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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昊生物内幕交易当事人受罚 被没收所得并罚43万

新浪财经2020-07-02 18:02:170

新浪财经讯 7月1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相关账户内幕交易“冠昊生物”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1月,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昊生物)联合时任大股东广东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知光)和王某,分别投入劣后资金5,000万元、5,000万元、25,000万元,加上银行、信托优先资金合计85,000万元等,通过结构化股东设立深圳市医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指定深圳市阳和生物医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和生物)担任合伙执行人,用于收购并持有浙江惠迪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迪森)100%股权,以匹配全球创新的1.1类新药(苯稀莫德)的销售渠道,并由王某继续担任惠迪森董事长。

2017年8月11日,冠昊生物自筹资金收购了广东知光持有的北京文丰天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丰)和广东中昊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昊)的股权,持股比例均为58.20%,该两家公司分别主营已完成临床试验的具有全球创新的1.1类新药(苯稀莫德)的研发和生产。

2017年9月,国内外机构前往惠迪森联系沟通并购事项,其中有机构向王某提出拟领投资金拆除结构化股东等一系列运作思路。王某和冠昊生物时任总经理周某军沟通了上述思路,后者在前往该机构面谈并做了相关财务测算后,向冠昊生物时任实际控制人朱某平汇报并获得认可。

2017年10月9日,冠昊生物朱某平、周某军,王某在杭州惠迪森办公室开会拟定了一揽子计划,具体内容包括:冠昊生物将持有的北京文丰和广东中昊的股权全部出售给惠迪森,并按照对价持有惠迪森的股权,实现“研-产-销”业务整合并增加冠昊生物持股比例(以下简称1.1类新药资产装入惠迪森);引入境外资金,置换银行优先资金和对另一公司的收购款等债务,以便拆除惠迪森结构化股东和搭建红筹架构;同步考虑惠迪森重启A股并购或者赴香港IPO,提高惠迪森的估值并优化退出方式。同时,三人作了具体分工,分别负责对外寻找资金、联系中介机构论证资本运作(IPO或重启并购)方案和沟通协调其他股东等,并明确朱某平抓总负责。

2017年10月10日,朱某平、周某军返回广州,与时任董事长徐某、时任财务负责人谢某斌等一起,在冠昊生物公司开会讨论通过上述一揽子计划。此外,朱某平告知徐某,王某更倾向于惠迪森在香港IPO。

2017年10月17日,朱某平、周某军,阳和生物黎某明,和中信证券陈某林讨论优化上述一揽子计划。

2017年10月底,周某军将上述一揽子计划告知深圳前海黑天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谌某峰,委托其推介惠迪森项目并寻找拆除结构化股东所需外部资金。后续,在黎某明、谌某峰的推介和安排下,广东西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西域)等五家资金机构分别或联合于11月初至年底期间多次前往惠迪森参观、沟通和尽调。

2017年11月4日、11月16日、12月初,朱某平前往到北京,先后与北京文丰第三大股东陈某辉(通过其弟代持)、第二大股东刘某丰沟通协调上述一揽子计划,后两者先后原则同意相关内容。

2017年11月初,王某联系中信证券刘某岚,商请帮忙设计惠迪森去香港上市的方案。

2017年11月23日,周某军等人与中信证券刘某岚、中信里昂证券周某禹召开电话会议进一步讨论上述一揽子计划。11月28日,王某、周某军等,在冠昊生物公司开会,讨论了惠迪森拟在香港IPO的红筹架构方案。

2018年1月31日、2月1日,冠昊生物股价跌停,广东知光及朱某平所质押股票面临爆仓风险,朱某平决定于2月2日起连续停牌,后于2月23日公告上述一揽子计划相关内容并继续停牌。

综上,冠昊生物拟“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业务整合暨资本运作”的一揽子计划,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2月2日。

2、万根平内幕交易“冠昊生物”情况

(一)万根平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7年10月25日,广东西域的万根平等6人,和冠昊生物朱某平、周某军,在广州华师粤海酒店吃饭。饭桌上,周某军介绍了惠迪森基本情况、债务情况、准备将1.1类新药资产注入惠迪森并拟在香港IPO等情况;广东西域表示有兴趣,希望去惠迪森尽调。

