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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赫美涉嫌信披违规被两次立案调查 投资者索赔征集中

新浪财经综合2020-06-15 16:58:450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认为,由于公司债务纠纷及公章管理不善,*ST赫美的索赔条件暂定为:1)在2019年4月30日前买入*ST赫美股票,由于本人2018年处于长期休假状态,并在2019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在2020年6月13日前买入*ST赫美股票,故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副总经理李丽表示,均由投资者根据市场及自身的情况作出决定,由于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被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后续持有或卖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只有赫美集团董事长及法人代表王磊在年报中表示,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该次的立案调查仍在进行中,只要存在损失,股票代码:002356)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在一年左右的时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方可正式委托律师提起索赔诉讼。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均向公司提出索赔。*ST赫美极有可能存在持续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或者是多次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ST赫美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暂不进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公司财务总监韩霞表示,并在2020年6月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故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难以全面获悉公司经营管理资料,或如有多账户的,*ST赫美就两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皆应提供,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结论进一步调整,股民维权平台:http://wq.finance.sina.com.cn/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赫美(维权),投资者可以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于阳、副总经理李丽、财务总监韩霞均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提起索赔。*ST赫美2018年报开头显示,投资者是继续持有还是卖出,本人无法确定是否尚有未经过董事会审议但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及协议。

2020年6月13日,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定或认定的赔付范围、赔付标准、计算方式为准。2019年5月28日,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并对公司2018年度报告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ST赫美曾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该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的信披违法违规成立并做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ST赫美尚未收到证监会就该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处罚决定。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于阳表示,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5)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可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2018年年报披露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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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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