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669043

领导称“态度消极、品德低下”:员工打听同事工资被开除 起诉索赔能获法院支持吗?

每日经济新闻2021-06-20 15:12:491

原标题:领导称“态度消极、品德低下”,员工打听同事工资被开除,起诉索赔能获法院支持吗?判决来了

每经编辑 毕陆名

员工相互打听薪资实属常见,若因此被公司辞退,是否能获得赔偿?法院支持吗?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7月4日,陈某某入职辽宁辽通XXXX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清机员工作。陈某某于2019年7月4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4日至2022年7月3日,试用期3个月;约定计时工资2700元/月,试用期工资2295元/月。

2020年3月30日,公司向陈某某发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陈某某因在2019年12月13日因不胜任本岗位,被兴业银行退回公司,经公司项目部经理与陈某某现场访谈后调岗到沈阳盛京清机项目组,从事清机员岗位,在岗期间多次打听其他人工资,越级沟通,违反《薪资管理办法》中第二条第五项中的薪酬保密制度;多次违反项目主管同城项目支援工作分配,违反《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严重违纪中的第12条“工作推诿或拒不服从主管人员的合理工作安排且态度恶劣”,第16条中的“违反公司相关保密制度,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情节严重者”,年终考核不合格,不认可、不服从公司规章制度,态度恶劣,不胜任本岗位,公司人事及项目部与陈某某现场访谈并口头告知与陈某某解除合同,作开除处理,薪资结算到2020年3月31日。

判决书显示,早在陈某某入职时,公司就规章制度对他进行了培训。

《薪酬福利管理办法》中第二条第五项中的薪酬保密原则:公司的薪酬总额、员工薪酬结构和水平为公司核心机密,全体员工需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也不得打听其他同事的薪酬、不得告知其他人员自己的薪酬情况。

2019年12月9日陈某某曾工作的沈阳兴业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对陈某某日常工作评价为“工作态度消极、品德低下、不服从工作安排,受到行方多次投诉、无组织无纪律”,2020年1月23日陈某某曾工作的沈阳盛京项目组负责人对陈某某日常工作评价为“调岗后工作态度依然消极,不服从工作安排、私下打听工资,行为品德极其差”。

陈某某就本案诉求于2020年7月17日到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以陈某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陈某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陈某某在工作期间不服从项目主管人员合理工作安排,工作推诿、服务态度较差。且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及陈某某庭审中陈述,陈某某存在私下打听其他同事薪酬的情况。故公司以陈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态度恶劣,不胜任本岗位为由与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陈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陈某某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年终奖500元的诉讼请求,公司因陈某某2019年绩效考评结果年度内出现两次D级,根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不予发放年终奖亦并无不当,故陈某某的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陈某某要求公司支付交通费及电话费636.8元的诉讼请求,因陈某某未履行报销流程向公司提交报销单及相应的发票,故其要求公司支付上述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公司安排陈某某去兴业银行从事替班工作(该工作并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但陈某某以兴业银行曾经退回过他为由拒绝,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公司与陈某某已经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存续条件。故公司依法解除其同陈某某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公司无需支付陈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所述,陈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image=1}

责任编辑:张熠

0001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