2017年11月3日,广东西域万根平等4人,由黎某明和冠昊生物时任证券事务代表代某陪同前往惠迪森公司做尽调。

万根平时任广东西域的总经理、技术总监,通过参加相关会谈和尽调,并实质参与拆除惠迪森结构化股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

(二)“万根平”账户交易情况

万根平实际控制和决策交易本人名下“万根平”证券账户。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7年11月13日,该证券账户买入“冠昊生物”9,400股,买入成交金额216,341.00元;2017年11月16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213,944.00元,亏损3,591.99元。

(三)账户资金情况

该账户买入“冠昊生物”的资金,来源于账户历史沉淀资金以及卖出原有持股所得资金。

(四)万根平买卖“冠昊生物”的交易异常特征

该账户具有敏感期内首次交易、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吻合等异常交易特征。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谈话笔录、通讯记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证监局认为,万根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对万根平处以罚款3万元。

3、黑天鹅内幕交易“冠昊生物”情况

信托产品设立及管理情况

2017年6月1日,冠昊生物发布公告称:广东知光或者实际控制人朱某平及一致行动人徐某风,计划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总股本的3%。

2017年10月19日,各方签署合同设立了“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信-弘瑞2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弘瑞29号”),劣后级和优先级收益分配受益人分别为广东知光、浦发银行,产品规模合计33,000万元,投资顾问为黑天鹅(具体指定谌立峰、吕某为授权代表),对应证券账户开立于国泰君安并作为增持专用账户。

谌立峰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黑天鹅时任董事长兼投资总监谌立峰经由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军介绍而获悉上述内幕信息,并接受其委托,通过参加相关会谈和尽调等,实质参与寻找外部资金拆除惠迪森结构化股东等相关工作,黑天鹅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11月13日。

账户交易情况

2017年11月21日,“弘瑞29号”的资金到位。谌立峰独立制定“弘瑞29号”交易“冠昊生物”的具体时间区间和价格区间等交易决策后,除了自行直接在信托公司指定的投顾交易系统下单委托完成少量交易外,主要通过向交易员吕某下达口头指令并由后者下单委托完成大部分交易。

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2月1日,“弘瑞29号”账户买入“冠昊生物”股票8,638,227股,买入金额199,724,622.15元;截至调查日未卖出,账面亏损53,015,065.58元。

截至调查日,黑天鹅公司共收取交易“冠昊生物”股票行为对应的投资顾问管理费用合计937,777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证监局认为,黑天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对于黑天鹅的违法行为,谌立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对深圳前海黑天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937,777元,处以罚款2,813,331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谌立峰处以罚款100,000元。

4、贺耘内幕交易“冠昊生物”情况

(一)贺耘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辉存在联络接触

贺耘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辉是朋友,均为国家专家,认识多年,平时经常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在2017年11月14日至2018年2月1日(收市前)收发微信共10条,微信语音聊天2次,并在11月28日共同参加“中美生物技术专业协会”会议期间当面接触。

(二)贺耘控制“王某林”账户交易“冠昊生物”情况

王某林系贺耘岳母,其名下“王某林”账户于1998年8月24日开立。2017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贺耘制定了相关交易决策后,指示王某林的侄女李某代为下单操作,通过该账户买入“冠昊生物”股票123,700股,买入金额2,992,741元;截至调查日未卖出,亏损892,953.45元。

(三)交易资金情况

“王某林”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于贺耘安排转入的100万元。“王某林”账户买入“冠昊生物”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贺耘分别在2017年12月15日至12月28日共6个交易日转入的合计300万。

(四)贺耘买卖“冠昊生物”的交易异常特征

“王某林”账户突击转入资金,首次交易“冠昊生物”股票、集中大量交易该股、交易习惯明显变化,资金变化及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吻合,交易特征明显异常。贺耘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谈话笔录、通讯记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证监局认为,贺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对贺耘处以罚款30万元。(文/新浪财经 郝显)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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