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感染新冠 但更怕出行轨迹被曝光
流行病学调查中哪些信息需要告知公众,患者的个人隐私权力又该如何保护?
来源:中国慈善家杂志
作者: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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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不容忽视的法律、伦理问题。
没人愿意将自己的生活细节公之于众,但是疫情防控中,确诊患者的个人信息、行动轨迹被推入公众视野,随之而来的讨论、调侃乃至冷嘲热讽也屡见不鲜。
从成都女孩赵某到北京艰辛“打工人”,这些事件在引起热议的同时也引发了另一重思考: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不容忽视的法律、伦理问题。
成都女孩隐私被曝光一事引发社会关注后,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公告首次明确强调加强隐私保护,公开疫情信息应确保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但此后,沈阳、北京等地出现新增病例后,患者的行动轨迹仍被详细通报至公众,其中包括家庭住址、出行目的、籍贯、家庭关系等私人信息。
其中,辽宁沈阳确诊病例尹某某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其尹某某的家属发文称自己遭受“网暴”,每天都能接到上百个陌生的电话和短信,情绪接近崩溃。
“我坚决反对曝出患者的全部行踪轨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在接受《中国慈善家》采访时说。
“大疫是对人性的大考,也是对制度的大考。”沈岿强调,应当慎重对待个人信息以及背后的人格尊严、宪法权利。
沈岿认为,工作单位、年龄、性别、住址等若干的信息碎片组合,周边的人很容易对应到个人,网络时代极容易造成个人隐私泄漏的问题。
但也有专家认为,在疫情的特殊时期,个人隐私应向公共利益做出妥协。从事流行病学研究的中山大学教授陆家海表示,特殊时期及时利用科技手段有利于更好地进行疫情防控,患者行动轨迹的公布有利于及时排查出密切接触者,患者在某地开展了什么样的接触活动以及接触可能带来的风险,这些关键信息需要卫生部门及时向公众告知。
“健康大于一切,健康和隐私两者互不矛盾。”陆家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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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北京石景山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工作人员指引市民们通过“北京健康宝”扫码登记。
流行病学调查中哪些信息需要告知公众,患者的个人隐私权力又该如何保护?记者梳理发现,各地对于信息披露并无统一标准,法律中也无明确规定。
2020年2月9日,中央网信办就曾针对疫情防控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披露问题公开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专家向《中国慈善家》透露,尽管这一通知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有了关注,但仍模棱两可,且对于惩戒措施也不明确。“‘另有规定’这四个字的范围广泛,很难明确界定违规行为。”该专家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沈岿认为,《传染病防治法》只作出禁止个人信息泄露的规定,但对如何正确、合理使用信息,以及在使用信息过程中如何披露,没有明确表述。
在北京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新锐看来,类似成都女孩的事无巨细的信息披露已经对个人隐私已经构成一定的威胁。
“目前公布的信息中,患者的户籍、去某地的目的等对公众疫情防控无用的信息极有可能对患者造成二次伤害,即便在其新冠肺炎痊愈之后,这种伤害也仍然无法彻底消除。”王新锐呼吁公众对确诊患者多一点善意,避免让他们在病情之外承担额外的社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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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北方工业大学考点的考生们在进入考场前扫描健康宝二维码进行登记。
2020年12月,重庆渝北法院曾受理一起涉疫情侵犯公民隐私权案。被告公司将名为《重庆已购进口白虾顾客名单》的文章发布于公众号,一万多名购买进口白虾的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详细个人信息被泄露,最终被告被判道歉并赔偿1元。
王新锐说,多数情况下公众难找到信息泄漏的源头,也很难依法维权。他指出,对于与流行病学调查无关联的信息,在有效期过后应当及时删除。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之后,世界各国相继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举措。2020年12月22日,韩国通过的《传染病预防管理法》修正案规定,在公布新冠病毒确诊病例活动轨迹时,不得公开与传染病无关的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具体地址等个人信息。美国、欧盟委员会也均出台了具体条例,明确疫情防控中数据的保护规则。
在沈岿看来,疫情防控中,社区、公共场所等非专业的疾控部门也参与到公众个人信息收集工作中,但他们的信息保护意识、专业度、动机存在差异,各环节均有可能造成信息的外泄。
他建议,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公共部门要以身作则。各地的卫生部门在发布相关信息时,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当遵循必要关联和最小侵害原则,可在公示时隐去户籍、性别等无关信息以保护当事人。
此外,应该在国家层面比如由国家卫健委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指导性意见,告知信息收集者如何保护个人信息,责权划清,确保他们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编辑:李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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