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乱象:代签合同惹来175万余元债务
法治日报《法人》全媒体记者曹萌
刚刚结束的“五一”假期,很多人出游放松,而身负高额债务的高女士完全提不起兴趣。“我当时就是好心,帮朋友在合同上签个字,他现在还不上钱,怎么能叫我‘填坑’?”高女士气愤和懊悔地对《法人》记者说。
通过深入交流,记者获悉,高女士曾于2011年替朋友马涛与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松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期限为36个月、总金额232万余元的融资租赁合同。其中,出卖方为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松公司”),租赁物为一台PC400-8型号挖掘机。但是,这份融资租赁合同让高女士陷入了一场长达5年的司法诉讼,且背负了175万余元债务。
“随意代签“后患无穷
2016年3月14日,小松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将高女士告上陕西西安莲湖人民法院,要求高女士支付机械设备剩余租金和延迟损害金共计175万余元。经历了一审和重审,高女士从败诉变为胜诉。之后,小松公司又上诉至西安中级人民法院。直至2021年4月25日,这场历时5年多的诉讼拉锯战才划上句号。西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由高女士向小松公司支付上述剩余租金和延迟损害金。
融资租赁一般涉及三方,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其法律效力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此案审理过程中,争议在于,高女士认为自己并非实际承租人。但是小松公司一直并未追加马涛为被告,并称对马涛为实际承租人从不知情。同时坚称签约主体安松汉中分公司销售主管李东福并非该公司员工。判决书显示,小松公司认为高女士、李东福和安松公司为获取利益恶意串通。
既然并非实际承租人,高女士为何在融资租赁合同上签字?高女士回忆称,2011年初,她打算买一台挖掘机,恰巧朋友马涛刚刚退伍回来,也有同样的想法,两人一拍即合,便一同到小松公司陕西总代理商安松汉中分公司购买。当时,马涛尚未办理身份证无法购买,而高女士符合购买条件,加之销售人员的劝说,马涛便请求高女士帮忙以她的身份证购买挖掘机和代签合同。马涛向高女士声明,他只是借用身份证,购买机械费用由自己承担。
“2011年3月24日,我和马涛一起找李东福签合同,我签了自己的部分,并代签了马涛的那份,剩下小松公司的那部分,说是要把合同寄过去审核后再签。”高女士说,签合同当天,马涛便把36万余元首付款汇入安松公司账户。
至于剩余租金,高女士表示,马涛承诺每月通过她的账户给小松公司汇入按揭款。前几个月,该账户正常缴款,没有异常。之后,高女士比较放心,也就没再关注账户情况,也没有收到任何催收通知。高女士称,直至小松公司将她告上法庭,她才知道马涛并未按期还款,且剩余租金和各种损害金合计已高达175万余元。“如果我是实际承租人,为什么欠款后,小松公司和安松汉中分公司一直没有向我催收,反而向马涛催收,并私下将挖掘机从马涛的工地上拖走?”高女士反问。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李东福。“那台挖掘机的确是马涛支付的首付款,我记得付款当天很晚了,银行无法转账,是通过POS机把钱打到安松公司账户的,我还给马涛写了收条。”李东福对记者说。他同时表示,在销售旺季,很多销售机构急于将机械售出,售卖过程中会存在一些不合规操作,而这些操作中像高女士这种代签占有一定比例。
确认是否“隐名代理“是关键
究竟该由谁来偿还小松公司的欠款?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洪灯律师对记者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高女士代签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构成隐名代理。如果高女士能够证明其系受马涛委托签约,并且小松公司在签约时清楚两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则合同直接约束小松公司和马涛。小松公司索要剩余租金和违约金,也仅能向马涛主张。
《民法典》第925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那么,如何证明马涛为实际承租人?小松公司在案件审理中坚持不追加马涛为被告,且否认李东福为安松汉中分公司员工。对此,李东福表示,“我此前已提供了由安松汉中分公司缴纳的社保证明,以及小松公司举办的全国机械销售比赛获奖证书,但小松公司仍然对我的身份予以否认。我认为,无非是从利益角度出发,掩盖其没有尽职调查的责任。”
对于高女士的案例,上海融资租赁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服务部主任朱世米对记者表示,在201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式生效前,机械行业中存在诸多融资租赁乱象,代签便是其中一种。对于应由谁来承担代签后的责任,他表示,实际承租人委托代签人签字后,如果设备实际使用人和实际还款人为同一人,那么代签人一般不具有偿还租金的义务;但如果设备实际使用人使用代签人账户进行还款,那这就构成了代签人的一种类担保行为。
朱世米认为,如果使用假身份证签订合同,承租人将机械拉走后拆掉GPS,不支付剩余租金,这将构成恶意诈骗行为,属于刑事案件。但像高女士这种代签则属于民事案件。
融资租赁签约乱象不止
除高女士代签行为导致实际租赁关系不清外,有些融资租赁合同中还存在着应用虚假身份签约的情况。国机重工常林西北分公司总经理赵杰对记者表示,过去在工程机械行业中,许多采购人与考察人员相互勾结,使用假身份购买机械设备。当采购人拿到机械后,便停止支付租金。此时,机械厂家一般会追究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人的责任,但往往签订人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起诉也不成立。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业代签乱象的监管越发严格和细化,如上述最高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未对租赁物实际使用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这意味着,即使融资租赁合同有人代签,但当合同发生纠纷时,若实际使用人出现违约行为,其将作为第三人被诉讼,而不再是由代签人承担相应责任。
