深印在从前恭贺新禧常用的搪瓷盆、暖水壶、擦脚巾,及一切床上用品表面,好像结婚就是投身水禽养殖业。

然而,随着技术进步,科学家逐渐对于这一双双道貌岸然的禽兽产生怀疑,终于祭出了扣帽利器——基因亲子鉴定!捉奸工作就这样手握实锤地展开了。

法不责众,当科学家惊讶于漫山遍野的小三和绿帽,不得不像道德家一样,开始重新思考:禽兽们的社会怎么了?信仰何在?又或者,是传统的婚配观念已经过时,无法适应禽兽们活在当下放飞自我的生活需求?

开明的科学家们(如南伊利诺伊大学的生物人类学家Reichard),还是更新了定义,将禽兽们的一夫一妻体系细分为三种:

1、社会型的一夫一妻制(social monogamy):在社会行为模式上一对一配对,比如小公母俩共享领地,合力筑巢、觅食、抚养后代。此定义并不涉及性行为。

2、性行为的一夫一妻制(sexual monogamy):在可观察到的性行为上一对一配对。此定义并不涉及后代。

3、基因上的一夫一妻制(genetic monogamy):在后代基因亲子鉴定意义上一对一配对。换句话说,性行为的一夫一妻是:隔壁老王未见偷;而基因上的一夫一妻是:隔壁老王或曾偷,孩子还是老公的。

三者细分,也可组合,比如社会型加性行为一夫一妻,当为楷模,和谐赞歌;而社会型加基因上一夫一妻,但性行为不,就是形婚,各玩各的,孩子无辜了。

可惜,楷模毕竟稀少。在动物界,连心照不宣的社会型一夫一妻都相对少见。

鸟类公关功夫最到家,90%如此。哺乳类懒得洗地,只有3%如此,其中的灵长类还不错,有15%如此。在爬行类、鱼和昆虫中,也存在。

性行为和基因上的一夫一妻就更少见了。许多社会型的一夫一妻,各自都有配偶外性行为。上面说90%的鸟类是社会型一夫一妻,可它们30%以上的孩子都不是爹的,虚伪啊!据加州洛杉矶分校的进化生物学家Gowaty估计,在180种社会型一夫一妻的鸣禽中,劈过腿的十只有九。

说回鸳鸯(英文就叫“中国鸭”),我们已经知道:首先,在鸯产卵后,鸳就撒手不管,夜宿它处换新衣戴新帽去了,孵卵和育雏,都由鸯独立完成,渣不渣?其次,鸯平均寿命2到3年,鸳则5到6年,娘子一死,相公就准备续弦。爱情的小圣殿总是说塌就塌。

目前给鸳鸯做亲子鉴定的尚少,姑且算基因上尚无出轨实锤,然而,在西方文化中,还有种与鸳鸯一样号称为爱守节、动辄殉情,且形象更高洁、更神圣的动物嘛。

那就是天鹅了。

(用赵丽蓉老师的话说:这,“揍是蒙人”)

2006年,据墨尔本大学动物学系的Mulder爆料,基因分析表明,6分之1的幼天鹅都不是爹生的。科学家的八卦心被深度唤醒,煞是好奇这些母天鹅是怎么在光天化日之下,避开她们如影相随家道极严的老公,让红杏出的墙?于是给它们戴上了追踪芯片,调查还在进行中。

你看,鹅毛果真浮绿水。

做一只愚蠢的土拨鼠?

这些年,每逢七夕或214,网上就会流传那种“相伴一生忠贞不二”的“动物眷侣贴”:帝企鹅啦、长臂猿啦……最常见的,是一种北美草原土拨鼠(the prairie vole),关于它的描述,颇为令人动容:

“公土拨鼠只与他今生欢爱的第一只母土拨鼠欢爱。他们极端忠诚,甚至会攻击其它企图靠近自己的母土拨鼠。”

(快成情圣的草原土拨鼠)

的确,公草原土拨鼠特别顾家,这是因为他们在交配并抚养后代时,会分泌一种激素,让他们感到无比欣快,于是奶爸做得乐此不疲。此即在爱情激素界主管“恒久远永流传”的,大名鼎鼎的后叶加压素(vasopressin)了。

科学家把控制后叶加压素的受体植入另一种比较花花公子的土拨鼠,后者也变得十分忠犬。于是就有不少正宫们建议,要给所有出轨的渣男作女都扎上一大管呢。

不幸的是,埃默里大学医学院Young等人2005年的论文已经证明,草原土拨鼠,无论公母,只要有机会,偶尔还是会去偷个腥。

有了前文的三种分类,我们就能明白,网上流传的“动物眷侣”贴里,大多只是社会型的一夫一妻,离性行为和基因上的一夫一妻,还差得远。

(其中不少奸夫淫妇。搜索结果来自百度)

在地愿做柯氏犬羚,在树愿做阿氏夜猴

如果人类爱情观已经可怜到非要建立在禽兽身上,难道真没有情比金坚、至死不渝的动物吗?

