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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来了:证监会公开征意 券商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展业至此规范

新浪财经综合2020-08-14 23:0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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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规范第三方平台导流与展业,新政来了!证监会公开征意,券商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展业至此规范

来源:财联社

财联社(上海,记者 刘超凤)讯,为规范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并于8月1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就此,不少行业人士的评价是,终于等来了!

该规定重点明确了监管底线,厘清券商与第三方的合作边界,规定第三方机构须备案管理。即第三方机构可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介入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相关服务的任何环节;且应当作为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行业人士看来,《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的出台并公开征意,是为了让创新更加规范,而非抑制行业创新发展。

证监会规范券商第三方平台展业

为规范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并于8月1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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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证券公司为代表的经营机构产生了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服务的需求。

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是指证券公司将承载证券服务功能的网络页面以“浮动窗口”等方式链接至第三方网络平台,后台系统部署在证券公司端。该模式类似于“商业地产”,第三方网络平台负责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相关页面或者功能模块及其承载的内容仍由证券公司自行管理和维护,客户开户和交易行为在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下完成。

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有利于提高获客能力和服务效率,但也显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

一是业务合规风险。相关主体可能借助为证券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机会,混淆业务活动和技术服务的边界,违规开展证券业务。

二是技术安全与数据安全风险。相关主体可能非法截留、获取投资者开户、交易等敏感数据,其负面行为、技术风险可能传导至证券公司。

三是对行业生态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相关主体可能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或者开展竞争性报价,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甚至,个别证券公司为谋求短期内客户数量和交易活跃度的快速增加,忽视新业务场景下的潜在风险,甚至主动降低合规、风控、信息安全审核标准,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直接影响证券市场安全稳定。

强调三大起草思路,厘清券商与第三方合作边界

从起草思路来看,该规定重点在于三个方面,即明确监管底线、厘清券商与第三方的合作边界、将第三方备案管理。

第一,该规定旨在趋利避害,构建可行、合理的操作模式,明确监管底线,将相关合作纳入规范、健康运行的轨道。

第二,该规定将厘清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边界作为重点规范内容,第三方机构可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等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介入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相关服务的任何环节。

第三,考虑到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管理难度增加,互联网公司跨区域经营等特点,该规定在证券公司属地监管的基础上,依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机构作为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规定中还提到,证券公司租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证券公司与相关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方机构须在证监会备案

具体来看,合作边界方面,证券公司是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循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保密的原则,严格开展业务活动,并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规性及安全性。而第三方机构仅限于为证券公司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等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介入投资者招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活动的任何环节。

监管方面,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而券商租用第三方机构时,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以下特点:第一,第三方机构应当作为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二,第三方机构未从事与证券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第三,证券公司租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证券公司与相关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控制。

业务独立方面,券商租用第三方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时,应当自主生成、全程管理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发布的相关内容,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证券公司名称或相关标识,明确提示投资者已进入证券公司服务范围。

费用方面,券商应当结合租用时间、交易笔数、实施效果等因素与第三方平台确定合理的费用支付标准。按全成本核算的费用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净收入的30%。相对地,第三方机构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合作证券公司,不得通过排名、竞价等方式将相同服务以不同价格提供给不同证券公司。

此外,若因第三方机构过错导致证券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券商多通过第三方引流

上半年A股行情走高,受此影响,投资者开户热情高涨。据财联社记者之前报道,今年上半年华泰证券新增开户数约为110万,海通证券、平安证券的开户数均在百万左右;增速十分明显,甚至同比上年翻一倍。据财联社记者了解,报道之后,有的券商进一步紧抓开户业务;而除了经纪业务之外,某华东头部券商也狠抓期货业务的开户,内部还制定了相应的激励政策。

而券商除了自有的营业部开户之外,往往会通过同花顺、大智慧、财经大V等外部平台进行导流,以便在行情走俏时增加客户数量,实现经纪业务开户指标的增长。而券商通过财经大V等第三方平台开户引流是否合规,此前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而实际上,业内有多种声音。

有的认为不合规,开户引流属于券商的经纪业务,而开展经纪业务需要有执业资格,否则就是无证展业。此外,根据2017年的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禁止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人或者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私下通过互联网展业。

而有的认为合规,按照投资者开户需自主进行风险测评的原则,如果财经大V引流只是渠道,那么并不违规,如果销售私募基金、固定收益凭证等产品,就属于违规。

责任编辑:张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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