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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被调查引火烧身 微众信科IPO之路重启存疑

第一财经2021-02-04 00:41:530

实控人被调查引火烧身 微众信科IPO之路重启存疑

作者: 黄思瑜

[ 2017年度~2019年度以及2020年一季度,征信科技服务收入占微众信科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97.39%、86.99%、71.10%和64.53%。 ]

冲刺“征信科技第一股”的微众信科,科创板IPO之路被中断。

根据2月2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披露的原因,微众信科因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因而被中止发行上市审核。

据第一财经获悉,交易所此次中止审核微众信科IPO申请,是依据保荐机构报告,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调查所致,这是在微众信科过会后发生的会后事项。

微众信科科创板IPO申请于2020年6月22日获得受理,7月20日进入问询阶段,12月7日通过上市委会议。

对于微众信科后续能否重启IPO之路,有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称,这需要看最终调查结果,实际控制人具体涉及什么事情,看是否触及到微众信科发行上市条件而定。

事实上,对于微众信科申请上市,市场存有诸多质疑,一方面该公司货币资金远高于募集资金,不缺钱仍上市融资补血,被指有圈钱之疑;另一方面,该公司存在营业收入主要集中于单一业务的风险,且“业绩奶牛”因相关政策出台而受到不利影响,核心竞争力存疑。

实控人被调查,IPO之路中断

根据上交所披露的信息,2月1日,微众信科因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或者涉嫌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微众信科触及第六十四条中的第一项,由此上交所依规中止微众信科发行上市审核。

招股说明书显示,微众信科的控股股东为深圳市中润四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润四方”),实际控制人为孙淏添。中润四方持有微众信科32.04%股权,孙淏添直接持有中润四方35.14%股权。

孙淏添通过中润四方控制微众信科32.04%的表决权,通过共青城微众税银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微众信科7.73%的表决权,通过共青城国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微众信科1.82%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微众信科41.59%的表决权。

对于中止上市之事,微众信科回应媒体称,目前公司经营一切正常。据了解,此事涉及实控人个人行为,实控人平时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

天眼查信息显示,孙淏添在26家企业任职,在17家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在19家企业担任股东,在10家企业担任高管。

实控人涉案风险会否解除,以及涉案事件是否波及微众信科,目前不得而知。但是微众信科IPO之路被中断,可能将使得相关股东方退出方式受阻或者退出时间延迟。

根据微众信科官网信息,截至2019年年底,该公司已完成四轮战略融资,投后估值25亿元。股东包括蚂蚁金服、海淀三鑫(海淀国资委及三峡集团下属基金)、兴业银行、海通证券、信达汉石、华林证券、中信金石、IDG资本等。

此次,微众信科申请在科创板上市,拟发行新股不超过4020万股,拟募集资金2.59亿元,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大数据征信平台建设项目(1.73亿元)和大数据风控实验室建设项目(8612.48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20年3月31日,微众信科货币资金为4.62亿元,远高于微众信科此次计划融资的2.59亿元。

在2018年11月~2020年1月期间,微众信科用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他流动资产购买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智能存款、理财产品等,仅2019年存款的利息收入为1414.22万元,占该公司2019年全年净利润近三成。

微众信科大额资金用于银行理财,建设项目所需的资金却要通过上市融资,这让市场不免质疑其上市有圈钱之意,或者股东有借上市退出之意。

遭遇政策“黑天鹅”,核心竞争力存疑

除了被指上市圈钱之外,微众信科面临的另一大问题则是核心竞争力存疑。

公开资料显示,微众信科前身为深圳微众税银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是一家科技型征信企业,总部位于深圳。微众信科于2015年获得企业征信备案,2018年成为国家发改委首批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2019年成为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首批信用修复服务机构。

根据招股说明书,2017年度~2019年度期间,微众信科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3223.12万元、6935.34万元和1.54亿元,同比增速分别达到115.17%和122.40%;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53.04万元、-311.04万元、4900.66万元。

按产品服务种类划分来看该公司的主营收构成,微众信科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核心产品征信科技服务,2017年度~2019年度以及2020年一季度,征信科技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97.39%、86.99%、71.10%和64.53%,尽管呈逐年下降趋势,但产品结构仍然单一;2019年年度及2020年一季度,信用科技一体化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位居第二位,分别为19.60%、27.37%。

微众信科提示风险称,该公司存在营业收入主要集中于单一业务的风险,如中小微企业线上信贷模式产生新的解决方案、竞争对手相似产品不断推向市场,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公司现有产品销售未达预期或未能及时开发新产品,将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但值得注意的是,微众信科第一大和第二大业务又因政策出台而遭遇不利影响。

2019年11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113 号)(下称“113号文”),强调银税数据直联,叫停税务部门与第三方签订的“银税互动”合作协议。同时,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借“银税互动”名义以任何形式向申请贷款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提供或公开“银税互动”中的涉税信息。

这意味着,微众信科不再通过“银税互动”平台为客户提供征信科技服务,该公司失去基于“银税互动”平台提供服务的便捷性优势及涉税数据采集的优势。

在交易所的第三轮审核问询中,也较为关注银税直连给微众信科带来的影响,质问“113号文”的出台是否导致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改变,是否加剧了与同行业征信机构的竞争态势。

但微众信科回复问询称,“113号文”出台前后,银行客户均可直接通过税务部门获取数据,公司向客户提供以数据的整理、加工和分析为核心的信用科技服务,核心竞争力在于涉税数据的处理分析能力,而非获取涉税数据的能力,因此“113号文”出台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并未改变,未受重大不利影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微众信科受“113号文”影响的主要是征信科技业务及部分采用非直连模式的信用科技一体化业务。虽然微众信科一再解释影响较小,但是风险仍不可小觑。

2020年1月~9月,该公司征信科技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1114.61万元,同比下降13.85%,该公司解释原因称,受2家客户新老业务合作更替影响,以及业务因疫情影响受到冲击。同时,“113号文”出台后,微众信科因直连转换而流失的客户有3家,报告期内这3家客户产生的收入共63.51万元,仅占该公司2019年度营业收入的0.41%。

微众信科在招股说明书中提示风险称,长期而言,“113号文”等“银税互动”相关政策可能会对公司业务模式、市场竞争格局和客户持续性产生较大风险。

在业内看来,政策利空下,微众信科不得不面临业务转型,作为第三方机构,未来可能需要侧重于科技能力输出去服务银行等金融机构。

责任编辑:杨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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