有。

就是名字怪一点,写不进婚礼贺词去。

根据德比大学的Huck等人年的论文,当时证明有五种动物在基因上做到了一夫一妻,不容易啊!这几位楷模是:

加州鼠(the California mouse)

柯氏犬羚(the Kirk's dik-dik)

马达加斯加大跳鼠(the Malagasy giant jumping rat)

群居郊狼(pack-living coyotes)

阿氏夜猴(the Araza's owl monkey)

看看它们的颜值,新郎新娘们,情愿被比作哪一种呢?

不行的话,只能去植物界,或者微生物界找比喻了。

看不懂的套路还有很多

在草览了禽兽们千疮百孔的一夫一妻生活后,我们还想特别得提一下,鱼类中一种独特的行为。

我们知道,悲壮的三文鱼在成熟后,会逆流洄游至其出生地产卵。繁殖过程自然由强壮、标致、有吸引力的雄鱼主导。

不过,也会有小个子、银白色的雄鱼,并不参与求偶求婚之类的繁文缛节,只是先跟着大哥,一起洄游,然后在大哥起身高潮的瞬间(spawning rush),迅速冲入雌鱼已排好卵的巢,为自己的基因延续做出贡献。

这种典型的进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ily stable strategy),在鱼类中并不少见。

(小个子的蓝鳃太阳鱼也常采用此策略)

看,我们说的没错吧,动物界的婚配,有着一百种套路,种种你都看不懂。

清朝皇室婚姻制度的主要类型与特点是什么?

一、清代皇室婚俗入关前后的变迁及原因

(一)从众福晋制向并后制的变迁

清入关前,满族皇室实行众福晋制度。入主中原后,满族的传统婚俗受到汉族婚俗的冲击,开始对原有的婚姻制度进行改革,并把明朝的一些婚姻禁令纳入大清律中,实行并后制。据《清史稿》记载:"太祖初起,草创阔略,宫闱未有位号,但循国俗称福晋,福晋盖可敦之转音,史述后妃,后人饰名之,非当时本称也。"

当时努尔哈赤有14个妻子,如佟佳氏元妃、继妃、大妃等,并无中宫皇后。人们称这些后妃为福晋,但是有正室侧室之分,正室称为大福晋,位同后来的中宫皇后;嫡娶为嫡福晋,继娶为继福晋,侧室称为侧福晋。"粗俗无改,智尚淳朴,历绝差等,好敌体者,并曰福晋",正是努尔哈赤时期婚俗的写照。

皇太极时期,仿照汉室封建皇朝确立了后宫制度,"定宫殿名,中宫为清宁宫,东宫为关雎宫,西宫为麟趾宫,次东宫为延庆宫,次西宫为永福宫。"五宫后妃依次是清宁宫皇后,关雎宫宸妃,麟趾宫贵妃,衍庆宫淑妃,永福宫庄妃,每宫都有宫女为妃嫔服务。世祖定鼎,循前代旧典,这是皇太极对后宫制度的改革。

直到康熙年间,以皇后为中宫的后宫体制逐渐确立,仿照汉制设立皇后1名。清对后妃的数目有明确规定,皇后和皇贵妃各1人,贵妃2人,妃4人,嫔6人,贵人、常在、答应无人数限制,因皇帝个人需要设定。值得一提的是,满洲皇室及其贵族自崇德元年就开始并后,直至雍正年间和乾隆初期,这一制度才逐步确立下来。

(二)收继婚俗的变迁

收继婚一般是指父亲死后,儿子收其继母,或者兄死弟娶其嫂。《大金国志》中说女真人的父亲死后儿子要娶其母为妻,兄长死后弟弟要娶其嫂为妻,叔伯死后侄子要娶其婶母为妻,没有贵贱之分,每个人都有数名妻子。由此可见,收继婚俗是满族常见的一种婚姻习俗。

入关前,满族开始从奴隶制向封建社会转变,但收继婚俗仍存在于满族的社会生活。《满文老档》中记载:清朝初年,满洲国宗室的妻子、伯母、婶母、嫂子有乱娶习俗,收继婚在满洲盛行。努尔哈赤曾说:"等我死以后,要将我的幼子和大福晋交给大阿哥……".大阿哥是努尔哈赤的大儿子代善,努尔哈赤是想要代善收继自己的福晋。努尔哈赤的富察氏,就是其堂兄的福晋。

