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05819

400亿币圈余额宝大案:操盘人挥霍上亿 扣押货币为何充公而非退还

新浪财经综合2020-12-07 19:24:032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宋杰|上海报道

去年8月,《中国经济周刊》曾刊发报道《停止提现已快两个月!Plus Token 是“币圈余额宝”还是新型传销?》,今年11月底,“靴子”终于落地。

11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下文称“裁定书”),这是对号称全球币圈第一大资金盘“Plus Token”的终审判决,判决显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其中,主犯陈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并处以600万元罚金。此外,扣押的数字货币依法处理,所得资金及收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公安部官网此前通报,该案是我国公安机关侦破的“首起以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案”,涉及参与人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涉案数字货币总值逾400亿元。

据前述“裁定书”显示,2018年,仅有初中文化的陈波用骗来的数字货币变现后,购豪车、豪宅,送女友父母超千万。挥霍钱财后,又为自己和同伙办好外国国籍跑路国外。

2020年3月,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发起集群战役,将涉嫌传销犯罪的82名骨干成员全部抓获。

{image=1}

自诩“币圈余额宝”1年多搭建起3293层传销层级

Plus Token官方资料显示,Plus Token自称是“智能搬砖钱包”、“币圈余额宝”,投资者在Plus Token中存入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后,会被替换成Plus Token提供的Plus币,然后通过“智能狗”自动搬砖(指同一区块链资产在不同市场由于某些原因导致价格不同而产生的套利机会)的方式获得收益。据其当时宣传,13个月涨幅可以达348倍。

上述投资模式看上去是在投资“币圈”,但实际上是在参与一个层级达到3293层的传销组织。《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注意到,该传销组织从组建到案发仅用了1年多时间。

“裁定书”显示,2018年初,被告人陈波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设立Plus Token平台开展传销活动,先后聘请郑敬、王仁虎团队开发、运营维护该APP,并建立域名为www.plToken.io的网站,该平台于2018年5月1日正式上线。同时,陈波、丁赞清、彭一轩、谷智江等人成立了Plus Token平台最高市场推广团队——盛世联盟社区,通过微信群、互联网、不定期组织会议、演唱会、旅游等方式,发布Plus Token平台的介绍、奖金制度、运营模式等宣传资料,虚构、夸大平台实力及盈利前景。

2018年5月开始,陈波、袁园先后招募刘帅、陈滔等人从事Plus Token平台的客服、拨币工作。2018年8月,经丁赞清邀请,陆万龙加入Plus Token平台并负责介绍、对接其他区块链领域活动主办方、新闻媒介,推广宣传平台,扩大影响力。

据了解,Plus Token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的数量,将会员等级分为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该平台设置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以此进行返利,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2019年1月,为逃避法律打击,陈波、袁园将平台客服组、拨币组搬至柬埔寨西哈努克城,并继续以Plus Token平台进行传销活动。

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6月27日,该平台共记录注册会员账号269.35万,其中经过身份认证的账号159.49万个,最大层级为3293层。

经苏州瑞亚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截至2019年6月27日,Plus Token平台共收取会员缴纳的比特币(BTC)31.42万个,比特现金(BCH)11.75万个,达世币(DASH)9.6万个,狗狗币(DOGE)110.6亿个,莱特币(LTC)184.77万个,以太坊(ETH)917.42万个,柚子币(EOS)5136.33万个,瑞波币(XRP)9.28万个。据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最低价计算,上述8种数字货币总和超148亿元。

犯罪头目买房、买豪车,挥霍上亿元

“裁定书”中还揭开了这一骗局背后操盘人的奢靡生活。

案发前,陈波变卖数字货币进行变现,其中通过卖币给付继森、游上椿等人变现人民币1.45亿余元。现有证据已查明其中1.27亿余元赃款流向,包括250万余元用于购买三辆汽车:以72万余元为陈谦(陈波的弟弟)购买玛莎拉蒂汽车一辆(已扣押),以105万元为陈谦购买路虎揽胜汽车一辆,已被陈谦转卖;73万余元用于为丁赞清购买丰田陆地巡洋舰汽车一辆(已扣押)。此外还以1902万余元用于购买房产11套。

公安机关依法从丁赞清处扣押钱款7295990元(其中400余万元为赃款)、丰田汽车一辆;从陈谦处扣押玛莎拉蒂汽车一辆;从谷智江妻子杨娜处扣押奔驰汽车一辆;从彭一轩处扣押赃款65万元。公安机关查封以涉案赃款购买的房产及商铺共17套。

