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17315

证监会处罚科融环境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诉讼

新浪财经综合2020-12-14 09:41:280

受损股民可至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发起维权:http://wq.finance.sina.com.cn/

关注@新浪证券、微信关注新浪券商基金、百度搜索新浪股民维权、访问新浪财经客户端、新浪财经首页都能找到我们!

2020年12月14日,雄安科融环境(维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融环境或公司,证券代码:300152)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6号)。中国证监会对科融环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科融环境维权入口)

经查明,科融环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科融环境通过将21个项目调式报告日期由以前年度涂改为2017年,并在2017年确认调式收入,虚增2017年利润7,178,800.95元;2、科融环境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认为,科融环境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科融环境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2019年6月3日,科融环境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关联方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认为,天津丰利、杰能科技作为本次科融环境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天津丰利及杰能科技通过科融环境公告“天津丰利收购杰能科技91.96%股权”,与天津丰利收购杰能科技100%股权的事实不一致;天津丰利通过科融环境公告“天津丰利受让杰能科技股权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与天津丰利使用杰能科技13,695万元用于满足对外借款的提款条件,并用于向杰能科技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实不一致。天津丰利、杰能科技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天津丰利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杰能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5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因中国证监会两次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了行政处罚,故索赔条件为:

1、在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买入科融环境股票,且在2017年11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2018年4月25日到2019年8月6日期间买入科融环境股票,且在2019年8月6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本案中,可诉且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将以被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相关责任主体。

今年6月,章祥兵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三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三人系直接责任人员且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其对外就应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

{image=1}

责任编辑:陈诗莹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 抢沙发,发首评,稳占C位!
0
10
  • 10
  • 20
  • 30
  • 40
  • 50
  • 100
条 / 页
/ 0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