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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局出手 现场检查 华西、宏信同日收到警示函

财经自媒体2021-05-28 08:5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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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突发! 证监局出手! 现场检查, 2证券公司同日收到警示函! 涉5项目……

企业上市法商研究院

刚刚!2家证券公司同日收到警示函!4个发债项目和1个投行业务!

关于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05-26 来源: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作为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一是存在未持续关注发行人资信状况,当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出具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情况,二是存在工作底稿中证实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资料收集不完整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在对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在对各种尽职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在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存在部分对外提交、报送、披露的文件未严格履行内核程序的情况。此外,部分项目还存在对项目流程的跟踪和管理不强、工作底稿不完整、归档不及时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勤勉尽责义务,确保业务开展与合规管理、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5月12日

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05-26 来源: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作为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金融”)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一是存在未及时取得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未及时发现中天金融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况,二是存在未按《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及时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也未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反映中天金融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六十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作为舍得集团2018年公开发行债券(第一期)和2019年公开发行债券(第一期)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在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募集资金按核准用途使用方面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薪酬递延机制不完善,未合理制定项目主要人员收入递延支付标准,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勤勉尽责义务,确保业务开展与合规管理、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4月27日

责任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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