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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海股份6亿违规担保遭立案调查 长安银行被诉“侵权”

中国经营报2020-05-30 10:08:310

担保违规起诉银行

5月1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裁定书,长安银行对其与围海股份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纠纷管辖权提出了异议,申请由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得到了法院支持。

记者注意到,长安银行与围海股份对该事件存在分歧。银行方面认为纠纷是质押合同关系,应该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在指定的法院审理。但是,围海股份却认为这是一起侵权事件,目标则指向了长安银行。

浙江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股份”)在多次大额存单到期未能被赎回的情况下,该公司被曝6亿元大额存单对外违规担保,而被担保方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佐贸易”)、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贸易”)已经资不抵债。由于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围海股份于5月21日再次收到了深交所问询函,而此前也已披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围海股份在法院答辩中称:“冯全宏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即以公司存单质押担保,属于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违法越权行为。长安银行违反证券法、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通过冯全宏的质押行为非法获取其公司存单,构成了共同侵权。”

据了解,2018年11月12日、12月28日,围海股份用闲置募集资金在宝鸡支行购买大额单位定期存单1亿元和1.5亿元,并在2019年3月再次投入7000万元购买大额定期存单,上述定期存单均以质押方式为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及其子公司和关联方在该行融资提供担保。

具体来看,围海贸易、朗佐贸易于2018年至2019年在宝鸡支行合计开立银行承兑汇票4.6亿元;此后,围海股份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在宝鸡支行的 1.4 亿元存单作为对朗佐贸易开立承兑汇票的担保。两次通过存单质押开设承兑汇票的规模达到了6亿元。

2019年10月,围海股份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状》,其目的是为了大额存单的“脱保”,仅管辖权官司就持续了半年时间。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长安银行将围海股份的6亿违规担保存单划至银行专用账户的同时,也未能摆脱该事件的影响。虽然之前公开信息披露公司与银行之间双方沟通良好,但是双方目前已然对簿公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已经对案件的管辖权做出了判决。

对于围海股份起诉长安银行一事,记者联系了长安银行,但是截至发稿银行未能回复。

实际上,如今与围海股份类似涉及违规担保并与银行发生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2019年11月25日,上市公司华仪电气也披露了一份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的公告,涉及金额达到了21.98亿元。其中,关联公司华仪科技以结构性存款为伊赛科技向银行申请的4.32亿元(共9笔业务)融资提供质押担保,系违规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公司亦未予以追认。

2019年12月12日,华仪电气、华仪科技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与银行签订的《结构性存款存单质押合同》无效,涉及金额5000万元,但是直至目前本案仍未最终裁定。

事实上,此案件中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有效性仍有待相关法院的认定,而类似案件的增多也给银行的业务风控敲响了警钟。

违规风险向银行扩散?

不经过任何决策程序,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实为公司控股股东进行巨额担保融资的案件越来越多,目前已经成为了上市公司的主要风险。在证监会此前的信息披露中,由于涉及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而被立案的上市公司也占到被立案上市公司的一半。这类违规行为涉及资金往往规模很大,风险也会波及到银行。

2020年5月8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涉及到冠福控股与某农商行的票据纠纷。2018年10月12日,冠福控股公告称,该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等等共计23.6亿元,而上述农商行持有的2000万元商票到期后兑付被拒。

银行向法院申请对票据进行清偿本金和利息,但是冠福控股认为银行存在重大过失,否定了其票据中的责任。在二审民事判决中,法院最终支持了银行的请求。

原标题:围海股份6亿违规担保遭立案调查 长安银行被诉“侵权”

“在传统银行业务流程中,银行很难区分是企业行为,还是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行为。以存单质押为例,银行更多的风险在于核实存单的真实性,多数银行在质押融资中很少核实融资行为是否符合企业内部规范。”一家股份银行人士认为,银行与企业是作为两方,而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企业其他股东则是企业内部问题。

他认为,企业的架构中除了董事会,还有监事会,有独董,财务方面则有会计和审计,尤其是上市公司应该更多地关注内部风险,完善内部机制,而不应该在市场交易中将企业与企业实际控制人强行隔离。

该股份银行人士还告诉记者,金融业务的风险是方方面面的,以存单质押为例,银行在办理该项业务时更应该注意存单本身的真实性和存单资金流失问题。“所谓存单的真实性问题是指存单可能存在伪造、变造或者虚假的情况。而存单资金流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存储法律关系中的存单‘挂失’制度。当出质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质押后的存单又挂失时,存单的签发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时是不能阻止存单所有人的此项行为的,从而使得债权人所接受的存单质押资金处于随时可能被支取或流失的不安全状态之中。”

本报记者 杨井鑫 北京报道

然而,记者了解到,由于该类民事纠纷中担保案件的增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也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其中提到,未经公司机关决议的担保原则上不能约束公司。

“如果在现实中银行该类业务的风险提升或案例增多,银行是可以考虑在业务环节中增加必要的信息核实,尽可能地降低潜在的风险。毕竟银行也不愿意涉及太多的官司。”上述股份银行人士称。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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