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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书拒绝兼容触犯反垄断红线的中国启示

第一财经2020-12-21 13:23:030

原标题:脸书拒绝兼容触犯反垄断红线的中国启示

作者:翟巍

我国反垄断机关有必要借鉴欧美最新的关于拒绝互联互通垄断行为的规制理论,厘定头部生态平台企业实施的拒绝接入、链接封禁、减损数据或服务互操作性行为的垄断属性。

互联网平台经济的重要特征是产品、服务、平台、数据之间的互联互通。如果头部生态平台企业为了维持其在相关市场的垄断地位,采取拒绝兼容、链接封禁等反竞争行为阻碍产品、服务、平台、数据之间的互联互通,那么这类行为不仅背离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固有行业属性与良性发展需求,而且触犯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

一、经营自由权不是头部生态平台企业拒绝兼容行为的挡箭牌

近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针对脸书公司发起反垄断诉讼,这是今年美国反垄断监管机关针对GAFA等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提起的第二起反垄断诉讼。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观点,脸书公司违反《谢尔曼法》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它涉嫌通过长期反竞争行为非法维护其在个人社交网络领域的垄断地位。

由于脸书平台具有超27亿活跃用户,因而它无疑在美国乃至全球个人社交网络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并成为海量的第三方应用程序依附生存的头部生态平台。在脸书公司被指控的垄断三宗罪中,掩盖在经营自由幌子下的“反竞争的拒绝兼容行为”尤为引人注目,该项行为具有恶意拒绝互联互通的鲜明特征。

其表现有二:一方面,脸书公司采取类似“二选一”方式排斥竞争对手。具体来说,脸书公司针对竞品类App制定APIs接入限制条件,强行迫使开发者不得与脸书公司竞争对手进行数据接入等领域的合作,从而直接隔断同类社交网络产品应用程序的API接口。

另一方面,脸书公司禁止开发者向与脸书公司核心产品或服务类似的其他竞争性社交网络的产品或服务推广或导出用户数据,以防止此类社交网络的产品或服务威胁到脸书公司在个人社交网络市场的垄断地位。

一言以蔽之,脸书公司该种拒绝兼容行为已经明显逾越经营自由的合法范畴,触犯反垄断红线。它不仅损害用户的自由选择权与竞争红利,导致用户在使用脸书公司竞争对手产品时面临高昂转换成本,而且直接损害互联网广告销售市场的竞争机制。进一步而言,脸书公司这种拒绝兼容的垄断行为抑制、减损乃至清除个人社交网络市场的竞争机制,致使该市场逐步丧失创新活力。

二、头部生态平台企业应当承担更加严格的互联互通义务

在数据被厘定为生产要素的时代背景下,数据的自由流转、交易与融合是实现互联网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众所公认,社交网络属于数据驱动型平台。然而,以脸书公司为代表的头部生态平台企业借助“先入为王”与“赢者通吃”效应,在个人社交网络相关市场及相关联市场已经集聚海量数据资源。而头部生态平台企业为了攫取由海量数据资源所衍生的垄断利益,不仅倾向于采取拒绝接入、链接封禁等手段,以拒绝自身平台与竞争对手产品、服务之间的兼容性,而且具有遏制所掌控数据可移植性的意图与行为。这不仅导致互联网平台经济相关市场出现显著的进入壁垒,而且容易使这类市场呈现被碎片化与被分割化的孤岛效应。

基于域内外横向比较视角,我国互联网领域亦存在与脸书公司拒绝兼容行为高度类似的涉嫌垄断行为。譬如,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我国大量企业开启在线远程办公模式,而提供在线远程办公服务的平台包括腾讯旗下的企业微信与腾讯会议、阿里巴巴旗下的钉钉、字节跳动旗下的飞书等。然而,作为域内社交网络领域头部生态平台的腾讯通过从微信端封杀飞书等产品的方式,以排斥其旗下的企业微信与竞争性平台产品飞书等的兼容性与互操作性。这一拒绝互联互通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用户的自由选择权与竞争红利,而且涉嫌通过封禁对手经营自由的方式非法固化与强化自身垄断地位。

