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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投行执业质量迎分类评价 三种情形“一票否决”

第一财经2021-08-22 17:3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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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券商投行执业质量迎分类评价,三种情形“一票否决”

评价结果与项目相关主体是否被立案调查、项目未通过率等挂钩。

投行业务强监管持续,券商投行执业质量将迎来分类评价。

第一财经从部分券商处了解到,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近期向各券商下发《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券商需于8月23日上报反馈内容。

有券商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该评价由其所在券商质量控制部门主导。也有券商表示,该文件已下发至投行部门。

据记者从券商处获取的文件内容,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包括机构评价和项目评价,即对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其投行项目的评价。评价以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项目,和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为试点,持续督导期的保荐项目在试点期不参与评价。

评价结果方面,评价范围内的证券公司和项目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监管层可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在保荐代表人管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并将执业质量评价结果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约束机制。

值得关注的是,评价设有“一票否决”机制,评价结果与项目相关主体是否被立案调查、项目未通过率等挂钩。同时,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因公司治理、投行内部控制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给予相应扣分。

“(评价办法)对投行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这也和年内监管层多次强调的压实中介责任相通。”有投行人士对记者表示。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评价对券商投行业务的实际影响不大,目前市场主体仍视投行项目通过率、市场占有率、同行业项目经验、审核周期等情况选择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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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价3类指标、机构评价2类

据悉,投行执业质量评价由中证协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证监会指导、监督。评价目标是,通过公示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完善投行业务激励约束机制,奖优限劣,促进注册制下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

据评价办法,评价对象方面,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是指对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下称“机构评价”)及其投行项目的评价(下称“项目评价”)。

二者的关系是:项目评价主要反映评价年度内证券公司所有参评项目执业质量的总体情况;机构监管评价主要反映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的公司治理与投行内部控制等方面违法违规活动的扣分情况。

投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等项目。评价以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保荐项目(下称“首发项目”)、上市公司再融资保荐项目(下称“再融资项目”)为试点。持续督导期的保荐项目在试点期不参与评价。

评价内容与指标方面,项目评价包括自律评价、日常监管评价和审核注册监管评价三类指标。

其一,自律评价。主要反映投行项目责任周期内执业符合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的程度,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公司治理情况。评价指标包括项目组在立项、尽调、辅导、文件制作、申报、问询回复等各环节与执业要求的吻合度,投行业务执业过程中内部控制和质量控制的合规性、有效性,项目人员、质控内核人员和公司管理层尽责情况,工作底稿管理情况,激励机制的合规性,内部问责机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

其二,日常监管评价。主要反映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投行项目日常控制活动、内部控制等工作中遵守监管要求的程度的评价。评价指标为项目或相关主体在日常内部控制活动中触发负面评价事项的情况。

其三,审核注册监管评价。主要反映监管机构对投行项目和业务人员在项目审核、注册等环节执业质量的评价。评价指标为项目或相关主体触发负面评价事项的情况。

机构评价则包括上述项目评价和机构监管评价。机构监管评价指标包括,与公司治理、投行内部控制相关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以及重大负面事项等。

两种扣分情形,最多扣40分/次

评价方法与程序上,项目评价中,自律评价分为证券公司自评、协会对自评加分项复核两个程序;日常监管评价和审核注册监管评价采用监管机构评分方式,由监管部门定期提供。

项目评价满分为100分,自律评价、日常监管评价、审核注册监管评价分值目前尚未列明。

项目自律评价得分为项目执业质量评价、项目相关的公司治理评价两个维度得分之和。各维度的得分包括基础分与加分。

在遵守尽职调查基本准则基础上,主动执行了监管和行业鼓励的尽职调查程序和公司治理规范运作要求,证券公司可根据相应评价标准档次自评加分。

首发和再融资项目涉及联合保荐的,该项目自律评价得分为联合保荐机构自律评价结果的平均分;监管评价结果同时适用于各家联合保荐机构。

机构评价得分由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参评的所有项目评价得分的算数平均值,加上公司治理违法违规扣分得出,满分为100分。

此外,评价办法还列出了扣分项。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因公司治理、投行内部控制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给予相应扣分。

扣分情形有两种:一是行政监管扣分。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谈话以下行政监管措施的,每次扣30分,被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的,每次扣40分;二是自律监管扣分。证券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每项自律管理措施扣20分;被采取纪律处分的,每项纪律处分扣30分。

评价结果分ABC三等,设有一票否决机制

据悉,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项目评价的时间为项目完成、申报后撤回或终止的当年。

评价范围内的证券公司和项目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中证协将定期公布参评机构与项目的评价得分与排名,并公布评价等级。

项目评价得分为80分及以上,且不存在监管扣分情形及重大负面事项的,列为A类;得分为80分及以上,但存在监管扣分情形及重大负面事项的,视情形严重程度列为B类或C类;得分位于65分至79分列为B类;得分65分以下列为C类。

机构评价按得分进行排序,排名前20%且不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列为A类;排名后20%列为C类;其余列为B类。评价期内无项目的机构不参与评价,统一确定为N类。

值得一提的是,评价办法还设有“一票否决机制”,即参与评价的证券公司及项目存在以下三类重大负面事项的,按规定确定评价结果:

一是,因投行内部控制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相关主体被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情形,证券公司被暂停或撤销保荐业务资格的,机构评价和项目评价分类直接确定为C类。

二是,因项目相关主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机构评价和项目评价分类均不得确定为A类。

三是,项目未通过率排名前10%且大于15%的证券公司,评价结果降低一级,直至C类。项目未通过率按照评价期内交易所各板块撤回和否决项目数量除以参与评价项目数量计算确定,按首发项目、再融资项目分别统计。

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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