入关后,皇太极在满汉文化的冲击中选择了汉族礼教,严令禁止收继婚,规定:"自今以后,凡人不许娶庶母及族中伯母、婶母、嫂子、媳妇。凡女人若丧妇,欲守其家夫,子女者,由本人亦恩养;若欲改嫁者,本家无人看管,任族中兄弟聘与异姓之人。若不遵法,族中相娶者,与奸淫一事一律问罪,汉人,高丽因晓汉人道理,不娶族中妇女为妻。凡人既生为人,若娶族中妇女,与禽兽何异。

我想及此,方立其法。我国若有淫乱之人,欲娶族中妇女者,其夫死后不许哭,心内既欲娶其妻,外则虚哭者何为?此言欲令愚鲁之人晓之,令禁革不许乱娶。"天聪五年,皇太极又颁布禁令:凡娶继母、伯母、弟妇、侄妇、永行禁止。……同族嫁娶,男女以奸论。"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皇太极对于收继婚俗的态度,但是传统的婚姻习俗不是靠临时颁行的法律就可以彻底消除的。清入关后,这些习俗仍有存在,但也不同于原来的收继婚。

清皇室婚姻制度的变化与其、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变化分不开。首先在方面,入关前,满族只是一个经济落后、社会水平低下的部落,入主中原后,清初统治者吸取元朝没有汉化最终被逐出中原的教训,重用汉人,改革汉制,入关后婚姻习俗的变迁也受到了中原文明的影响。

其次,在经济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入关前,满族只是一个落后的古老的游牧民族,而中原则是先进的农耕文明,经济的落后决定了文化等各方面的落后。入关后,清统治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完善自身,从而使生产力水平得到提高。经济的发展必然引起社会习俗等方面的变化,婚姻习俗作为社会习俗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变迁与经济的发展分不开。最后,在文化方面。

入关后,当满族文化与先进的汉文化相冲突时,清统治者在保持自己民族特色的基础上,主动接受并大力弘扬以儒学为核心的汉族传统文化。因此,先进文化对落后文化的影响是皇室婚俗变迁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清朝皇室婚姻制度的主要类型及程序

(一)满蒙联姻

清统治全国的200多年间,为了维护北部边疆的统治,实施"满蒙联姻"的重要政策。早在努尔哈赤时期就开始了满蒙联姻,皇太极和其子福临在位期间,满蒙联姻得到了发展,康雍乾时期,满蒙联姻进一步完善。

满蒙联姻作为清长期执行的皇室婚姻制度,对清王朝在统原和巩固王朝统治的过程中起了很大作用。同时,满蒙联姻经历了近300年的发展,形成了一系列显着的特色。

第一,互相嫁娶。努尔哈赤娶蒙古部落女子为妻后,揭开了满蒙联姻的序幕;皇太极时期满蒙联姻得到了极大发展,除了蒙古科尔沁外,太祖太宗也十分重视蒙古其他部落的联姻,这使蒙古对清朝的归附更加牢固。"互相嫁娶"这种现象在康熙以后虽然有所减少,但一直到清末始终都没有停止过。康熙、雍正、乾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时期的王公贵族都曾娶过蒙古女为妻,当然,很多清朝公主出于需要也嫁入蒙古。互相嫁娶,是满蒙关系密切的表现,也是区别于其他王朝的重要特点之一。

第二,制度化。满蒙联姻从努尔哈赤时期一直延续到清末,为统治者长期奉行。由于清王朝的重视,满蒙联姻逐步制度化。乾隆时期,满蒙联姻范围逐步缩小到近支宗室。远支宗室子女,出于需要仍可以指婚。乾嘉时期,满蒙联姻甚至有很大的强制性。顺治时期,规定公主下嫁蒙古没有旨意,10年之内不得回京,主要是为了巩固与蒙古的关系。满蒙联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满蒙两族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融合,推动了历史的进步。

(二)秀女制度

选秀女始于顺治帝入关以后,凡是八旗女子,每3年选一次。挑选秀女对于全国各地的旗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清代后宫,上至皇后、下至宫女,都出身于秀女。因此,秀女制度是清代皇室婚姻的重要组成。

