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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条例草案二审:养生保健场所不得开展针灸等诊疗活动

北京日报客户端2020-09-23 11:48:110

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二审稿就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强人才培养、强化中医诊所规范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规定开办中医诊所应按规定备案,未备案或超过备案范围执业,最高可罚三万元,情节严重的可被限制从业。此外,为规范中医养生保健市场,二审稿规定,非医疗机构的中医养生保健场所擅自从事针炙等诊疗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玉芳介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规范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有利于扩大中医医疗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二审稿新增一款,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预防保健和康复中的优势和作用,二审稿补充细化了中医治未病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增加中医康复服务的内容,规定,本市鼓励发展中医治未病和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推进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治未病科和康复科建设。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鼓励中医医师在提供诊疗服务同时提供中医健康管理建议。

鼓励临床医师学习中医药知识

在中医人才继续教育方面,二审稿规定,相关部门应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注重培养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为更好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二审稿提出,市政府应当完善中西医结合教育的政策措施,鼓励临床类别医师及其他学科人员学习、研究中医药,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

中医诊所未备案擅自执业最高罚三万元

某些中医诊所违规操作,时常引发医疗事故。“中医诊所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对中医药的信任,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并增加相关法律责任。”刘玉芳表示。

据此,二审稿增加了中医诊所行为规范和建立中医诊所监督检查制度的相关规定,要求,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健全对中医诊所的信息公开、依法执业、诊所管理以及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

对违反规定,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对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中医养生保健不得打“治病”旗号

足疗店号称能治颈椎、失眠,美容院号称能治各类疾病,中医养生保健市场鱼龙混杂。刘玉芳介绍,本市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目前面临着相关标准规范缺失、监管主体缺位、市场宣传不科学等问题,给群众身体健康带来严重隐患。

二审稿进一步细化了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提供的主要健康服务内容,并明确此类机构不得开展中医诊疗和相关宣传活动,规定,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可以运用中医理念和技术方法,提供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健康咨询指导、健康干预调理等非诊疗类健康服务,不得从事诊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中医诊疗性质的宣传。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鼓励研发具有中医特色的诊疗设备

为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撑,二审稿增加了加强中医药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央地中医药科研合作等相关内容,提出,支持建立中医药科研机构、临床研究基地、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加强与中央所属中医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合作。建立健全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创新机制,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企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目前中医医疗器械在研发创新过程中,其内在中西医结合的理论基础与目前注册审批各项审核环节依据的现代医学理论差距较大。”刘玉芳表示。据此,二审稿规定,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促进中医医疗器械科技创新,鼓励研发具有中医特色的诊疗设备和康复器械。

责任编辑:李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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