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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涪陵电力亏了9万被罚15万 还没完“夫妻”双双获刑5年

新浪财经2020-11-11 15:11:260

11月11日消息 今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则内幕交易案的一、二审的判决书。四年多钱内幕交易涪陵电力的李某,再被监管处罚之后,最终与向其透露内幕交易的“妻子”王某纷纷获刑5年。

国网节能借壳上市 “妻子”为内幕消息知情人

回顾一下内幕交易的细节。

2014年底,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国网节能服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郭某为实现公司资产证券化,安排时任国网节能财务资产部主任的王某某联系券商提供咨询,王某某通过李某介绍了中信证券工作人员季某。

2015年3月至9月,季某及其下属刘某向国网节能提供了多种上市方案,推荐借壳上市,筛选出国家电网旗下多家上市公司壳资源,建议将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置信电气作为借壳首选。

郭某安排王某某了解壳资源公司的资产情况。郭某倾向于借壳置信电气,但被国家电网产业发展部财务资产处处长江某否决。借壳涪陵电力需要与涪陵区政府商谈。

2015年10月26日,郭某召开国网节能上市准备工作会,研究委托券商、与涪陵区政府商谈等问题。会后,郭某安排王某某了解涪陵电力的资产情况。

11月6日,涪陵电力间接控股股东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总经理路某应郭某要求,指派该公司财务部主任陈某到北京向郭某介绍涪陵电力,王某某参加中午聚餐,陈某在席间提到借壳涪陵电力需要取得涪陵区政府的同意。

12月29日8时25分,郭某、国网节能办公室主任樊某、总会计师夏某等人从北京飞往重庆商谈借壳涪陵电力事宜,夏某在飞机起飞前于8时20分电话通知王某某因到重庆出差故而取消原计划前往天津的行程;12月29日下午,郭某等人先后与涪陵区政府、涪陵电力及其控股股东会商,取得对方对借壳的支持;12月30日,涪陵电力停牌。

2016年2月25日,涪陵电力发布与国网节能重组的公告。

经证监会认定,该公告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2月25日,王某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交易400余万元 亏损9万多被罚15万

李某究竟是什么时间,如何交易的涪陵电力的呢?

2015年11月12日,李某向其借用的焦某证券账户转入200万元,后于当日9时34分至38分全仓买入涪陵电力股票7.42万股,成交金额199.79万余元。

12月29日8时21分王某某拨打李某电话,8时40分李某给王某某回电话,9时31分李某将其通过焦某证券账户持有的建研集团股票亏本清仓,9时34分至37分买入涪陵电力股票6.91万股,成交金额212.61万余元。综上,李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入涪陵电力股票成交金额共计412.4万余元。

2017年8月31日,重庆证监局对李某内幕交易涪陵电力股票案作出行政处罚。处罚书显示,李某尽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交易“涪陵电力”股票亏损9.29万元,仍被重庆证监局处以罚款15万元。

”妻子“王某同被定罪 两人婚姻关系成焦点

2018年12月19日,王某某、李某被抓获归案。

李某某被证监会开出了罚单,但王某某参与内幕交易的问题并未被监管处罚。因此在案件审理中,王某某为自己进行了辩护,最有意思的是对于自己与李某之间的关系认定。

王某某在证词中表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进入实质操作阶段且具有很大的实现可能性,才会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据此认定内幕信息形成;2016年12月29日下午,两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磋商后达成初步意向,该时间节点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李某购买某电力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王某某与李某已登记离婚,不存在王某某向李某泄漏内幕信息并伙同李某实施内幕交易的可能。

那李某和王某某两人究竟是什么关系?又因何在离婚之后还会有内幕消息的沟通?

根据两人的离婚登记证明显示,在2015年5月13日,李某和王某某等级离婚,两人婚内两套房产全部归王某某所有。

但王某自己的证词中提及,2015年11月11日晚,王某某、李某两人以夫妻名义与樊某聚餐。王某某向樊某介绍李某是其爱人,谈了其和李某去非洲的见闻。樊某说:“国网节能要上市了,你们财务部门会很忙。王某还表示自己和李某离婚后,李某有一个孩子,有时让其帮忙照顾,孩子叫其妈妈。自己和李某一起去厦门拜佛,回沈阳、哈尔滨探亲,带孩子去上海迪士尼,自己还让李某陪同到香港买保险。以及在内幕交易敏感期期间,王某某还多次为李某归还信用卡。上述事实,都显示王某某和李某之间的实际“夫妻”关系一直存在。

那两人为何要离婚呢?实际是李某的弟弟与杨某婚后育有一女。2014年底,杨某再次怀孕。因李某一直没有孩子,李某弟弟问李某想不想要这个孩子,李某说想要。为解决孩子户口及身份问题,李某和自己的弟弟商量,李某弟弟和杨某、李某和王某某分别办理离婚,李某和杨某登记结婚。2015年7月,孩子出生后被李某带回北京抚养。

两人双双获刑5年 内幕交易难逃刑罚

法院认为,王某某知晓李某炒股并从事与资本市场相关的工作,仍向李某泄漏内幕信息,能够遇见其行为将导致李某内幕交易的危害后果。二人虽登记离婚,但在经济、生活上保持密切联系,不再是截然分明泄漏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的关系,而是形成共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合意,对王某某也应按照内幕交易罪定罪惩处。

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李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二人提起上诉,声辩王某某并非内幕消息知情人,李某没有从王某某出获取内幕消息,二人不存在通谋。李某坚称自己炒股是基于个人的分析决策,不存在异常的交易行为。李某的辩护人还提出,李某已受行证处罚又受刑事处罚,违反“一事不两罚”的原则。

法院认为,王某某作为国网节能财务资产部主任,通过联系券商提供咨询,参与商讨上市方案,筛选壳资源,负责了解壳资源公司资产状况,知悉涪陵电力是国网节能可供选择的杰克目标。在多个涉及借壳上市相关的重要会议场合中,王某某均有出席。

对于李某辩护人所提到的“一事不两罚问题,法院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李某、王某某实施的内幕交易行为被证监会决定处以15万元的罚款且已执行,一审判决已依法折抵二人所判罚金刑,并未违反“一事不两罚”原则。

二审驳回了两人的上诉。

(法说资本 恢恢)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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