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华江置业大股东卖公司房产获刑 上诉称为归还融资欠款
原标题:房企大股东卖公司房产获刑,上诉称为归还替公司融资欠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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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景江花苑项目。本文图除署名外均由受访者提供
浙江嘉善县人民法院近期对当地一家房产公司大股东涉嫌职务侵占罪作出的一审判决值得深思——企业家该如何认清公司股东内部纠纷中罪与非罪的边界?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5月9日,嘉善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赵国平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
赵国平系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控股51%的大股东。该案中,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师作无罪辩护,认为该案系公司股东内部经济纠纷,不应受刑罚,赵国平签售公司房产偿还的“个人债务”,实际系其作为大股东为公司融资所欠。
嘉善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赵国平已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称卖公司房产偿还的债务,实际是为归还替公司融资所欠的债务。目前该案正待二审审理。
6月14日,关于赵国平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高铭暄等6位刑法学专家开会研讨并签署专家论证意见,认为对该案“不应评价为犯罪行为”。
大股东为公司融资形成大量个人债务?
嘉善华江置业有限公司2012年3月注册成立,公司股东赵国平、李阿大、许育芳,注册资本1000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51%、30%、19%。
因与华江公司、赵国平存在利益纠纷,股东许育芳向公安机关举报赵国平涉嫌犯罪。2017年11月,赵国平被嘉善县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随后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10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8日,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3日,赵国平被法院取保候审。
县检察院查明,华江公司在嘉善姚庄镇开发景江花苑工程项目,经营中因资金短缺陆续向三个股东借款,后陆续还款,至2016年尚欠赵国平借款5096135元。
2016年上半年,赵国平将景江花苑6套住宅、6个自行车车库、6个车位作价4804395元,以“商品房买卖”的方式签售给绍兴某小额贷款公司股东黄某;将景江花苑3个商铺作价400万元,以“商品房买卖”签售给绍兴某公司经营者郭某;将景江花苑2个商铺作价2478456元,以“商品房买卖”签售给胡某。三次签售所得都被赵国平用以偿还个人债务。
同年,赵国平还将景江花苑21个商铺以“商品房买卖”方式向范某融资750万元,其中150万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检方指控,被告人赵国平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计760余万元,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责。
该案中,华江公司股东赵国平、李阿大、许育芳均提及股东借给公司借款的利息,需待景江花苑项目清算时结算。
被告人代理律师辩称,赵国平以个人名义借给华江公司4000余万元,在两年半时间里,因公司无资金来源,借款利息由赵国平支付,造成大量个人债务。迫于还款压力,赵国平要求暂借华江公司房产融资偿还个人债务,并在股东会决议上明确“由赵国平负责收回”,在公司清算时最终结算。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判决书中,赵国平签售公司房产偿还的“个人债务”是否系为公司融资造成,法院未作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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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江公司三次股东会决议。澎湃新闻记者 谢春雷 图
被告律师辩称,赵国平“以房抵债”事先获得公司股东会授权,有股东赵国平及股东贺子祥的授权委托人李阿大签名。在召开股东会前已通知全体股东,但两股东(许育芳、贺子祥)无正当理由不到场。
证据显示,2014年8月,公司股东变更为赵国平、贺子祥、许育芳,公司经理为许育芳。稍早前,贺子祥出具委托书,授权李阿大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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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江公司股东贺子祥出具的委托书。澎湃新闻记者 谢春雷 图
该项辩护意见未被一审法院采纳。
一审判决结果被指法理上存在矛盾
一审时,对该案的危害结果,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赵国平实际尚未侵占公司财产,签售给他人的房产尚未过户确权,不排除华江公司通过民事诉讼解除与相关债权人网签合同的可能,在未穷尽民事途径前提下就认定被告人职务侵占是不公平的。赵国平作为公司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若其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其他股东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公安机关不得非法干涉公司内部纠纷。
被告方还认为,赵国平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作为大股东,他在公司项目清算时将获得相应比例的分红,完全有可能偿还向公司“以房抵债”的金额,有可能不会有危害结果。据2017年出具的评估报告,2016年11月30日时华江公司总资产超过10639万元。据赵国平供述,其可获股权分红约2000万元,“以房抵债”金额远低于将从公司获得的收益。
这些辩护意见均未被一审法院采纳。
澎湃新闻发现,赵国平涉职务侵占案一审判决书的法律论证部分仅500余字:
