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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物业服务不达标不得按约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

新浪财经综合2021-05-27 16:04:541

原标题:物业服务不达标不得按约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

来源:华商报

5月26日,《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三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后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新增规定: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等级和标准的,不得按照约定的等级和标准收取费用。

开通全省通用的业主决策网络信息系统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少林说,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对有关部门在物业服务管理当中的职责作了补充完善。规定了省住建部门负责全省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并及时建立开通全省通用的业主决策网络信息系统;设区的市、县级住建部门指导、监督辖区内的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条例关于前期物业服务管理的一些规定不够具体,建议进一步增强操作性。据此,规定建设单位对物业服务区域划分有异议的,由县级住建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规定补划、调整物业服务区域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征求业主共同意见后确定;明确了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定;办理物业承接手续时,增加了县级住建部门应当履行监督职责的规定。

业主大会筹备所需经费体现“谁受益谁付费”原则

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新冠疫情发生后,一些小区业主不配合物业企业实施疫情防控措施;一些物业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实施疫情防控,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政府无法给予资金支持。建议在条例中增加相关规定。据此,增加了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响应预案和其他管理措施”的规定;规定“物业服务人承担应急保障工作的必要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原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筹备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实践中,因没有上位法依据难以落实,影响了业主大会的筹备。根据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无法确定建设单位的老旧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垫付。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后,所垫付费用从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收益中支出”,以体现“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

明确物业企业责任

保障业主权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要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各种违法行为的规范管理,明确物业企业责任,保障业主权益。据此,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视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定物业服务人在履行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基础上,可以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高品质、多样化服务。物业服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收集、保存和使用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业主个人信息”;增加“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等级和标准的,不得按照约定的等级和标准收取费用”的规定。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修订后,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责任编辑:张正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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