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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呼之欲出 哪些直播销售行为踩了红线

第一财经2020-09-29 02:04:091

  ?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呼之欲出 哪些直播销售行为踩了红线

  作者: 杜川

  [ 《办法》厘清了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

  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全流程可回溯、对非保险机构行为边界划定红线……在向行业征求意见半年多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再次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9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强化了互联网保险业务持牌经营原则,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并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划定红线: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边界在哪儿?直播卖保险靠谱么?在互联网购买保险后,发现宣传页面和实际保险内容有出入,但消费者没有留存证据无法投诉,怎么办?

  银保监会中介部负责人一一做出回应,并称,对具体的产品和区域政策,下一步将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具体说明。

  直播卖保险靠谱么?

  何为互联网保险?《办法》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办法》厘清了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受疫情影响,很多保险产品销售转战线上直播。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但直播卖保险到底靠谱么?

  《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办法》强化了持牌机构管理责任,重点提出: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另外,《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金融营销宣传等有关规定。

  “在《办法》里,这种行为都属于营销宣传行为。”银保监会中介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直播平台本身是不需要持牌的,但在直播平台发布保险营销宣传内容的机构以及个人是需要持牌的,只有保险机构以及保险机构下属的从业人员才能发布,发布内容必须由保险机构统一制作。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办法》也明确了具体要求: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针对营销宣传内容,《办法》也做了规定,包括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实践中存在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情况,《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并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划定红线: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全流程可回溯

  在互联网购买保险后,发现宣传页面和实际保险内容有出入,但消费者没有留存证据无法投诉,怎么办?新办法是否能有效避免这种风险?

  《办法》第33条规定了全流程可回溯的相关内容:保险机构应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主要业务过程,包括产品销售页面的内容信息、投保人操作轨迹、保全理赔及投诉服务记录等,做到销售和服务等主要行为信息不可篡改并全流程可回溯。

  “互联网保险可回溯与一般线下销售保险可回溯还不太一样,线下可回溯主要是通过‘双录’录音录像,互联网业务可回溯可能更多地通过信息系统版本控制以及存储内容来实现,要通过事后调取保险机构的软件产品版本信息来实现相关证据的查询。”银保监会中介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6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可回溯内控管理等内容,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据记者了解,部分保险公司的技术部门立即启动了相关技术准备和研究工作,并完成了从销售行为的录制到销售行为回放的全链路技术验证。例如,9月28日,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对外宣布自主研发的交易行为可回溯管理系统正式上线。

  “该可回溯管理不仅保证销售行为数据完整回放,保证回溯数据高清的视频回放,还和蚂蚁公有链深度合作。”信美相互技术总监童国红表示,公司针对整体的交易流程重新进行了梳理,着重在销售行为数据完整性保障、销售行为在非连续的场景下行为数据连续性的保障,以及销售行为录制过程中优化数据传输机制等方面进行优化,确保销售行为数据质量,提升终端客户体验。

  自营网络平台是唯一载体

  “长期以来,互联网保险业务边界在哪儿,源于对保险公司自营网络平台认识的不统一。”银保监会中介部相关负责人称,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平台,也是监管的主要抓手。

  此次,《办法》规定,所谓“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更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抓手。”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

  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办法》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并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主要是为了全面强化持牌经营理念,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另外,也有助于解决保险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难题,有助于杜绝截留保费、平衡市场力量、控制渠道费用,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保障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责任编辑:戚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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