满清王朝选秀女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严格程序的。

首先,户部应详细了解选阅女子的年岁、母家情况,然后上报皇帝。皇帝决定选阅时间,有残疾不能入选者,必须经皇帝决定才可以不参加选秀女而另行婚嫁。

各旗选阅的秀女,要提前送到京城,在选秀前一天,由该旗佐领排好所乘车辆的顺序,按旗别分类。假如待挑选的是正黄、镶黄两旗,则正黄旗满洲为一队,正黄旗蒙古为一队,正黄旗汉军为一队,依次排好顺序,镶黄旗跟在正黄旗的后边。车辆全部排好后,鱼贯而行,从皇城后门一直到神武门外。守门士兵打开门,虽至半夜,但每辆车旁都有两个灯笼,标着秀女所属的旗份,士兵按照旗别将秀女安排好。秀女在士兵的引导下由神武门出东华门,再由崇文门大街绕行到神武门外的出发地。这一段路程约需要大半天的时间,待入宫的秀女被阅看完毕,正好乘车回家。

凡是初选记名者,无论能否中选,在第二次复选期间不得随意嫁人。对于残疾不能入选者,需要经过族长、领催、骁骑校、佐领等逐级奏明理由,然后经过户部审查,如确定情况属实,方可不参加选秀。

一般来说,应选秀女在神武门内下车后,步行至顺贞门外等候,户部官员将他们按5人一班排好队,由太监领入宫中。秀女每班5人,立而不跪,以便于皇帝审阅。皇帝对中意者留牌子,牌子上写着秀女的母家情况、旗名。被留牌子的秀女还要再次复选,复选没有通过者,便被撂牌子。《养吉斋丛录》曾记载嘉庆道光年间选秀女的经过。

"挑选八旗秀女时,每日选两旗,以人数多寡匀配,不序旗分也。挑选之前一日,该旗参领、领催等先排车,如调正黄、镶黄两旗,则正黄之满、蒙、汉分三处,每一处按年份册分先后排定,然后车始行。首先是正黄之满洲,继而蒙古、汉军。接着是正黄之满、蒙、汉,鱼贯衔尾而进。车数双灯,各有标志。日夕发轫,夜分入后门至神武门外,侯门启,依次下车而入。

其车即由神武门夹道出东华门,有崇文门大街直至北街市,还绕入后门而至神武门,计时已在次日巳午之间。选毕者,复依次登车而出,各归其家。虽千百辆车,而井然有序,俗谓之排车……入选女子入神武门至贞顺门外恭候。有户部司官在彼管理。至时太监按班引入,每班五人,立而不跪,当意者留名牌,谓之留牌子,定期复看,复看而不中意者,谓之格牌子。

其牌子书某官人之女,某旗满洲人。入选秀女,凡获得皇帝封号者,至死不得出宫另嫁。被选定皇后的秀女,还必须通过大婚礼,则大清门、午门入宫,至清宁宫完婚。"由此可见,清代选秀女是十分严格的。秀女制度为普通旗人创造了与皇室联姻的机会,也是提升门第的机会。另外,帝后大婚和公主婚嫁也是清代皇室婚姻制度中比较有特色的婚嫁形式,不仅程序繁杂、要求严格,且大部分都是牺牲品。

三、清代皇室婚姻制度的特点

(一)性

清朝的皇室婚姻制度带有十分浓重的色彩,清入关后的满蒙联姻以及大清公主嫁蒙古、准格尔等部落,都是基于双方的互利。

满清贵族作为刚入关的少数民族,在击败明王朝时处于弱势,需要蒙古的支持,而蒙古为了自身利益也乐意与满清贵族联姻。恩格斯曾赤裸裸地揭露了皇室婚姻制度的性,"对于阶级社会中的贵族世家来说,结婚是一种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绝非是个人的意愿".满清王朝从建立到康雍乾盛世再到王朝的覆亡,很多贵族女子做了的牺牲品。

(二)近亲性

从满蒙联姻可以看出,蒙古与满清贵族互相联姻,而这种联姻难以避免近亲存在。

皇室婚姻制度的近亲性在选秀女中就表现得淋漓尽致,入选秀女多是八旗女子,部分秀女是当朝皇帝公主的女儿,一旦入选便成为皇帝、王爷或者皇子的妃嫔,双方都是爱新觉罗子孙。他们的子孙又和他们一样,反反复复,造成清朝皇室连续200多年的近亲婚姻。以康熙和乾隆为例。

康熙在位61年,乾隆在位60年,按每3年选一次,他们在位期间一共选了20次秀女。乾隆有名位称号的妃嫔就有40多个,他的后半生所选的秀女,多数是外孙女辈。最小的和孝固伦公主与乾隆帝相差47年,从血缘关系上讲,和孝公主的母亲是乾隆帝的外孙女辈。

