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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网络收购天鲜配股权案做出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2021-07-07 16:4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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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互联网领域二十二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案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以下为《阿里网络收购天鲜配股权案》处罚决定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52 号

当事人: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3月11日对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网络)收购天鲜配(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鲜配)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阿里网络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阿里网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阿里网络。1999年于浙江省杭州市注册成立,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以下简称阿里)的全资子公司。阿里主营业务包括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零售及批发商业、物流服务、生活服务、云计算、数字媒体及娱乐、创新业务等。2018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天鲜配。2018年7月19日于上海市注册成立,是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蒙牛)的全资子公司。内蒙蒙牛的控股股东为中国蒙牛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蒙牛)。天鲜配主要从事巴氏杀菌奶和低温酸奶的销售业务,2018年全球营业额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中国蒙牛2018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次交易系股权收购。2019年9月23日,阿里网络与天鲜配及其原有股东内蒙蒙牛签署《投资及股东协议》,阿里网络以(略)认购天鲜配新增的注册资本。交易完成后阿里网络和内蒙蒙牛分别持有天鲜配50%股权,共同控制天鲜配。2019年11月15日,天鲜配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阿里网络收购天鲜配50%股权,并取得天鲜配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阿里网络2018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中国蒙牛2018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9年11月15日,天鲜配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阿里网络收购天鲜配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阿里网络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0000002100081856。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王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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