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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买老妈股票再低价卖回 私募基金经理竟如此输送利益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20-08-26 21:38:010

比“老鼠仓”更恶劣!利用大宗交易,高价买老妈股票再低价卖回,私募基金经理竟如此输送利益…

来源:证券时报网

原创 陈书玉

比“老鼠仓”更恶劣的情形出现了。某私募基金经理,竟利用盘后大宗交易,高价接盘老妈的股票,然后再低价卖回,进行赤裸裸地利益输送。

全国首例利用盘后大宗交易实施证券犯罪案嫌疑人被批捕

8月26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称以职务侵占罪对利用盘后大宗交易实施证券犯罪案嫌疑人李某某批准逮捕。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利用盘后大宗交易实施的证券犯罪案件,致使私募基金被害人损失11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8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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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老鼠仓”,即基金经理等人用自有资金买入股票后,用他人资金(如自己控制的机构资金,证券投资基金资金)拉高相应股票价格,再通过出售个人所购买的股票进行盈利,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从李某某的案例来看,其行为是直接进行利益输送,性质俨然比普通意义的“老鼠仓”更加恶劣。

可以预见,在监管趋严的常态下,李某某或将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这从近期公开的一起“老鼠仓”案件刑事判决书中也可以预见。

8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示了关于银华基金原基金经理郭建兴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郭建兴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伙同被告人张超,通过张超及其妻杨某名下两个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管理的基金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700余万元,非法获利共计737.08万元。对此,证监会对郭建兴、张超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1095.7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郭建兴作出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职务”的处罚。

根据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建兴、张超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缓刑3年,并分别处罚金411.02万元。

近两月已有25家私募遭处罚

近年来,私募基金呈现连年扩张的态势,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之一。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截至2020年7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4457家,较上月增加38家,环比增长0.16%;管理基金数量88051只,较上月增加1956只,环比增长2.27%;管理基金规模14.96万亿元,较上月增加6085.36亿元,环比增长4.24%。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820家,较上月增加17家,环比增长0.19%;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941家,较上月增加25家,环比增长0.17%;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9家,较上月增加3家,环比增长50.00%;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687家,较上月减少7家,环比下降1.01%。

然而,在私募基金快速扩张的背后,一系列风险隐患、违规操作等弊端也逐渐暴露。今年7月1日至8月21日,已经有25家私募遭到处罚,涉及陕西、大连、深圳等全国多个地区。

从处罚类型来看,6家私募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家私募公司被公开谴责,14家私募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5家在被处罚的同时被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3家私募机构被中基协限制相关业务资格,其中涉及一家基金销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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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草案提高证券犯罪惩处力度

本月初,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称“一读稿”)。此次一读稿提升了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扩大了相关责任人的范围。具体来看,一读稿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条文共三条,一是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罚,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二是提高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三是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表示,新证券法已实施5个多月,期间集体诉讼制度落地,注册制逐步推广,资本市场违法成本大幅提高,刑法也需做出相应修改,与新证券法同频共振,筑牢资本市场法治根基一读稿提高了证券犯罪惩处力度,将有效发挥刑法在打击证券期货犯罪方面的威慑作用,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法治根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近年来,在资本市场实际运行中,还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也应进一步论证,将这些主体和行为纳入相应的条文中,主要有三点:

一是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规制范围,解决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基金财产行为多发、刑事打击力度不足的突出问题。

二是完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规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纳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规制范围,强化对私募基金行业“老鼠仓”的刑事打击力度。

三是将商业银行出具虚假入账凭证、函证回函的行为纳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规制范围,加大对商业银行协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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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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