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2会计师遭监管谈话 ST德豪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违规
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5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对黄志伟、张海兵执业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9月23日更名)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文号: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332号)、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德豪(维权)”,002005.SZ)2018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专项审核项目(审核报告文号: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532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黄志伟、张海兵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
(一)开发支出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对开发支出相关控制进行充分了解分析,未对费用分配归集、研发费用资本化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未对是否具备足够的技术与财务资源以完成无形资产开发等内容进行充分分析,未见结合审计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判断该事项对审计意见的影响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
(二)无形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无形资产审计中,黄志伟、张海兵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工作,但未对无形资产后期产生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充分分析,未对评估相关假设、评估方法恰当性及贬值率等重要参数进行充分复核分析,未见结合审计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判断该事项对审计意见的影响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
(三)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建工程审计中,未对在建工程项目未来经济利益情况进行充分分析等,未见对餐饮中心、实验楼、土石方工程及超过一年未转固等在建工程减值迹象判断相关资料等。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
此外,2018年年报审计中,黄志伟、张海兵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底稿未见对上述事项广泛性进行充分分析,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
二、会计差错更正专项审核项目
在会计差错专项审核中,未见对两次评估中相关假设、芯片生产相关技术的重要评估参数进行充分对比和分析复核,未见处置方案是否合理等相关分析资料,未见对评估所依据资料对以前年度减值影响进行分析,未对会计差错更正对2018年年报审计意见的影响进行充分分析等。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
安徽证监局认定,黄志伟、张海兵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黄志伟、张海兵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0年11月9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来安徽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ST德豪官网显示,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9月23日更名)成立于1996年5月,2004年6月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2005,主营小家电、LED系列产品研发、制造与销售。 德豪旗下拥有两家上市公司(德豪润达ETi<深股002005>,雷士国际NVC<港股02222 >),三十余家全资及控股企业,并在珠海、蚌埠、芜湖、扬州、中山、大连六大城市部署建成有现代化产业基地。芜湖德豪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6.02%。
ST德豪2018年年报显示,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姓名为黄志伟、张海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黄志伟、张海兵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黄志伟、张海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文号: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332号)、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专项审核项目(审核报告文号: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532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
(一) 开发支出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对开发支出相关控制进行充分了解分析,未对费用分配归集、研发费用资本化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未对是否具备足够的技术与财务资源以完成无形资产开发等内容进行充分分析,未见结合审计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判断该事项对审计意见的影响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
(二) 无形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无形资产审计中,你们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工作,但未对无形资产后期产生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充分分析,未对评估相关假设、评估方法恰当性及贬值率等重要参数进行充分复核分析,未见结合审计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判断该事项对审计意见的影响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
(三) 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建工程审计中,未对在建工程项目未来经济利益情况进行充分分析等,未见对餐饮中心、实验楼、土石方工程及超过一年未转固等在建工程减值迹象判断相关资料等。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
此外,2018年年报审计中,你们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底稿未见对上述事项广泛性进行充分分析,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
二、会计差错更正专项审核项目
在会计差错专项审核中,未见对两次评估中相关假设、芯片生产相关技术的重要评估参数进行充分对比和分析复核,未见处置方案是否合理等相关分析资料,未见对评估所依据资料对以前年度减值影响进行分析,未对会计差错更正对2018年年报审计意见的影响进行充分分析等。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0年11月9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来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11月2日
责任编辑:逯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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