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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马拉松21人遇难 谁该为事故担责?

北京青年报2021-05-23 15:21:270

原标题:一场马拉松21人遇难 谁该为事故担责?

一场遭遇极端天气的马拉松越野赛,牵动着无数网友的心。

截至5月23日上午8时,参加百公里越野赛172名参赛人员中的151人已经确认安全,其中8人轻伤在医院救治,情况稳定。另有21名参赛人员找到时已失去生命体征。甘肃省委省政府已成立事件调查组,对事件原因进行进一步深入调查。

21人遇难,这场噩耗堪称国内马拉松赛事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灾难之一。震惊悲伤之余,谁该为这场事故担责?法报君采访了《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冠春,带来专业解读。

马拉松越野赛作为耐力运动,本身具有高风险,参赛人员肯定也具有一定了解,并自己承担了风险,但是在中国法律项下并不自动排除赛事举办方、组织者、服务机构等相关方的职责和责任。根据此前发生过的一些案例,正规的马拉松和越野赛中的事故,选手承担了主要责任,但也存在赛事举办方和组织方承担一定责任的情况。

从目前通报的情况来看,极端天气是主要原因,但是极端天气并不当然构成举办方和组织者的免责事由。举办方和组织者在法律项下有对选手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证明他们是否适当的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包括是否及时叫停比赛、对恶劣天气是否应该当有预见性和预案、赛前是否对选手进行了风险告知和安全教育、救助是否及时等,这些有待进一步核实情况。如果赛事举办方和组织方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极端天气是否可以免责,还要取决于按照当时赛前的情况(包括当地气候、地形条件等),赛事举办方和组织方是否有义务去预见该极端恶劣天气,并采取相应预案(如把冲锋衣纳入强制装备要求等)。如果应当预见而未预计,是不能因此免责的。

关于“生死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以看出,造成人身损害是不能依据协议免责的。因此这种“生死状”条款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通常情况下,“生死状”应更多体现为风险告知,而不能当然用于免责。

民法典将“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首次在立法中引入了“自甘风险”规则,而该规则对于明确文体活动中的责任划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马拉松越野赛属于典型的自甘风险的文体活动。通过对司法案例的梳理,发现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大众体育赛事活动中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承担,采取以下标准:原则上采取参加者“风险自担”原则。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其他参加者如无过错(故意或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否依据公平原则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各地法院有不同的做法。赛事组织者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赛事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赛事活动组织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案例及实践,至少应当包括:

1)风险告知和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者应通过书面的方式告知参赛者可能遇到的风险,并以醒目的方式提醒参赛者注意,并在赛前对参赛者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2)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和明确的赛事规则。由于马拉松比赛对参赛者的身体要求极高,应在比赛前对参赛人员进行专项体检,或要求参赛人员在比赛前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专项体检证明。安排比赛时间应尽可能避开高温季节,并且在比赛过程中,应为参赛人员提供必要的饮用水、防暑降温设施。

3)发生意外后及时救助。在比赛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参赛者出现意外情况,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救治,以防止损害结果扩大。

4)购买适当的赛事保险等。如果活动组织者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参赛者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生命是宝贵的,必须本着尊重规律、敬畏生命的原则来看待耐力运动。我们既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盲目发展。有关方面应该抓紧制定和完善规则规范,包括赛事组织和安全的强制规范,使得赛事组织方有动力提供安全有乐趣的比赛,为选手的安全进一步做好保障。

为逝者哀悼,期待进一步调查结果!

来源: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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