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的“影视搬运”行为是否侵权?侵权与否看原视频比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短视频平台对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进行了编辑、修改、推荐或置顶等行为时,这种行为属于这个明知或者应知的范畴,所以,平台也需要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法治周末记者 吴昊
4月9日,一篇由众多影视行业协会、企业以及5大视频平台联合发布的《联合声明》引爆舆论。
《联合声明》旨在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运营者,未经影视作品权利人授权,将影视作品进行任意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引发一系列盗版侵权问题和纠纷的现状,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并呼吁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运营者提升版权意识,避免侵权。
那么,哪些“搬运”影视作品的行为,会侵犯影视作品的权利?一时间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
平台存帮助侵权风险
2020年11月27日,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接受权利人及监管部门委托,对10万多名原创短视频作者、国家版权局预警名单及重点影视等作品的片段短视频进行监测,覆盖作品量超过1000万件,累计监测到3009.52万条疑似侵权短视频,受委托已成功通知、删除1276.92万侵权链接,涉及点击量高达2.72万亿次,按万次点击一元计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72亿元。
而如今,在短视频平台仍然可以看到,很多公众账号都有剪辑上传电影、电视剧或动漫等影视作品的内容,有的是把影视作品按照短视频时间限制,单纯地剪辑成数个短视频,不添加任何解说和背景音乐,并整理成“合集”供用户观看。
“未经权利人的授权,从影视剧里面截取片段,然后上传到某一个平台上公开传播,这种行为侵犯了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
赵占领介绍,短视频平台侵犯影视作品版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平台以普通用户的名义未经授权上传权利人作品;另一种是用户自己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上传权利人作品。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短视频平台对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进行了编辑、修改、推荐或置顶等行为时,这种行为属于这个明知或者应知的范畴,所以,平台也需要承担这个帮助侵权的责任。”赵占领说。
另外,微信公众号也有可能存在侵犯影视作品版权的行为。
赵占领提醒,微信公众号里面所存在的短视频的侵权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微信公众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上传影视作品或其中的片段;另一种是微信公众号通过提供链接的方式,直接链接到某一个侵权视频网站。
侵权与否看原视频比重
记者注意到,还有的涉及影视作品的短视频不是单纯的剪辑,而是用自己的语言概括讲解剧情或点评作品,这类“合集”或未打包的系列短视频,有的全程由主播讲解点评,有的在讲解或点评的过程中穿插无解说的原影视作品“经典”片段。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其中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利用短视频平台、公众号或者其他的渠道,对某一部影视作品进行解读,这种情况一般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这属于对他人作品进行评价介绍中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和作品的片段的情形。”赵占领认为,这种情况是否侵权,要看无解说的原视频片段占全视频的比重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
赵占领举例称,一个10分钟或者更长的影视解说短视频,如果将5分钟的原视频剪辑到短视频里,对影视作品进行介绍或解读,那有可能就属于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但如果10分钟的短视频,9分半都是原视频,只在最后加了一点解说或点评,这种情况就可能超过合理使用范畴了。
赵占领说,除了对影视作品的剪辑、讲解以外,有的非影评或影视剪辑的短视频账号也有可能涉及侵权。例如,电影《美人鱼》里,文章和李尚正扮演的警察大笑拍大腿的片段,就经常被各类短视频账号拿来当视频过度的剪辑素材。
“这种情况还是要看影视剧片段的使用方式是什么。”赵占领认为,如果这个片段是用于介绍该片段所属的影视作品,则并不属于侵权;但如果这个片段仅作为短视频中的素材使用传播,那就侵犯了该片段所属原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可参考音像作品保护模式
在朔果莲莲创始人苏北淇看来,一些短视频利用影视作品的片段进行混剪和二次创作,即便该影评视频没有对用户收费,还是有盈利倾向的。
苏北淇透露,如果运营一些短视频号以及视频号,包括B站以及微博号等,都可以利用这些混剪以及二次创作的影评短视频为自己拉流量,未来可以在其账号下其他的视频上赚钱。
“据我所知,做短视频盈利的额度是非常大的,在某平台上,随便一个号接个广告,很少有低于一两万元的。”苏北淇透露,在某平台上,可以看到大量对影视作品进行混剪或二次创作的视频。一个影视作品被短视频账号做了二次创作的内容,这条视频不收费,但他运营起来后会接到很多广告订单,而这种情况确实是有问题的。
“实话说,就我了解到很多短视频的运营公司,比影视公司的利润率好太多了。影视公司做了内容,但做内容的人没有赚到钱,反而让做MCN(网红经济运作模式)的人赚到钱,这实在是不公平。”苏北淇坦言,虽然在一个影视作品即将上映或正在上映时,短视频对其进行二次创作,对影视作品宣发本身会带来促进作用,但这个促进作用相对于对其侵权行为进行法律维权相比,也只能算一个小的利益点。“在一个影视作品正在热播的时候,影视作品著作权所有人对侵权短视频进行法律维权,会对一个产品的热度产生副作用。”
苏北淇认为,行业应注重原创内容的价值,无论是短视频行业还是电影行业,都应当认识到原创内容的价值以及稀缺性,这应该是原创内容价值的回归体现之一,也对影视作品版权收益的一种多元化补充,这一点歌曲版权领域做得比影视作品版权要好。
“影视版权应当参考歌曲版权,当影视作品网络版权售出后,再出现内容传播时,应当像歌曲版权那样收取版权费,而我国对影视作品再传播版权如何管理还没有界定。”苏北淇说。
“目前,影视行业处于调整期,因为电影行业比较低迷,未来预期一两年内完全恢复到以前的样子也并不现实。针对这种情况,行业应该考虑的侧重并不是盈利,而应该是建立行业规则。”苏北淇认为,从《联合声明》就可以看出,目前行业内正好有这种建立行业规则的共识,未来影视行业可能会建立联盟性质或自律性质的行业委员会。
责任编辑:何中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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