朱世米表示,在最高法司法解释和民法典等规定下,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一般不允许代签,且需要设备实际使用人持有身份证与机械厂家销售人员及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尽调人员共同拍照,作为法律依据。
去年10月,为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有效防控地方金融风险,各地整治融资租赁行业乱象频出重拳。北京、深圳、上海、天津等融资租赁业务体量较大的地区,都发布了对辖区内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性文件。虽然,融资租赁代签乱象的事后监管逐渐加强,但似乎一些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经营多年工程机械的赵杰对记者表示了担忧,“对于使用他人证件或假证件代签,只能靠企业自律和客户自律来约束。”
加快融资租赁登记制度落地
从高女士与小松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来看,当时由于受到一系列经济刺激政策的影响,众多基建项目快速上马,工程机械需求骤增。为了能够抓住这次赚钱机会,很多人选择了融资租赁模式,从工程机械公司购买大量设备。
工程项目的激增促进了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据中国租赁联盟发布的《2019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显示,2007年底全国注册运营的融资租赁公司为93家,到2012年底已增至560家;从融资租赁业务总量来看,2007年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240亿元人民币,而2012年突破了万亿元,达到1.55万亿元人民币。
随着融资租赁业发展迅猛,代签、虚假身份签约等导致行业业务拓展中风险不断。记者调查发现,高女士在同一天签订了两份融资租赁合同,金额共计500多万元,而小松公司对此融资项目并未派遣考察人员,核实承租人身份和资质。
不仅如此,处于业务爆发时期的融资租赁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对承租人资产实力也缺少风控。“早期公司是不要求客户提供财产证明的,现在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都要求了。”李东福表示,目前客户提供的资产证明要大于融资额,比如价值100万元的机械设备,客户除支付25万元首付款外,还需提供75万元的财产证明或是能够证明客户按期足额支付融资款的其他文件。
但是,赵杰对此有不同看法。他认为,财产证明的真正作用并不大,承租人可以事先提供财产,随后再将财产转移。“我们现在更多的是把控承租人的银行流水和银行征信。”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因为事前风控失位,融资租赁公司往往会在事中、事后,通过收回机械或司法诉讼的形式来抹平风险敞口。其中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明知无法获得剩余租金,却不及时终止合同,控制风险敞口,而是等到合同期限结束,再使用私力收回机械设备。
“这也是当时融资租赁行业中的一种乱象。”朱世米表示,2014年之前,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与厂家、代理商利益绑定,当厂家或代理商与承租人建立业务关系后,如果在设备可控情况下,即使承租人未能按期还款,合同结束后厂家仍能找到设备位置将其收回,不会给厂家和融资租赁公司带来亏损。同时,拖后收回可以收取承租人更多滞纳金及法律费用,这也是融资租赁企业增加利润的另一种手段。
就高女士案件,记者联系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工作局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会对包括小松公司在内的融资租赁行业进行摸底调查,并对小松公司进行约谈。为此,记者向小松公司发采访函了解反馈信息,但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对于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如何确定租赁物所有权?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史平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加快融资租赁登记制度落地,统一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需要被法律确权,如现有人民银行登记系统有可能成为全国统一的登记系统。同时,登记要素需要被规范,包括融资租赁交易种类、租赁物明细(名称、数量、种类、规格等)、融资金额、期限等。
在融资租赁登记制度落地前,李洪灯提醒代签人,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实际上有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因为承租人是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所以承租人的受托人披露对象主要是出租人。在签约之前或签约时,要向第三人披露代签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披露内容要注意留痕,可以综合采取邮件、短信、电话、录音、录像等方式,如果签约时疏于披露,事后应及时弥补,并让出租人和委托人书面确认,要求出租人明确选择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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