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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股份员工获刑 受贿130万元采购后致运行列车失火

新浪财经综合2020-11-13 18:23:190

原标题:大华股份员工获刑 受贿130万元采购后致运行列车失火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3日讯 (记者 马先震 孙辰炜)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股份”,002236.SZ)员工受贿130万指定独家供应商,但因生产不合格产品导致运行列车出现失火造成重大事故一案终于落下帷幕,当事人杨某及易某明上诉未果,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决定维持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即判令被告人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易某明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涉案违法所得13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0年10月1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杨某、易某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浙0108刑初186号),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细节。

{image=1}裁定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6年,辽宁奇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联系浙江大华公司,称需要采购车载监控设备用于沈阳铁路局项目。担任浙江大华公司大客户销售经理的被告人杨某和技术负责人孔某在确认浙江大华公司不生产该设备后,协商从外部导入该设备。被告人杨某利用参与该项目及推荐供应商的职务便利,帮助被告人易某明成为浙江大华公司该项目的独家供应商,并在产品设计、文件准备、付款等多方面对被告人易某明予以帮助。被告人易某明从深圳羿龙电子有限公司采购设备,以北京富视公司名义实施该项目并获利385万余元,并多次向被告人杨某贿送钱款共计130万元。2017年,沈阳铁路局动车组发生车载监控设备失火事故,系被告人易某明提供的监控设备。

2018年3、4月,浙江大华公司开始内部调查被告人杨某。同年5月11日,被告人杨某转给被告人易某明11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并扣押黑色苹果X手机1部、白色苹果7手机1部;被告人易某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易某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24年12月26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被告人易某明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至2022年7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被告人涉案违法所得13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裁判文书网于2020年10月10日发布的《杨某、易某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浙01刑终395号)显示,原审被告人杨某、易某明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image=2}上诉人杨某及其辩护人上诉称,其推荐易某明和富视东方公司的行为,是正常的、普遍的商业行为,既不具有违法性,也不违反大华公司规章制度,后期富视东方公司是通过大华公司正规业务流程考核才正式成为供应商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主观上没有为易某明谋取利益、损害大华公司利益的动机和故意;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杨某的犯罪金额为45万元,原判认定杨某受贿金额为130万元证据并不确实充分,二人相识多年,私交甚好,具有借款、合作项目的信任基础等。

上诉人易某明及其辩护人上诉称,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免费为大华公司提供无偿的产品研发设计、开模打样、功能验证、前期送检等工作,帮助大华公司获得沈阳铁路局订单,而大华公司没有进行项目招标,且大华公司自始未将富视东方公司作为供应商,其一方接洽并参与该项目并非因杨某有意帮助;案涉130万元均为其点对点直接转账给杨某的借款,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其中85万元已备注为“借款”,款项来源并非所谓“385万元的项目获利”(其一方所得利润不过项目合同金额1850余万元的百分之十几),三维地图及房车项目真实存在。

法院认为,上诉人杨某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易某明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并且认为,上诉人杨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诉人易某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易某明之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据新浪财经报道,2017年7月,大华股份发现车载监控一体机和电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发生多起自燃、着火现象,公司委托赛宝实验室对产品进行了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根据检验报告显示,证明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赛宝实验室、赛宝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验,大华股份送检的锂离子动力电池组27个电池和33个电池组,检验结果为电池容量测试、重物冲击、充电电流控制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余项目检验结果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辽宁奇辉沈阳分公司的总经理李某称,这些监控设备发生了两起在运行的列车上的火灾事故,在铁路行业是十分严重的客运公共交通事故,并且这些监控设别故障率很高,于是公司和大华股份协商,全部退了货。案发后自己才知道这些监控设备是大化股份合作伙伴生产的。北京富视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称,自己公司做安防业务,主要做海康的产品,易某某是公司的监事,操作了大互粉和沈阳铁路车载监控一体机项目,项目货款1700多万,公司因此获利400多万,自己留了30万元,剩下的370万元都转给了易某某。

大华股份成立于2001年3月12日,注册资本30.01亿元,于2008年5月20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傅利泉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0.24亿股,持股比例34.09%。

公司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2)18号文批准,由杭州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傅利泉、陈爱玲、朱江明、刘云珍、陈建峰。设立时以截至200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080万元按照1:1的比例折合股本1080万股。2017年,大华股份实现营业收入188.4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1.3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78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0.33%。2020年7月,2020年《财富》中国500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排名第354位。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以视频为核心的智慧物联解决方案提供商和运营服务商,现拥有16000多名员工,研发人员占比超50%,公司持续探索新兴业务,延展了机器视觉、视频会议系统、专业无人机、智慧消防、电子车牌、RFID及机器人等新兴视频物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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