由于脸书等头部生态平台已经具有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必要设施”属性,因此这类企业采取的拒绝兼容、链接封禁等拒绝互联互通的行为极易导致市场竞争机制的疲弱化与形骸化。在今年10月初,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在《数字市场竞争状况调查报告》中认为,作为科技巨头的脸书公司等企业实施滥用其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并由此导致市场创新机制弱化与消费者利益减损。基于上述情况,脸书公司等头部生态平台企业在反垄断监管框架下应当依法承担更加全面与严格的互联互通义务,并纠正乃至消除拒绝兼容、链接封禁等新形态垄断行为。举例而言,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本次起诉脸书公司垄断案中,明确请求法院判处“永久禁止脸书公司对API接口与数据获取附加限制条件”,这一请求体现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针对拒绝兼容行为的“釜底抽薪”式的反垄断规制意图。一旦这一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美国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可持续性竞争机制无疑将获得硬核保障。

无独有偶。与美、中同属于世界反垄断三大法域的欧盟亦在逐步强化针对链接封禁等阻碍数据交换行为的反垄断监管。报告认为,在数字经济环境中企业的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及时访问相关数据,因此该报告建议施行促进数据交换的措施。该报告主张,公权力机关应当针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制定更为严苛的关于确保数据可移植性的规定,以鼓励“用户多栖性”与克服“用户锁定”效应。依据欧盟反垄断法律实践,如果头部生态平台企业掌握具有必要设施属性的大数据资源,并拒绝其他经营者以合理目的访问使用该资源,那么拒绝访问数据的行为就涉嫌构成违反《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102条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此外,德国立法者亦针对头部生态平台企业拒绝互联互通的垄断行为采取严苛规制态度。依据今年初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十次修订草案“第19a条”第二款,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可以禁止具有显著跨市场竞争影响的企业从事“减损数据或服务的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t)或数据的可移植性(Portabilit?t)”的行为,以避免损害竞争机制。

三、脸书被诉案对我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的借鉴意义

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后,强化域内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已是大势所趋。而这一域内监管新动向也与近年来欧美反垄断监管发展趋势相契合。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认为:“虽然平台经济领域竞争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但互联网行业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唯有在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强化反垄断监管,才可确保实现互联网平台经济行稳致远的发展目标。在网络经济与数字经济时代,如何确保渊源于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能够精准规制拒绝兼容、链接封禁等新形态的垄断行为,以实现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平稳与有序发展,已经成为域内外反垄断监管机关面临的共同难题。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由脸书被诉案可知,如果头部生态平台企业滥用其平台具有的基础生态系统属性恶意拒绝互联互通,那么不仅依存于平台基础生态系统的第三方应用程序运营企业丧失自主选择权与竞争红利,而且具有发展远景的竞争性应用程序运营企业也将面临被孤立与封禁的局面。头部生态平台企业通过拒绝互联互通而排除、限制竞争对手的行为,不仅在微观层面直接损害用户利益、竞争对手利益,而且在宏观层面阻碍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由于上述原因,我国反垄断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有必要借鉴欧美最新的关于拒绝互联互通垄断行为的规制理论与经验,厘定头部生态平台企业实施的拒绝接入、链接封禁、减损数据或服务互操作性行为的垄断属性,以鼓励“用户多栖性”与克服“用户锁定”效应,进而防止与微信封禁飞书类似的垄断行为的重演与蔓延。除此以外,我国反垄断监管机关有必要借鉴域外先进经验、方法与技术,采取全景式、前置式与穿透式监管方式,主动识别、处置与防范由头部生态平台企业实施的滥用大数据资源封流手段与技术封禁手段而妨碍用户多归属的行为。

责任编辑: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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