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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处罚香溢融通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诉讼

新浪财经综合2020-06-08 10:25:330

根据香溢融通此前公告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香溢融通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香溢融通当期不得确认投资收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

1、索赔条件为:在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买入香溢融通股票,但香溢融通隐瞒担保事项,并在2019年1月12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2、承担责任的主体

在香溢融通此次公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中,宁波证监局决定对香溢融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至30万元罚款以及年限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香溢融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为了履行担保义务,虚构投资业务,导致香溢融通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1.03亿元,占2015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48.76%,香溢融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因瑞龙7号和君证1号收益权转让附带担保,虚增净利润77,580,324.37元,股民维权平台:http://wq.finance.sina.com.cn/

2020年6月6日,占2015年更正前净利润的49.96%;2016年虚减利润总额40,976,005.77元,占2016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26.54%,提前确定投资收益,虚减净利润29,278,006.30元,占2016年更正前净利润的24.97%。

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权益受损的投资者进行索赔诉讼,应向律师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以及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2019年1月12日,证券代码:600830)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香溢融通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香溢融通(维权)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香溢融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香溢融通维权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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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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