据公安部通报,为吸引更多人员参与,该犯罪团伙利用互联网大肆宣扬,雇佣外籍人员冒充平台创始人,以包装伪造其所谓的“国际平台”“国外项目”背景,通过不定期组织会议、演唱会、旅游等线下活动,为平台宣传造势,甚至不惜花费重金多次在境外召开千人规模推广大会。

2018年9月14日至15日,韩国济州岛召开了一个叫做“WBF世界区块链大会”的会议,Plus Token美国基金会正是大会的冠名方。相关报道显示,Plus Token创始人LEO与硅谷创客资本赵胜,道斯资本lldar等一起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

彼时Plus Token官网显示:赵胜是Plus Token的投资人之一。《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就此联系赵胜,赵胜表示,自己仅仅是收取了冠名费,“被站台了”。他透露,Plus Token CEO LEO就是传销团伙从俄罗斯雇的人站台,根本不是CEO,早就回国了。

扣押的数字货币为何不退还“韭菜”,

而是上缴国库?

值得一提的是,在“裁定书”中有这样一句表述:“扣押的数字货币依法处理,所得资金及收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有不少网友提出:“为何这些资产不退还给受骗的‘韭菜’?”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为此采访了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曾杰律师 。

“此问题的争议点就在于,传销案的普通投资者、参与者,是否属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果无法认定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相关赃款赃物就不能够作为其损失给予退赔,应该根据刑诉法规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曾杰说。

曾杰分析说,在传销活动中,相关人员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组织策划者,第二类是介绍、诱骗他人参加者,第三类就是单纯的参与投资者。

从行政监管的角度而言,所有传销的参与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对于这三类人员,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处罚最轻的,就是针对普通的单纯参与者,其处罚规定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就意味着,在行政监管领域,即便是普通的参与行为,也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处罚,所以在刑事领域将参与者认定为“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显然困难很大(当然,实践中工商监管部门很少会对普通的参与者进行相关处罚措施)。

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全国各地审判的大部分传销类案件中,法院判决认定存在被害人,并判决被告人发还或退赔被害人(受害人)损失,或取得受害人谅解的案件非常之少,绝大部分案件在判决中未明确是否存在被害人,或退赔被害人损失问题。

曾杰查询到,2019年全国传销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书数量是2343件,但判决书中明确发还被害人的只有11起(编者注:该数据仅供参考,不具有精确性)。

曾杰进一步解释说,类似问题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投资者,法律定性上虽然没有明确他们是被害人,但是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他们等同被害人的获得退赔权利,而传销案件的投资人没有明确此权利。

曾杰对本案分析说,大量参与者或投资者,最开始仅仅只是数字货币钱包的使用者,他们交付数字货币到钱包,委托平台投资获利,到底是因为受骗而支付相关数字货币资产,还是想通过支付相关数字货币获得发展他人的资格,从而获得相关传销返利,这一点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对于该传销案中实际受损失的底层参与者投资者,如果并没有发展他人,可以认定其等同于刑事案件中的受骗者,也就是被害人,在司法处理中可以从被告人或者相关涉案平台的赃款赃物中,对其给予相关赔偿。”曾杰说。

曾杰认为,评判一个行为或者一个平台是否涉嫌传销,要观察其整体的商业运营模式,其中有几个非常重要的核心条件:

第一,是否存在金字塔结构——Plus Token的账户等级制度;

第二,金字塔结构下,是否存在层级性的返利制度——Plus Token的链接收益;

第三,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还是以拉人头为目的——搬砖套利是否真实存在。

“如果搬砖套利活动本身不足以支持整个模式的正常返利,那返利的来源就是来自于新进入会员支付的数字货币,也就是入门费或者投资金额,那就会成为庞氏骗局。这种庞氏骗局模式的存在,就是传销模式,是构成犯罪的关键。”曾杰说。

曾杰分析说,用户把数字资产存入到钱包后,其本人依然拥有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当然钱包还会提供一个增值服务,就是利用钱包里面的数字资产去进行投资,也就是搬砖套利。这种从存储到委托投资行为的变化,在一些传销类或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并不少见。因此,如果单独评价此类数字钱包的增值服务,和承诺收益的行为,更合适的罪名应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这种服务本身并不存在,或服务存在重大虚假性,也可能定义为集资诈骗罪。

“考虑到在这类案件中,大量的数字货币或相关资产被用于用户返利,而且是通过层级化的返利架构给予相关会员相关收益,因此很多办案机关依然会把这类案件定性为传销类犯罪。”曾杰说。

责编 | 杨百会

版式 | 孙珍兰

0002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