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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教父”终审判决:雇大姨子当“白手套” 遭罚没2亿并终身禁入

新浪财经2021-06-17 15:54:420

投资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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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誉为“基金教父”的江作良,不满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裁判文书网,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后,法院相继驳回了江作良的诉讼,维持原判,即罚没约2.06亿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突击入股鱼跃医疗赚1.03亿

2001年至2008年6月期间,江作良在易方达基金工作,历任易方达基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2008年6月,江作良辞去其在易方达基金所任职务。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期间,江作良担任第七届、第八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兼职委员。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显示,江作良在担任发审委委员期间,以刘耘名义入股深圳世方联,并进而以深圳世方联名义买卖鱼跃医疗,实际获利金额为1.03亿元。

2006年12月25日,深圳世方联在深圳成立,股东为彭某嫦、刘某、朱某年、胡某娟,持股比例分别为30%、30%、30%、10%。胡某娟配偶施某伟担任深圳世方联经理职务。刘耘担任深圳世方联监事职务,为江作良配偶李莉之姐。

2007年3月21日,鱼跃医疗股东会通过股权转让议案,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明将其个人所持的鱼跃医疗3.89%的股权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世方联。深圳世方联受让股权的价格为每股2元。

2008年4月18日,鱼跃医疗在深交所上市。2013年10月14日至2015年3月6日期间,深圳世方联在二级市场减持所持全部鱼跃医疗,卖出清算金额共计约4.4亿元。此外,在深圳世方联证券账户持有鱼跃医疗期间,共获得6次现金分红,分红金额总计约553万元。2015年3月6日之后,深圳世方联的证券账户再无证券交易记录。

深圳世方联卖出鱼跃医疗股票所得与所获分红款项,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约5269万元,并通过彭某嫦账户缴纳个人所得税约3473万元后;剩余资金共计约3.58亿元,全部按持股比例向四名股东进行了分配。其中,向刘耘分配约1.08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刘耘账户所得收益最终流向江作良。深圳世方联账户共计转出约1.08亿元至刘耘交行账户。该笔资金绝大部分流向江作良、李莉名下账户或实际控制账户,用于证券投资、股权投资、购买江作良创设的公司发行的产品、缴纳注册资本等。

调查发现,江作良以刘某名义入股深圳世方联并进而以深圳世方联名义买卖鱼跃医疗,实际获利金额约为1.03亿元。

证监会认为,江作良出资与其他股东共同设立深圳世方联并进而交易“鱼跃医疗”的行为,与江作良社会关系存在高度关联,与江作良所任发审委兼职委员身份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深圳世方联按照鱼跃医疗净资产价格入股,其价格与鱼跃医疗重要员工入股价格一致,显著低于市场合理水平。

最终,证监会决定,没收江作良违法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所得103473842.90元,并处103473842.90元罚款。同时,对江作良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两次上诉均遭驳回

随后,原告江作良不服被诉处罚决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

一审中,江作良给出了6点理由,主要包括作为时任证监会发审委第七届、第八届兼职委员,不属于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发审委兼职委员不属于法律禁止股票交易的人员;在担任发审委兼职委员期间不存在直接或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证监会关于江作良所任职务与鱼跃医疗之间存在高度关联与利益冲突的认定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案已过追责时效;证监会对江作良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具有合法性。

然而,在一审判决中,法院驳回了江作良的诉讼请求。在被驳回之后,江作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二审中,江作良给出的主要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关于处罚时效的认定错误;三、江作良担任发审委兼职委员,不是证监会工作人员,不是法律上禁止买卖、持有股票的人员;四、深圳世方联在江作良作发审委兼职委员任期内受让鱼跃有限股权,不等于其在此期间内买入了鱼跃医疗;五、江作良担任发审委兼职委员,与鱼跃医疗上市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六、证监会和一审法院对《证券法》以及相关概念的解释方法不具有可预期性,本案被诉决定不具有合理性。七、证监会对江作良处以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不合法、不合理。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禁入决定,并判令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证监会承担。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江作良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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