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为红色资源立法 新规将于7月1日起实施
原标题:上海为红色资源立法,新规将于7月1日起实施
实习记者 王安祺
2021年5月21日,界面新闻获悉,《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上海作为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拥有大量的重要遗址、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以及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实物等。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制定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地方立法,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传承弘扬、明确保护责任、强化保障措施,对于统筹整合全市红色资源,打响上海红色文化品牌,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丁伟表示。
《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分总则、调查认定、传承弘扬、保护管理、长三角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界面新闻记者发现,此次红色资源保护立法不乏亮点。
亮点一:确定适用范围
《条例》采取对红色资源的特征进行概括描述、对其类型进行适当列举并设置兜底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一是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二是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三是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
亮点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条例》明确建立党委领导下的市、区两级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研究决定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重大事项,对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并具体明确了联席会议办事机构和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街镇的职责。
亮点三: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
《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建立名录制度予以保护。经过调查、评审、公示等程序,根据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红色资源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同时,建立红色资源名录数据库,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亮点四:实施分类保护
《条例》规定,首先,对红色旧址、红色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不可移动的红色资源实施分四类保护:
一是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等方式予以保护,并依法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二是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实施的红色旧址,位于历史风貌区内的,可以通过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确定为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予以保护;位于历史风貌区外的,参照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三是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红色遗址,通过设置纪念标识予以保护。
四是不属于烈士纪念设施的其他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按照公共文化设施、城市雕塑等有关管理规定,实施保护管理。
其次,上海对可移动的红色资源分两类实施保护:
一是属于红色资源名录中的可移动文物、档案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保护管理。
二是不属于可移动文物、档案的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按照市、区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确定的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管理。
亮点五:擅自涂污、损毁红色资源标识,个人最高罚2千
此次立法对“纪念、保护标识”专门作出规定,《条例》明确,区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遗址(简称红色遗址)设置纪念标识;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旧址、纪念设施设置保护标识。
《条例》明确,纪念或者保护标识的样式由党史研究机构会同市文化旅游部门提出,报市联席会议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纪念或者保护标识。
《条例》还设置了相应的罚则。如果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纪念或者保护标识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亮点六:设置“长三角区域协作”专章
长三角区域是中国革命的重要舞台,拥有丰富的红色资源,推进区域联动对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条例》设置 “长三角区域协作”专章,主要明确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推动长三角区域红色资源理论研究协作,提升长三角地区在全国相关理论研究领域的影响力。
二是推动长三角区域加强馆际资源协作开发。
三是推动长三角区域在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选题、培育、研发、传播等领域加强合作,共同推出精品力作。
四是以长三角旅游推广联盟为依托,打造长三角区域红色旅游圈。
五是鼓励单位和机构利用长三角地区红色资源开展现场教学、红色寻访、社会实践等活动。
亮点七:明确保障措施
《条例》明确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相关经费、人员保障措施;鼓励利用市场机制,探索版权合作等多样化合作模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利用红色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体系;通过人大监督等方式,督促各项工作落地落实;明确检察机关依法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相关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亮点八:破坏红色资源将受到信用惩戒
对于损毁、破坏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等违法行为,《文物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罚款等处罚手段,《条例》通过设定相应的指引条款予以明确。
同时,针对违反红色资源纪念、保护标识管理规定等行为,《条例》对单位和个人分别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并明确了治安与刑事处罚、信用惩戒、政府及部门责任追究的适用情形。
责任编辑: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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