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43656

长春经开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公司及责任方被出具警示函

新浪财经2020-11-04 11:32:271

10月30日,吉林证监局披露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锦华、倪伟勇、廖永华、潘笑盈、谭汇泓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9月-2020年2月,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经开或公司)以子公司持有的定期存单为质押物为控股股东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锦源)借款提供了多笔担保,累计担保金额9.48亿元,累计质押定期存单9.95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为万丰锦源担保余额6亿元,质押定期存单6.26亿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为万丰锦源担保余额7亿元,质押定期存单7.31亿元;截至2020年5月28日解除担保前,公司为万丰锦源担保余额9.48亿元,质押定期存单9.95亿元。上述担保事项均未履行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决策程序,公司未在临时报告、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迟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了上述担保事项。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万丰锦源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长春经开时任董事长吴锦华、时任总经理倪伟勇、时任财务负责人廖永华、时任董事会秘书潘笑盈、时任董事会秘书谭汇泓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长春经开、万丰锦源、吴锦华、倪伟勇、廖永华、潘笑盈、谭汇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文/新浪财经 郝显)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0001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