近亲结婚有很大的负面影响,所生子女肯定会有一部分存在身体健全问题。嘉庆帝在位时期认识到了近亲结婚的危害性,明文规定了:"公主之女,毋庸入选,并永为例。"但是仅仅限制到公主之女,其他的秀女则可以入选。即使作了规定,但这种近亲婚姻始终存在。

近亲婚姻是一种原始的婚姻形态,一直持续到清朝末年,在皇帝的婚姻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当然其他亲贵大臣乃至平民百姓中也有。这种婚姻形态随着中国的历史存在了上千年,它不会因禁止而消失,是清朝皇室婚姻制度的重要特色。

(三)强制性和融合性

清朝的皇室婚姻制度存在普遍的强制性,具体体现在帝后大婚、公主婚嫁、秀女制度、指婚制度等。清代皇室婚姻的强制性,不论对于满清女子还是皇子皇孙都是命运的悲剧。满清公主下嫁边疆和亲,皇子迎娶众部落公主,都是一种联盟,这些贵族子女注定是权利场上的牺牲品。

满族作为一个入主中原统治政权的少数民族,婚姻习俗保留了许多自己的特色,入关后受中原婚姻制度和儒家道德纲常的影响,做了一些改革。皇太极在位时期,坚决取缔收继婚,并积极吸收《明律》中的一些婚姻规范。因此,满族的皇室婚姻制度也融合了汉族和其他民族的婚姻元素。

清统治者一方面努力吸取其他民族的文化,另一方面极力保持自己的特色,如满蒙联姻、秀女制度等。但后来在统治中原的过程中也不得不做出一些改变,由"宫中不蓄汉女"和"满汉不得通婚"改为"满汉一家",不仅设置了汉军旗,使得汉族女子可以入宫选秀,而且还改了汉姓,将汉人抬入满军旗。如康熙的孝懿仁皇后,康熙表妹,原汉军旗佟氏,后入满洲镶黄旗,立为皇后,这都是清代皇室婚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变化。

入关后,由于受中原文化的影响,满清王朝制定了后宫制度,中宫皇后取代大福晋。清代的宫闱制度沿袭并完善了以前历朝历代的规制,比如帝后大婚前要祭告天地、太庙、社稷,大婚后还要接受文武大臣,大赦天下等,这都是满清贵族和中原民族相融合的结果。这种融合是历史的进步,对于提高民族素质和推动文化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名词解释:爱情、婚姻

1.婚姻家庭制度

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婚

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男子和一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又分为血缘婚制和亚血缘婚制两种。 3.对偶婚

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其特点,和婚制比,配偶范围缩小,关系相对稳定;和一夫一妻制比,结合仍很脆弱,容易解除。 4.一夫一妻制

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制度。 5.婚姻法

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婚姻

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也叫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 7.家庭

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8.婚姻家庭关系

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9.婚姻

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10.结婚

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11.离婚

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12.包办婚姻

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13.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

是指除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双方基本上是自愿自主的。但是女方(包括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这是滥用了婚姻的权利,是婚姻法所禁止的。 14.一夫一妻制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又称个体婚制,即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结婚,和历史上的团体婚是对应的。 15.重婚

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叫重婚。重婚是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犯罪。 16.亲属

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7.自然血亲

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 18.拟制血亲

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19.姻亲

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20.血亲的配偶

指自己的血亲(包括直系和旁系)的配偶。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夫、姨夫等。 21. 配偶的血亲

指自己配偶(夫或妻)的血亲。 22.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指自己配偶血亲的配偶。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姐妹之夫等。 23.亲属的法律效力

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24.结婚

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5.结婚的程序

是法定的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也就是指结婚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 26.婚约

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双方俗称未婚夫妻。 27.无效婚姻

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8.可撤销婚姻

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29.夫妻共同财产

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30.夫妻特有财产

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31.抚养

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32.赡养

是指子女在以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 33.收养

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 34.离婚

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个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35.许可离婚主义

即允许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婚的主张。一方要求离婚,叫单意离婚;双方离婚,叫协议离婚。 36.禁止离婚主义

即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它是一种婚姻制度,产生与教,盛行于中世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37.涉外婚姻

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的婚姻。 38.诉讼外调解程序

也叫行政调解程序,是指以外的有关部门依法对一方要求离婚的纠纷进行调解。 39.复婚 指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并到婚姻登记进行复婚登记后,取得结婚证,重新确立夫妻关系的为复婚。 40。家庭职能 就是指家庭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

婚姻法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婚姻法》在总则中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原则;同时还增设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及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体现立法宗旨的规定;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规定,这就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力度,同时也为通过其他法律措施惩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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