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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基金旗下产品“踩雷” 涉及8只专户1只公募基金累计8.5亿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20-11-10 21:06:224

民生加银基金旗下产品“踩雷”:涉及8只专户1只公募基金累计8.5亿元,并涉嫌未信披

来源: 理财不二牛

原创 每经记者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则判决书,揭开了民生加银基金旗下专户和公募产品“踩雷”多个问题债券的详情,其中涉及8只专户,1只公募基金,累计金额约8.5亿元。

经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在涉及的公募产品方面,截至2019年12月20日,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持有“16皖经03” 8000万元,但却未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涉嫌未及时披露基金重大事件。

“踩雷“债券一:2.5亿元的“16皖经建MTN001”

根据判决书信息显示,在民生加银基金诉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安公司)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查明,安徽华安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2016年9月22日发行了“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6皖经建MTN001”,债券代码101684001,期限三年,起息日2016年9月23日,兑付日2019年9月23日,实际发行总额10亿元,票面利率4.88%。

值得注意的是,债券名称中的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7月29日,于2020年4月14日变更名称为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3日,安徽华安公司发布《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按期兑付本息的公告》,载明“由于公司流动性资金紧张,本期中期票据未按期兑付本息,公司正在积极筹措偿债资金。”

记者注意到,根据《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债券持有明细查询表》显示:截至2019年12月17日,“民生加银-添鑫3号资产管理计划”债券账户中持有“16皖经建MTN001” 5000万元,“民生加银-招商财富2期资产管理计划”债券账户中持有“16皖经建MTN001”1亿元,“民生加银易方达资产添鑫1号资产管理计划”债券账户中持有“16皖经建MTN001”1亿元。

也就是说,上述三个资产管理计划累计持有安徽华安公司发行的“16皖经建MTN001”债券共计2.5亿元。

一审法院最后判定,安徽华安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民生加银基金 “安徽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本金2.5亿元以及相关的利息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

“踩雷“债券二:6亿元的“16皖经03”

除了这次“踩雷”,记者还注意到,民生加银基金旗下多个产品在另一个债券上也“踩雷”了。

在民生加银基金诉安徽华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查明,安徽华安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16皖经03”,债券代码136699;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上市日期为2016年10月14日。

2019年8月6日,安徽华安公司发布《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16皖经03”公司债券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公告》,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2019年9月4日,安徽华安公司发布《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16皖经03”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结果公告》,载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期债券回售情况的统计,“16皖经03”回售有效登记数量为1386.9万张,回售金额为13.87亿元。本期债券未回售金额为1.13亿元。

但在2019年9月10日,安徽华安公司又发布《安徽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未按期足额兑付利息及回售本金的公告》,载明:截至兑付日日终,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将“16皖经03”兑付资金足额划至托管机构。

记者注意到,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信息(沪市)》显示:截至2019年12月20日,多个专户和一只公募产品共计持有“16皖经03”债券59999万元。

具体如下: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16皖经03” 8000万元,并处于冻结状态,显示为“该账户中另有债券或基金等已提交进入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

2、“民生加银基金-杭州银行-民生加银-抚顺银行添鑫1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持有“16皖经03” 5000万元,并处于冻结状态,显示为“该账户中另有债券或基金等已提交进入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

3、“民生加银基金-光大银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6皖经03” 19999万元,并处于冻结状态,显示为“该账户中另有债券或基金等已提交进入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

4、“民生加银基金-宁波银行-江苏省国际信托-江苏信托秋实1号单一资金信托”持有“16皖经03” 5000万元,并处于冻结状态,显示为“该账户中另有债券或基金等已提交进入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

5、“民生加银基金-宁波银行-长安国际信托-清徐农商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持有“16皖经03” 2000万元,并处于冻结状态,显示为“该账户中另有债券或基金等已提交进入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

6、“民生加银基金-广州农商银行-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16皖经03” 20000万元,并处于冻结状态,显示为“该账户中另有债券或基金等已提交进入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安徽华安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民生加银基金“安徽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本金约6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因债券价值大跌淡出前五大

不过,据记者进一步调查后发现,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16皖经03” 8000万元,在2019年3季报和4季报都没有出现。

根据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披露的2019年4季报显示,前五名债券的投资明细分别为电气转债、16北固债、光大转债、17山高EB和国开1704。

即使是持仓最多的电气转债,公允价值也仅为5632万元,而第五位的“国开1704 “,价值为3689万元。也就是说,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持有的“16皖经03”,如果是按8000万元的价值进行计算的话,不仅应该在前五大持仓债券中披露,而且还是第一位。

回看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过往的季报中,在2019年一季度末发现该债券身影,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持有80万张“16皖经03”,持仓市值将近8000万元,而到了2019年3季度末,也就是“16皖经03”未能如期兑付的那个季度,已经看不到该债券身影。

民生加银基金在回复记者采访中表示,“依据公募基金信息披露法规及基金季报XBRL模板,关于债券基金披露的要求是‘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对标的债券的公允价值计价以中证估值为准。截至2019年基金三季报及四季报披露日,信用双利持有的‘16皖经03’按中证估值计算的公允价值并未进入前五大债券持仓。一审判决书中该基金持有‘16皖经03‘(代码136699)8000万元,不是上述信息披露法规中的公允价值,而是作为诉讼标的的债券本金。我司以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债券面值、利息及罚息为追偿目的而非以债券当前中证估值为准。“

简单来说,就是之所以未列在前五,是因为其公允价值已经不是8000万元了,而且是已经低于3700亿元。可见,截至2019年3季度末,该债券的持仓价值已经大幅下降。

问题债券未及时披露

既然是债券价值大幅下跌,但从该债券未能如约兑付的2019年9月10日开始至今,也并没有看到该基金有相应的债券估值调整的相关公告。

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从持仓来看,8000万元价值的债券,彼时已经占到2019年3季度末基金资产净值的8.5%以上,从最新的持仓占比来看,更是占到2020年3季度末基金资产净值(约为7.68亿元)的10%以上,对于基金的影响不可谓不大。

对此,民生加银基金相关人士表示,“没有临时公告,主要是因为都体现在基金净值上了,所以没有单独公告。”

有意思的是,民生加银基金在今年9月份时却临时公告对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所持有的“19恒大01”(债券代码 155406)及“19恒大02”(债券代码 155407)进行估值调整。

另外,民生基金方面回复称关于诉讼信息在2019年的年报中有相关披露。记者查询后发现,在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2019年年报中提及:“本基金持有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16皖经02(代码:136545)和16皖经 03(代码:136699),两只债券已分别于2019年7月15 日和2019年9月9日发生实质违约。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债券发行人资产实施了首封。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也就是说,首先,基金投资者并没有第一时间知悉基金“踩雷”的事情,因为没有及时进行临时公告,而是直到今年3月底披露的年报中,基金投资者才能注意到关于基金“踩雷”的信息,而且还不只“16皖经03”一只,还包括了“16皖经02”。

其次,基金投资者在年报之前这段时间每天看到的基金净值,如果已经包含了这部分债券带来的影响,那么基金投资者在这些交易日中买入的话,是不是相当于买入一只带有问题债券的基金,但自己却完全都不知道,因为在年报之前的所有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中都没有体现,对于投资者来说,这样的信披显然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第二条就存在相悖。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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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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