关于被告人赵国平所作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赵国平虽有向公司出借资金,但赵国平、李阿大、许育芳均讲到股东借给公司的借款利息,需待景江花苑项目清算时再结算,股东已收回的借款中并未包括利息。另,华江公司股东在2014年已经变更为许育芳、赵国平、贺子祥,李阿大不再是公司股东,辩护人所提供的与股东赵国平关联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却仅有赵国平和李阿大的签字,并无许育芳、贺子祥的签字,股东许育芳又坚称对此不知情,且该决议仅列明将涉案房屋暂借赵国平,而被告人赵国平却利用自己任华江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将涉案房屋以商品房买卖的形式作价出售,并已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侵占公司财产,且数额已超过公司向其借款的总额,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客观要件,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国平的职务侵占行为侵犯公司的财产权利所有权,损害了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许育芳既是公司股东,也是公司债权人,审计报告可证实,公司债权人也并非只有许育芳,故公安机关为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及债权人的利益对本案立案侦查,不属于公安机关非法干涉民营企业内部纠纷。被告人赵国平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法院判决时,将被告人赵国平“利用职务之便签售”相关房产作价的1278.2851万元减去至2016年华江公司尚欠赵国平的509.6135万元,差额760万余元认定为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
对此,被告方提出,既然犯罪数额可以扣除,法院为何不等股东内部对景江花苑项目最终结算后再认定赵国平的犯罪数额,且为何仅抵扣本金而不抵扣欠股东的借款利息?
另从赵国平一审获罪的结果看,法院将被告人赵国平签售公司房产偿还个人债务的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犯罪既遂,按此思路,无论华江公司欠赵国平多少款项,都不能在犯罪数额中扣除,否则,法院既用刑事法则认定赵国平职务侵占犯罪行为既遂,又以民事法则扣减公司欠其的欠款数额,法理上是否自相矛盾?
基于赵国平作为大股东将获取的公司收益,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其他小股东权利这一目的通过民事诉讼就可能实现,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介入,是否是最佳、唯一方式?
澎湃新闻就这些疑问发函采访嘉善法院,得到的答复是案件已进入上诉阶段,一审法院不便受访。
专家论证意见:不应评价为犯罪行为
6月14日,6位刑法学专家就赵国平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在北京开会研讨。他们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英辉,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潘剑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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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会现场
上述专家经讨论形成综合意见。据《刑法》第271条,对照本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赵国平在本案中难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第一,犯罪目的不存在。关于赵国平对外借款的用途,从审计报告、资金流向和赵国平出具给张中平的借款协议书均可看出,赵国平对外借款确实是为维持华江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确实将借得款项用于公司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赵国平用公司财产对外偿还用于公司经营的对外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华江公司与赵国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不能以此推定赵国平有主观上非法侵占华江公司财产的故意。
第二,犯罪行为不构成。赵国平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将华江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一方面,赵国平对公司享有合法的债权,在公司存续期间可以从公司取得财产;在公司最终清算时,作为股东,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取得公司财产。2016年的审计报告表明,公司有足够的财产,就算偿还所有债务,仍有盈余供股东分配。因此,可以认为赵国平只是提前取得合法财产,没有损害公司权益。
第三,犯罪证据不充分。阅卷可知,赵国平供述稳定,坚称用公司资产还债系经股东会口头同意。股东会决议中载明是将房屋暂借给赵国平,但后面还有一句话是“由赵国平负责收回”。因该股东会决议明确提到是因为赵国平急需资金周转,因此可推断出借房屋的目的就是为赵国平进行融资,融资的方式只能是抵押或出售,两种方式均有可能导致房屋所有权变更。
第四,涉及赵国平借公司房产应对公司所借民间借贷债务行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2015年6月5日、2016年2月2日、2016年4月27日,华江公司的三份《股东会决议》和股东李阿大(有显名股东贺子祥授权行使股东权利的委托授权书)的陈述、赵国平的供述,均能证明赵国平以暂借公司房产应对替公司融资民间借贷的行为系经公司股东会同意,由股东在公司清算时最终结算。以上几次股东会议虽然没有小股东许育芳的签字,但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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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位刑法学专家签署的论证意见书尾页
综上,本案作为一起公司股东内部纠纷,应当通过民事救济渠道解决,不应评价为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蒋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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